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讯 见习记者张周牧杰报道】2019年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更新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3号),这是2018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该公司在2018年收到的第10张罚单。

此次再收罚单,是由于该公司违反中国保监会在2017年9月20日向其发布的监管函〔2017〕23号。记者查询保监会官网,发现该监管函明确命令该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而在被禁期间,该司多次违规操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3号)载明,经查,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该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孙大庆对此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次要责任;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计1462.4万元,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孙大庆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李昂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据统计,自2009年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共受行政处罚15次(违规通报、监管函不包括在内),其中2018年受罚10次。在全国各地多次受罚,包括浙江杭州、温州,广东汕头,江苏南京、盐城,四川成都,河南郑州,辽宁沈阳,湖北荆州等地。
受罚原因包括:虚构业务,重复计提绩效;编造购货清单、会议记录,违规套取费用;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违规办理再保险;违规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违规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虚假报销;违规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虚挂保费等。
受罚金额几万到几百万不等,其中2017年受罚202万,2018年总计受罚173万。
分析认为,从以上受罚原因可看出该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多次因相似问题受罚,该公司内部监管不力。
据购买过该公司保险产品的网友说,“浙商保险,小保险公司,服务差,口碑差,理赔慢,而且定损金额出来以后,疯狂砍价;价格出来以后,就是让你等,没有什么工作时效,人家告诉你不满意爱去哪里投诉就去哪里投诉,人家奉陪到底,切莫贪小便宜买浙商保险,真的出了事故,你就会体会浙商保险的售后。远离浙商保险。”
业内人士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注意多方搜集信息,注意该公司是否规范,严格依法兑现承诺,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贪图小便宜,避免购买违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