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浦东区老港镇居民赵勤根日前发微博诉称:“十年前,因曹某山故意焚毁我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凭证及机噐设备向上海市公安局老港派出所报案。十年过去了,虽经无数次交涉,老港派出所既不立案查处,也拒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连我最基本的行政复议权都被剥夺了”。赵勤根于是发微博公开案情,要求与老港派出所公开辩法。
报警记录“遗失”?
赵勤根原为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位企业家。2011年2月,因其存放在上海创新纸品厂价值约80余万元的机噐设备和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被曹某山焚毁向老港派出所报案,民警张平、尹龙明出警,问明情况后将曹某山带到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随后又让赵勤根也到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赵勤根说“我去了以后张平、尹龙明亲口告诉我曹某山对烧毁我的机器设备和财务档案的行为是承认的”。
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老港派出所接受赵勤根报案以后,如果决定立案查处的,应予出据《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出据《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赵勤根不服该《不予立案通知书》,赵勤根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可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老港派出所就是不愿意按法律程序办事”。赵勤根说。
民警张平、尹龙明分别做完曹某山、赵勤根询问笔录后,告诉赵勤根回去等处理结果,“正月十五日前就会有结果的”。但正月十五日后赵勤根到派出所询问,被告之处理结果还没出来,继续等。一个多月后又去问,还是说继续等。“几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我无数次去老港派出所询问,得到的答复始终是三个字: 继续等”。赵勤根说。
2019年9月的一天,赵勤根再次来到老港派出所,这一次得到一个新的说法:当时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遗失了。
于是赵勤根重新报案,得到了一张《报案回执》。
赵勤根求之不得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个月后派出所口头通知赵勤根: 曹某山提供了证明材料,赵勤根与曹某山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赵勤根反复到派出所说明与曹某山没有经济纠纷,“但办案民警不听”。于是赵勤根向民警交涉,不立案可以,你给我下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但被拒绝。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赵勤根无法接受老港派出所既不立案查处,也拒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作法,于是更加频繁地到老港派出所交涉,直到不久前发微博公开案情,要求与老港派出所公开辩法。
赵勤根的主张
赵勤根的微博和发贴内容显示,针对十年来老港派出所先后告之不立案、不查处的二个理由,赵勤根一一申明其主张:
1、关于“经济纠纷”的说法。
“首先,我与曹某山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第二,我与镇政府也没有经济纠纷”。
赵勤根说,我以租赁的形式经营创新纸品厂七年,均与镇政府签有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与镇政府办理了到期结算和资产盘点,双方签字画押白纸黑字。如果真有“经济纠纷”,这么多年怎么从未见镇政府找我交涉或者到法院起诉我?
赵勤根对老港派出所以老港镇政府已退休八年“与曹某山关系密切”的一名干部写的一纸“证明”为依据定性为“经济纠纷”的做法不认可。赵勤根认为,黄某某已退休多年,他以个人名义写的一份 “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退休以后的黄某某不能代表老港镇政府的意见。“派出所以此为据认为镇政府与我有经济纠纷是完全错误的。继而对曹某山烧毁我的财务档案和机噐设备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查处,则更是站不住脚的”。
赵勤根认为,退一万步说即使镇政府与我有所谓的“经济纠纷”,也是发生在我与老港镇政府之间,而非与曹某山之间。派出所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不介入我与老港镇政府的“经济纠纷”是对的。但这与立案查处曹某山烧毁我的财务档案和机噐设备的犯罪行为完全是二回事。不论是从事件的性质、调整的法律,先刑后民的原则,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为由对应受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放任不问都是错误的。如此,等同于保护犯罪。如果这其中隐藏了更加不可告人的犯罪行为,则起到了捂盖子包疪的作用。
赵勤根说,再者,即使镇政府认为与我有“经济纠纷”,也无权扣押我的私人财产,无权未经我同意将属于我的私人财产处置给曹某山,更不能授意和同意曹某山烧毁。镇政府如果认为我有拖欠费用,需要以我留在老厂的机器设备抵顶,合法的途径有二条:一是与我协商同意,二是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决。非经这二个合法的程序,任何随意处置都是违法的。如果真有镇政府以正式官方的形式确认是镇政府以任何形式处置了这部份财产,而成为派出所不予立案查处曹某山的事由,那么请派出所向我出具镇政府的这个官方正式凭据,只要有这个凭据,我将立即放弃对曹某山的追究,转而追究镇政府的违法行为。
2、关于“已过报案时效”的说法
也许是久病成良医。只有小学文化的赵勤根查找到《刑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赵勤根说,从案发至今我从未放弃追究曹某山的犯罪行为,无数次报案并交涉,但老港派出所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赵勤根据此认为本案属于《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的典型情形。(采写: 王吉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