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 见习记者郝翊唯】记者今日获悉,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时,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国家证监会于1月22日,对该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

据国家证监会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2019〕6号)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大信事务所,给浙江省杭州市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违背了有关“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违反规定调整五洋建设的风险级别,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国家证监会予以处罚,罚款共计240万。
迁就五洋建设财务报表作假
处罚决定书载,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

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违反规定调整项目风险级别
处罚决定书还说,大信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事务所收取相关审计费用60万元。该审计报告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的申报材料,并被其募集说明书引用。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永和、孙建伟。
经查属实,大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大信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大信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已非初次犯错
据悉,2002年,桂林集琦披露的2000年中报包含虚假利润和未披露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桂林集琦2000年中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为桂林集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对大信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6万元。

2013年,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相关资金流转异常,以及政府招投标程序缺失等情况,大信所未予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勤勉尽责,予以处罚,罚款共计195万元。

据了解,大信会计事务所的的所训,秉承“诚实做人,诚信执业”。如今大信会计事务所的所作所为,被认为与其宣传的企业精神有所背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