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张士龙 )日前,鞍山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民警主动走进鞍山发蓝股份公司,帮助企业了解、解决有关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得到法院判决后的有关索赔损失、保护秘密、合法经营等有关事宜。据悉,不久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天津某公司以及杨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于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鞍山发蓝股份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维护。
据介绍,始建于1988年的鞍山发蓝股份公司,历时18年巨大付出,自主研发成功采用无铅非调质生产高强度包装用钢带的工艺和生产包装用钢带自动化生产线。通过辽宁省科学技术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结论分别是“该成果填补了国内在无铅化非调质高强度包装钢带生产线方面的空白,该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06年之后,天津某公司杨某某利用技术服务的机会,利用窃取的设计图纸,制造并出售含有鞍山发蓝商业秘密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线。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天津某公司及杨某某违反约定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依法判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由于商业秘密被盗卖全国十多家企业使用,给鞍山发蓝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造成本行业生产能力供大于求,破坏了市场秩序。日前,鞍山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民警主动走进鞍山发蓝股份公司,详细了解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过程、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法律规定的后期索赔、如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慎选合作者、对员工的法律普及教育等,进行了认真讲解,并作出规划,以便下一步的工作。
鞍山发蓝股份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安民警的热情态度以及专业精神,让企业很受益,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大保护。有公安民警的主动支持,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我们的企业一定会越来越好,一定会为区域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