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赔付情况拟挂钩行政许可、处罚裁量和诚信监管
中经联播讯( 张佳乐 李小飞)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经历十余年个案探索后,终于迎来首份全国统一的实操指引。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共21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8日。文件最受市场关注的变化在于:先行赔付不再只是《证券法》第九十三条下一句原则性的“可以”,而是被嵌入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诚信监督管理的考量链条之中,形成“早赔、快赔、规范赔”的制度激励。
从“原则性较强”到“可执行程序”
先行赔付并非新事物。2013年万福生科案首次试水,此后海联讯、欣泰电气、紫晶存储、广道数字相继落地,A股市场已有五单完成或接近完成的实践。但证监会在此次起草说明中直言,该制度“原则性较强、实操指引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纠纷化解的质效”。换言之,过去赔付主体“愿意赔却不知道怎么赔得规范”,投资者“想接受赔付却对程序心里没底”,投保基金公司受托提供服务也缺乏统一的操作边界。
《指导意见》的核心任务,就是把这一倡导性制度转化为可执行的程序规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对媒体评价称,这是“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程序规则的制度安排”,有望使依法高效化解纠纷进入常态化轨道。
亮点一:赔付情况挂钩监管考量,激励从“软倡导”变“硬约束”
《指导意见》明确,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这一安排的分量不容低估。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持牌主体而言,先行赔付的主动性与规范性,将直接进入监管评价的视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言,是否在违法行为暴露后第一时间启动赔付,也不再是纯粹的“声誉选择题”。
与此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赔付后从投保基金公司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为“先赔后追”补上了信息获取的通道。前端赔付越果断,后端追偿越有据可依,制度闭环由此成形。
亮点二:投保基金公司“免费服务但不兜底”,角色边界首次划清
《指导意见》用相当篇幅界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公司)的定位。文件明确,由投保基金公司为赔付主体一揽子提供方案制定与实施指导、投资者损失计算、官网专栏开设、专项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且不收取费用。但“不收费”不等于“兜底”:投保基金公司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投保基金公司是专业支持者,不是责任兜底者。”马宏伟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其介入不当然等同于公共资金兜底,也不构成监管机构对责任成立、损失范围或赔付标准的认可。文件还设置了受托评估门槛:事实不清、损失计算要素难以确定、赔付主体资金不足的案件,投保基金公司可以不接受委托,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安排既避免了先行赔付被滥用为“监管增信”,也防止了不具备赔付条件的案件强行启动、最终伤害投资者预期。
亮点三:参照适用主体扩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自愿入场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列明的赔付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的证券公司。《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法》规定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可以参照适用。这意味着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主动启动赔付的通道被正式打开。
不过,扩围并不等于责任的泛化认定。富安达基金首席经济学家郑良海对媒体分析称,先行赔付是程序上的快速救济手段,并不是实体责任的终局认定;中介机构是否愿意先行赔付,根本上取决于最终能否追偿,以及舆情、监管等多重因素的权衡。马宏伟也提示,对参照适用主体而言,关键是在赔付前固定追偿安排,明确追偿对象、顺位和证据取得机制,避免“前端快速赔付、后端追偿落空”。
历史数据给出的注脚:两个月,95%以上,99%左右
《指导意见》之所以选择在此刻将先行赔付“规范化”,过往案例的效率数据提供了最直接的注脚。万福生科和海联讯的先行赔付均用时约两个月;欣泰电气分两期赔付,每阶段也在两个月内完成。三个早期案例中,均有超过95%的适格投资者获得赔偿,获赔金额达到应赔数额的98%甚至99%以上。2026年完成的广道数字案进一步刷新了这一纪录:7680名投资者在两个月内获赔1.78亿元,赔付金额占全部适格投资者损失总额的99.58%,金额占比创历次案例新高。
与民事赔偿诉讼相比,这一效率的落差是显著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往往面临因果关系认定复杂、损失计算争议大、审理周期长的现实约束,而先行赔付以“自愿和解+索赔权让渡”为对价,把投资者从漫长的诉讼不确定性中置换出来,以确定性、快速性的受偿换取对后续追索权利的放弃。
从个案到制度:先行赔付正在走向常态化
就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后,先行赔付的实践节奏已明显加快。2026年上半年,泽达易盛、广道数字等案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向投资者赔付近5亿元;清越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已公开声明将对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且首次出现“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共同出资的模式。市场人士普遍将《指导意见》视为对过往十余年个案经验的系统复盘与固化,其真正意义不在于创设新制度,而在于让一个已经被验证有效的纠纷化解工具,变得可复制、可预期、可监督。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尚有近一个月,21条规则的最终面貌仍可能调整。但方向已经清晰:先行赔付的“倡导时代”正在落幕,一个以程序规范为骨架、以监管考量为牵引、以专业服务为支撑的常态化运行框架,正在成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