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8月12日北京讯(吉子祥 江霞 彭飞)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扣押、超期查封、强拆“躲猫猫”及顶格处罚等乱象,在今日迎来最高司法权威的精准回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第一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直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超期扣押、主体不明及过罚失当等突出问题。此次精选的5个案例,是今年3月全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推开后的首次司法回应。
在辽宁锦州的一起强拆案中,太和区政府组织实施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时,某绿化公司通过竞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被强制拆除。区政府虽拒不承认实施强拆,但法院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证据锁定其责任,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最高法指出,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躲猫猫”现象频发,导致企业“欲诉无门”。为此专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强拆主体不明时,法院可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机关为被告,切实打通企业维权通道。
刀刃向内,最高法曝光行政执法沉疴
今日发布的5个案例覆盖扣押财物、强制拆除、非诉执行三类涉企高发争议,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案件中精选的首批典型。包含2个行政强制措施、2个行政强制执行和1个非诉行政强制案例,未来还将发布第二批5个案例。
案件背后是触目惊心的执法乱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未备案”为由扣押某漂流公司5只漂流船,扣押近三年之久未归还;浙江温州鹿城区市监局扣押船舶后,船主携带所有权证书赶到现场却被拒收材料。
这些案件折射出当前涉企执法的四大痛点:强制措施滥用、扣押财物超期、强拆主体推诿、处罚幅度失衡。数据显示,2022至2024年间全国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已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
今年3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推开。最高法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大对涉企行政强制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以司法利剑倒逼执法规范。
企业维权破局,5案解剖执法病灶
扣押设备超期三年,司法判决重拳纠错
2019年8月,黑龙江碾子山区文体局以某漂流公司未办理漂流项目备案为由,扣押5只漂流船。直至2022年4月仍未返还,导致企业长期停业。
法院审理发现,该省条例从未授权对未备案企业采取扣押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扣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而文体局未制作扣押决定书、超期近三年。最终判决赔偿企业损失,打破“一扣了之”的执法惯性。
24万元船期损失,程序违法付出代价
2023年6月,温州鹿城区市监局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成品油为由扣押船舶。当船舶所有人包某携带所有权证书赶到现场时,执法人员竟拒收材料。
宁波海事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保障陈述申辩权、未尽调查义务:既未核实船舶信息,又草率发布无主财产公告。尽管70天后解除扣押,但船舶停运损失已无法挽回。法院判赔24万元船期损失,昭示程序正义的刚性价值。
强拆主体“躲猫猫”,证据链条锁定适格被告
锦州太和区政府在绕城公路项目中,向原土地权利人利某海绵厂发出征收决定,但实际使用者某绿化公司未获补偿。当涉案房屋被强拆后,区政府矢口否认实施行为。
法院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文书形成的证据链,依据最高法关于确定行政被告的司法解释,锁定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强拆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被确认违法,堵住行政机关推责漏洞。
顶格罚款2万元,过罚失衡遭司法否决
山西襄汾县人社局发现某装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8.5万元后,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七日期限届满时,企业虽未付清但积极筹款,在工作人员见证下于第15日完成支付。
然而县人社局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顶格处罚2万元。法院认为,在欠薪已清偿情况下,顶格处罚显失公平,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守住过罚相当的法治底线。
司法标杆,划定行政强制边界
此次案例覆盖旅游、能源、绿化、通信、装饰五大民生行业,涉诉机关从地方政府到市场监管、人社等十余个部门。最高法通过判例确立四大执法准则:
- 强制法定原则:无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期限刚性原则: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60日;
- 主体担责原则:强拆主体不明时,征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 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需考量违法行为性质及悔改表现。
在辽宁强拆案中,法院引用最高法《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确立强拆主体推定规则,破解企业维权无门的困境。
对于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久扣不决”现象,最高法在案例评析中特别警示: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暂时性控制手段,不宜久扣不决,否则将导致行政强制变相成为行政处罚。
司法监督,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人民法院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的坚强决心。”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司法审查推动行政机关补强执法薄弱环节,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在涉企强制案件审理中,法院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又要坚决纠治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司法机关通过精细化的损失核算,如结合船只承载量、企业年收入等参数确定赔偿标准,既避免企业“狮子大开口”,也防止行政机关逃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指出:最高法通过个案裁判确立的规则,正在倒逼执法机关完成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特别是对非强制手段优先原则的重申,要求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随着第二批典型案例即将发布,涉企行政强制的司法审查标准正逐步统一。在今日通报的山西欠薪处罚案中,法院对行政机关顶格罚款的否决,彰显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而温州船舶扣押案确立的“久扣不决违法”规则,为全国行政执法划出清晰红线。
这些案例背后,是2019年至今全国8%的涉企行政争议。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在案例导言中写下的这句话,预示着司法监督的常态化:“当市场主体财产权与其他合法权益遭受行政强制侵害时,司法裁判的立场必须清晰可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