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 顾国红 王研 杨惠)2025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涉企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麦赞新无罪判决。这起因土地开发合同纠纷引发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指控,历经东莞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两次发回重审,最终以“证据不足”宣告企业家无罪,成为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原则的标杆案例,也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启示。
土地纷争:从民事纠纷到刑事指控的“越界”风险
2003年,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计划出让750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时任东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麦赞新,与股东陈某龙、苏某波共同推进项目:东亚公司成立后,先后支付1010余万元土地投资款,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然而,因镇政府不认可原合同,项目一度停滞。
2004年,麦赞新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终止原合同,并以长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新公司”)名义重新签约。此后,长新公司及麦赞新夫妻名下企业持续投入资金推进开发。这一商业决策,成为后续刑事指控的导火索。
2006年,股东陈某龙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麦赞新利用职务便利,将东亚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企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原公诉机关指控:麦赞新私自变更合同主体,侵占东亚公司1030万元投资款;将东亚公司贷款660万元中的610万元挪用于个人企业经营。
证据审查:从“有罪推定”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纠偏
案件一审中,法院曾认定麦赞新构成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后,司法审查焦点转向证据链的完整性:
职务侵占罪:合同变更是否属公司行为?
法院重审发现,麦赞新代表长新公司签约时,仍担任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且长新公司后续投入资金独立于东亚公司原投资。关键证据显示:
东亚公司章程未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其他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长新公司支付的土地款项均有独立财务记录,无证据表明其侵占东亚公司资产;
涉案土地开发权变更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方协商,属商业决策而非个人侵占。
法院最终认定:“麦赞新的行为系公司间合作模式调整,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证据。”
挪用资金罪:贷款用途是否“归个人使用”?
指控核心在于660万元贷款中的610万元流向麦赞新名下企业。但证据显示:
贷款以东亚公司名义申请,抵押物为麦赞新与陈某龙共有的厂房,属公司债务;
61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企业支付土地指标费、工程款等,与东亚公司项目存在关联性;
麦赞新在取保候审期间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未造成公司损失。
法院指出:“资金流向符合商业逻辑,无证据证明其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活动。”
司法启示:严守“证据裁判”原则,护航民营经济
麦赞新案的逆转,凸显了刑事司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坚守:
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拒绝“有罪推定”,要求控方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例如,职务侵占罪需证明“财物归属单位”且“行为人非法占有”,但本案中土地开发权变更的合法性、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均未被否定。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股东间因合同变更、资金使用产生的争议,本质属商业风险或民事侵权,不应随意升级为刑事案件。法院明确:“刑法应保持谦抑性,避免成为经济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保护企业家财产权:案件再审期间,麦赞新名下企业因涉诉面临经营困境。终审无罪判决不仅还原了个人清白,更向市场传递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强烈信号。
专家点评:证据审查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李明指出:“麦赞新案再审无罪,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深化落实。在涉企案件中,尤其需要警惕‘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倾向,通过严格证据审查,防止企业家‘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跑一批人才’。”
目前,麦赞新已恢复企业经营,涉案土地项目亦顺利开发。这起跨越二十年的司法博弈,最终以法治的胜利告终,也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写下生动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