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综合报道(周子智 张宇晖 雨蝶)一场持续四年的跨国法律博弈迎来历史性转折。当地时间2014年10月17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奥巴马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叫停三一重工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Ralls Corp.)收购美国俄勒冈州风电场项目的行政决定违反程序正义,责令政府重新评估并给予企业质证权利。这是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争议中首次通过司法途径成功挑战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被业界视为全球法治化投资环境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安全”疑云下的突遭封杀
事件起因于2012年3月,罗尔斯公司(由三一重工两位高管全资控股)以2000万美元收购美国四座风电场项目。项目地处俄勒冈州海军军事训练设施附近,但此前已通过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初步审查。然而,交易完成三个月后,CFIUS突然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要求项目停工并撤资,时任总统奥巴马更于同年9月28日直接签发行政命令,首次以总统名义叫停中资企业并购案。
“这不仅是经济决策,更是政治打压。”罗尔斯公司代理律师、前美国司法部官员保罗·罗森在庭审中指出,政府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仅以“模糊的国家安全关切”剥夺企业财产权,严重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亮剑:从败诉到逆袭的三年拉锯
面对行政强权,罗尔斯公司选择“以法为盾”。2012年10月,公司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奥巴马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尽管初审法院以“国家安全豁免”为由驳回诉求,但案件在上诉阶段迎来转机。
2014年7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法官聚焦两大核心争议:
程序违法性:政府未在禁令前向企业披露所谓“安全威胁”的具体证据;
质证权剥夺:企业始终未获机会对指控进行反驳或提出补救方案。
主审法官斯里尼瓦桑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国家安全审查不能成为‘法外之地’。总统的行政命令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否则将打开滥用权力的潘多拉魔盒。”最终,法院以3:0全票推翻初审判决,裁定奥巴马政府败诉。
全球意义:中国企业维权范式升级
此案判决引发国际法律界震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投资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军表示:“这是中国民营企业首次在海外司法体系中推翻总统行政决定,标志着中国投资者从‘被动接受规则’转向‘主动塑造规则’。”
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在判决后声明:“我们尊重国家安全审查,但反对以莫须有罪名剥夺企业合法权益。此案证明,法治是化解国际投资争议的最佳途径。”据统计,2012-2014年间,CFIUS否决的14起中资并购案中,仅罗尔斯一家选择法律对抗,其示范效应正推动更多中国企业运用国际规则维权。
后续影响:美国投资审查机制或迎改革
尽管罗尔斯公司最终于2015年与政府达成和解(获准转让项目并获部分补偿),但案件余波未平。美国国会此后多次提议修订《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要求CFIUS提高审查透明度并明确“国家安全”定义。
“罗尔斯案像一面镜子,照出了美国投资安全制度的灰色地带。”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马修·斯莱特分析,“当司法权开始制衡行政权,未来白宫在动用‘国家安全’工具时将不得不更加谨慎。”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法治”,罗尔斯案的胜利不仅是个案突破,更折射出全球化时代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规则意识觉醒。正如判决书中那句振聋发聩的论断:“在宪法面前,没有不受约束的权力。”这场跨国诉讼留下的,远不止一份判决书,而是一个关于公平与正义的永恒追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