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 张仲民】2月21日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的赵宇,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此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见义勇为有多重要?二是,同属晋安区司法机关回应网络民意积极作为,该区检察院能守住法律的底线,而当地警方为什么却拿捏不准其中的分寸而一再误操作?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在1月4日以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月20日警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再次移送,2月21日,检察院再次作出决定,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批准逮捕。
理性的人们都能相信,该区警方在媒体密切关注的情形之下,不会故意办错案或者徇私枉法;但明眼人能看出来,当地警方在办案中显然有一个习惯:只要有客观上的损害结果,就不需要证据而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先是推定赵宇故意,被检察院否决;后是推定过失,又被否决。而这种办案习惯,在很多基层警队都有。
之所以会有“只要客观上有损害结果,就直接推定其主观方面的罪错”的办案习惯,在于面对专业的法律事务,在人性体验上不到位,对立法意旨理解不到位。缺乏人性体验,则无视见义勇为,从而推定故意;不理解立法意旨;则闹出“见义勇为,而又防卫过当”的笑话,而推定其过失。因为,“见义勇为”根本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为什么说“见义勇为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我们从先哲的解释可以理解,孔子说:“见正义遭到急迫的危害时不作为,会让自身的原初生命力虚无化”,由此我们知道,见义勇为是人在面对正义事务时爆发出来的原初生命力,这种生命力要么爆发出来,要么被虚无化,根本就没有中间状态。
这种应时而直接爆发出来的原初生命力,是社会正义的基础,这个基础是建构社会共同体的前提和可能性,以及促成了社会共同体的自我修复;如果否定了这种原初生命力,也就不存在“见义勇为”的概念,由此也就可能导致社会溃败而不可收拾。
另一方面,也同样暴露出该分局对人性体验的不到位、对立法意旨理解不到位。就是对此案生理结构受到伤害、也同时是涉嫌严重损害妇女心理结构尊严、意志(强奸未遂)的李某,先是不作为,任其招摇,后在舆论压力下,才采取强制措施。
强奸罪,恰恰是只要实施了行为,可以直接认定其主观过错的,在这里,却被明显忽略。因为这个罪,侵害的是人的尊严、意志等心理结构,无法从外在去判断损害结果的。
人是什么?人与低等动物的区别是什么?人的价值差别是什么?
人是有生理结构、心理结构和智力结构组成的有机生命体;人与低等动物的区别,是人的智力结构和心理结构诸如尊严、意志受到法律明文保护;人的价值差别,主要体现在心理结构的差别和治理结构的差别。
现代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就是对人的心理结构和智力结构提供严密的司法保护,由此案看来,晋安分局若不能在人文素养方面得到切实、全面的提升,是很难胜任我国法治进程中刑事司法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