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12月23日北京讯( 吉子祥 江霞 彭飞 李又心)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共包含4件指导性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旨在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出席了发布会。发布会上,周加海详细介绍了这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然而,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却日益凸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周加海指出,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组织选编了这批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规则。
其中,指导性案例237号和238号分别针对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以及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劳动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认定。
指导性案例239号则针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明确了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240号则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明确了平台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旨在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妥善化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司法实践突出问题、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持续强化案例指导和法治宣传,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