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记者张仲民 北京报道】记者今日从国家自然资源部获悉,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在土地征收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条件、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而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三是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了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做好衔接,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次修正范围仅限于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清障碍: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另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严格限制在非住宅用地领域,此前试点地区也是这样。
尽管如此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仍将产生巨大影响。
在业内看来,上述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是积极探索和推动农村土地改革的最重要理论成果和法治成果,也无异于给农村土地改革下了一场“及时雨”,让全体农民和全社会各界对农村土改充满了期待。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障碍有望扫除,无关小产权房“转正”
在此次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不过修正范围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若从农村来说,此次可直接入市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它与宅基地、农村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概念完全不同。
这次改革的建设用地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经营性用途,比如工业、商业,还可以扩展为办公等,但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居住类用途,农业用地、耕地、林地等也不在改革的范围之内。很多人误认为小产权有了转正的机会。事实上,小产权用地一般属于宅基地,不在此次直接入市范围之内,加上本身违法,更不会有转正的机会。
由于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不涉及农村宅基地,不能解决商品房用地不足的问题,也不会对住宅市场产生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