
中经联播讯( 蒋伟民 刘明瑄)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张某勋诉宜宾恒旭投资集团等垄断纠纷案,明确否定横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因违法行为主张赔偿的权利。这起历时七年的标志性案件,不仅为反垄断司法实践划出红线,更向全国市场释放出“违法共谋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
行业共谋:50家砖厂“抱团停产”操纵市场
2009年,四川省宜宾市砖瓦行业陷入恶性竞争,砖价暴跌至0.18元/块。为扭转局面,宜宾恒旭投资集团、吴桥建材等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宜宾市砖瓦协会”,联合50余家砖厂签订《停产整改合同》,实施“生产轮休”计划:
强制停产:要求31家砖厂停产,仅19家维持生产;
利益分配:生产厂按核定产量向停产厂支付“停产扶持费”,标准为每块砖0.02元;
价格管控:规定出厂价不得超过0.33元/块,违者处以“售一罚十”违约金。
原告张某勋名下的机制砖厂作为停产方之一,初期按月领取扶持费,但2011年9月协会停止发放补贴后,其以“垄断行为导致损失”为由,起诉要求恒旭集团、吴桥建材等赔偿33.6万元及维权开支8万元。
司法博弈:一审“获赔”与二审“反转”
一审阶段(2019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砖瓦协会通过停产协议限制产量、固定价格,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勋经济损失33.6万元。
二审逆转(2020年)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彻底推翻一审判决,核心裁判逻辑直指三大原则:
立法目的排斥:反垄断法第五十条旨在保护“受害者”而非“共谋者”。张某勋作为停产协议的自愿签署方,实质是垄断利益的分享者,非法律救济对象;
行为违法性阻断救济:张某勋主动参与限制竞争行为,其所谓“损失”系因瓜分垄断利益不均产生,法律不予保护;
司法导向警示:若支持违法者索赔,将变相鼓励行业共谋,形成“垄断利益分配示范效应”。
最高法强调:“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反垄断司法的底线。”
专家解读:打破“法不责众”幻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戴宾指出:“本案首次明确,反垄断法不仅惩罚组织者,更阻断所有参与者的非法获利路径。行业协会‘集体决策’的外衣无法掩盖限制竞争的实质,企业若试图通过共谋规避风险,终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对建材、医药、公用事业等垄断高发领域实施“穿透式审查”,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从宜宾砖瓦到全国市场,这起案件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为所有试图通过行业共谋操纵市场的经营者敲响警钟:在反垄断法的利剑下,任何违法行为的“收益”都终将化为泡影,而公平竞争的阳光,终将照亮每一个市场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