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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心行协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发布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深圳10月26日电(申成勇)为回归伦理的善本质,以善领航,从成长性、科学性、专业性、文化性、操作性等维度, 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临床与咨询心理学职业伦理的深圳高度,及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深心行协”)参照国际心理学相关职业伦理理论及中国心理学会制定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结合对心理学相关职业理论的创新理解和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中具体工作内容的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后加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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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心行协供图)

本《守则》亦作为深心行协注册会员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工作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深心行协职业伦理管理部(以下简称‘伦理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总则

善行:

心理师的工作目的是以助人的精神参与专业活动,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在权利保障的前提下,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

胜任:心理师要有敏锐觉察自己局限性的能力,要有强烈的动机来超越伦理和实践的最低能力要求标准,要有勇气承受每一个个案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要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 维护专业信誉, 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正直:心理师工作的专业水准, 要保持准确、诚实、公正和坦率,要信守承诺。让各项工作在保持真实性中进行,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利益最大化。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 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跨界:心理师要在自己的专业之外,构建一定的知识链接,比如哲学、宗教、传统文化,以便更容易找到服务的切入点和有效点;珍视与同行、医疗、教育、社工等性质的专业人员,以及社会组织等的互动和链接,以便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把更多的关怀带给寻求专业服务者。

1.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以助人的精神,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研究被试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其成长和发展,促使其利益最大化,同时避免伤害。特殊情况下,伤害可能不可避免,心理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尽量将伤害最小化。

1.1心理师应充分尊重不同文化、不同人生背景的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并且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他们或替其做决定。

1.2心理师应接受政府、行业协会指导或本单位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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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蒋平。

1.3心理师不能收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馈赠,不能收受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实物、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交换,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如果不能避免,心理师应以文字协议的形式,固定礼物的价值,继续对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等值的专业服务。或将这部分价值,等值进行公益服务。

1.4心理师应清楚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 不得利用其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5心理师要清楚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 尽可能避免与后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必须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并寻求专业督导,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1.6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 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者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 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 并终止专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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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心行协供图)

1.7心理师不得随意中断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 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

1.8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支付咨询费用时,应与督导或同行讨论后, 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 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而专业的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例如社工。

1.9心理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后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与督导或同行讨论,同时征得所在机构的同意后, 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 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转介必须书面记录转介情况,并可以适当约定收取转介费用, 转介公益机构例外。

1.10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无法获益, 心理师应终止该专业关系。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相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 或其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 心理师可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11本专业领域内, 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相互尊重,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有损于不同学派咨询师之间的相互团结。

1.12心理师开始服务时, 如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 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 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如果多重专业服务关系不能避免,心理师必须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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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心行协供图)

1.13兼具精神科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社工师等等,多重资质的心理师在面向寻求专业服务者开展工作时,应当向寻求专业服务者及时表明当下身份,当身份发生转换时,应当再次重新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表明当下身份。

1.14心理师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同行、社工机构,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和救济。心理师应与相关同行、社工机构等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 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2.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 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心理师的专业资质、理论取向、收费标准。

2.1心理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 明确介绍收费设置, 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心理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过程。

2.2心理师应知晓, 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下列事项:

(1)心理师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理论取向;

(2)专业服务的作用;

(3)专业服务的目标;

(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

(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

(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

(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 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3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时, 心理师应当在专业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2.4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 心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在征得其同意后, 联系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并与他们沟通, 以更好地为其服务。

2.5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师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2.6心理师在确认必要时可以向寻求专业服务者公开自己当下的婚姻状态和性取向,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对心理师在婚姻体验的要求,以及对性取向的接受度。

2.7心理师在确认必要时可以向寻求专业服务者公开自己的健康状况,身心健康是一体的,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对心理师的身心健康的接受度。

3.专业保密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 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专业服务开始时, 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 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3遇到 3.2(1)和(2)的情况,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 遇到 3.2(3)的情况, 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 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 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4心理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 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等。心理机构在档案管理上,必须落实如下措施,即:除此个案咨询师、督导、机构负责人,以及机构负责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了解这些含个案身份信息的记录。机构负责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相关咨询记录必须保存三年以上。

3.5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 应隐去可能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3.6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 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 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 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3.7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 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 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3.8心理师已按保密原则采取了保密措施,一旦寻求专业服务者,或研究对象,要求心理师停止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使用的相关信息,心理师应无条件停止。

3.9心理师依法披露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时,披露内容要得到督导或机构专业负责人的签字认可。

4.专业精神

心理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 以科学研究为依据, 以不能证伪为尺度,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拓展专业领域,以开放的精神,提升专业胜任力, 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 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4.1心理师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 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 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4.2心理师应规范执业, 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4.3心理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 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跨专业的意义,参加专业和跨专业培训, 了解专业工作领域的新知识及新进展, 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 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按照行业继续教育规定,心理师每年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专业培训。

4.4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 警惕因自己身心健康问题伤害服务对象的可能性, 必要时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 或者限制、中断、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4.5心理师在工作中介绍和宣传自己时, 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 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部门。

4.6心理师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鼓励心理师为社会提供部分专业工作时间做低经济回报的专业服务,以及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建议每年不低于20小时。

5.专业评估

以心理测量为基础的评估,是咨询与治疗工作的组成部分。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中的意义和作用, 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 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5.1心理测量与评估旨在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其使用不应超越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心理师不得滥用心理测量或评估。

5.2心理师应在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适当专业知识和技能后, 实施相关测量或评估工作。

5.3心理师应根据测量目的与对象, 采用自己熟悉、已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若无可靠信度、效度数据, 需要说明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

5.4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和获得测量与评估结果的权利, 在测量或评估后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 避免后者误解。

5.5未经寻求专业服务者授权, 心理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测验和评估的内容与结果。

5.6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和测验项目等)和其他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不应公开的内容。

6教学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 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6.2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 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 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 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且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 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 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6.5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 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 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6.6承担教学任务的心理师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 不得夸大或欺瞒。心理师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 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 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 并承担相应责任。

6.8担任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 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 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 心理师应实事求是, 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9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 适当关注其不足, 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当下专业方向的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人员, 应建议其重新调整方向;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的人员, 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10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师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 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 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 不得与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6.11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 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 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者的资质; 他们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后者的信息, 应事先征得其同意。

6.13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 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 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 对情节严重者, 心理师有责任向本行业协会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6.14心理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同辈督导或高阶段心理师的督导,每年应当接受一次医学身体健康体检,以确保心理师自身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7.研究发表

心理师应以科学的态度研究并增进对专业领域相关现象的了解, 为改善专业领域做贡献。以人类为被试的科学研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7.1心理师的研究工作若以人类作为研究对象, 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心理师应负责被试的安全, 采取措施防范损害其权益, 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若研究需得到相关机构审批, 心理师应提前呈交具体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7.2心理师的研究应征求被试知情同意; 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 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 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 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 预期获益、补偿; 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

7.3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

(1)有理由认为不会给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 包括:

①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

②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 其答案未使被试触犯法律、未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 且隐私得到保护;

③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相关因素研究, 不会危及被试的职业, 且其隐私得到保护。

(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7.4被试参与研究, 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的权利, 并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 而且在适当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对照组时, 需适当考虑对照组成员的福祉。

7.5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 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研究结果必要、且无其他方法代替。研究结束后, 必须向被试适当说明。

7.6禁止心理师和当前被试通过面对面或任何媒介发展涉及性或亲密关系的沟通和交往。

7.7撰写研究报告时, 心理师应客观地说明和讨论研究设计、过程、结果及局限性, 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 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 并声明利益冲突; 如果发现已发表研究有重大错误, 应更正、撤销、勘误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公开纠正。

7.8心理师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对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其书面授权),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7.9心理师在发表论著时不得剽窃他人成果, 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应按照学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注明原著者及资料来源。

7.10心理师科研、写作若采用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案例, 应确保隐匿可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涉及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案例报告,  应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7.11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期刊或已出版著作, 心理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情况下再次投稿; 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多家期刊投稿。

7.12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同行一起完成时, 著述应以适当方式注明全部作者、有特殊贡献者, 心理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或出版。论著主要内容源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 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13心理师审阅学术报告、文稿、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心理师应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 并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

7.14以历史事件、社会事件、历史人物、公众人物等为对象的研究和发表,应该遵循客观性、教育性、成长性、无伤害性原则。

8.远程工作(网络/电话咨询)

心理师有责任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远程专业工作的局限性, 使其了解远程专业工作与面对面专业工作的差异。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选择是否在接受专业服务时使用网络/电话咨询。远程工作的心理师有责任考虑相关议题, 并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

8.1心理师通过网络/电话提供专业服务时, 除了常规知情同意外, 还需要帮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

(1)远程服务所在的地理位置、时差和联系信息;

(2)远程专业工作的益处、局限和潜在风险;

(3)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案;

(4)无法联系到心理师时的应急程序;

(5)提前终止服务时,双方须承担的责任。

8.2心理师应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电子记录和远程服务过程在网络传输中保密的局限性, 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相关人员(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和咨询过程。心理师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例如设置用户开机密码、网站密码、咨询记录文档密码等)以保证信息传递和保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8.3心理师远程工作时须确认寻求专业服务者真实身份及联系信息, 也需确认双方具体地理位置和紧急联系人信息, 以确保后者出现危机状况时可有效采取保护措施。

特殊情况,如果不能确认寻求专业服务者真实身份及联系信息,心理师要以文字的形式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出现危机状况时心理师可能不能有效采取保护措施。

8.4心理师通过网络/电话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互动并提供专业服务时, 应全程验证后者真实身份, 确保对方是与自己达成协议的对象。心理师应提供专业资质和专业认证机构的电子链接, 并确认电子链接的有效性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

8.5心理师应明白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保持专业关系的必要性。心理师应与后者讨论并建立专业界限。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心理师认为远程专业工作无效时, 心理师应考虑采用面对面服务形式。如果心理师无法提供面对面服务, 应帮助对方转介。

9.媒体合作

心理师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自媒体从事专业活动, 或以专业身份开展(讲座、演示、访谈、问答等)心理服务,与媒体相关人员合作与沟通需要遵守下列伦理规范。

9.1心理师及其所在机构应与媒体充分沟通, 确认合作方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性质与专业伦理, 提醒其自觉遵守伦理规范,承担社会责任。

9.2心理师应在专业胜任力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经历、工作经验与媒体合作,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9.3心理师如与媒体长期合作, 应特别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 并与合作方签署包含伦理款项的合作协议, 包括合作目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等。

9.4心理师应与拟合作媒体就如何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个人隐私商讨保密事宜, 包括保密限制条件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的备案、利用、销毁等, 并将有关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 并告知其媒体传播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在媒体上自我暴露、是否签署相关协议。

9.5心理师通过(电台、电视、出版物、网络等)公众媒体从事课程、讲座、演示等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解释、分析、评论、干预时, 应尊重事实, 基于专业文献和实践发表言论。其言行皆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误导大众。

9.6心理师接受采访时应要求媒体如实报道,尽量避免运用购买采访、报导的形式。文章发表前应经心理师本人审核确认,如发现媒体发布与自己个人或单位相关的错误、虚假、欺诈和欺骗的信息, 或其报道断章取义, 心理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媒体予以澄清、纠正、致歉, 以维护专业声誉、保障受众利益。

10.伦理处理

心理师应在日常专业工作中践行专业伦理规范, 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 与相关人员直接而开放地沟通, 必要时向督导及同行寻求建议或帮助。深心行协设立伦理部,并由伦理部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 接受伦理投诉,处理违反伦理守则的案例。

通报全体会员的伦理处理,须报理事会审核。建议各机构设立一人为机构内部伦理自查专员,在伦理部备案,保持和协会伦理部沟通及传递反馈伦理事项。

10.1心理师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伦理守则, 缺乏相关知识、误解伦理条款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

10.2心理师一旦觉察自己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有误解, 应尽快采取措施改正。

10.3若深心行协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冲突, 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符合专业伦理, 并努力解决冲突。如这种冲突无法解决, 心理师应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10.4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深心行协伦理守则有矛盾之处, 心理师需澄清矛盾的实质, 表明自己有按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心理师应坚持伦理规范并合理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10.5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规劝;规劝无效则通过适当渠道反映问题。如其违反伦理行为非常明显,且已造成严重危害, 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解决途径, 心理师应当向深心行协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 维护行业声誉。心理师如不能确定某种情形或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 可向深心行协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10.6心理师及所在机构有责任配合深心行协调查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并采取行动。心理师应了解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申诉程序和规定。深心行协任何个人,无论是否拥有资格证书,均按心理师伦理标准要求。

10.7伦理投诉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伦理守则相关条文为依据。

10.8违反伦理守则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 警告;

该处罚的信息,需通报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2)严重警告,被投诉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 16 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深心行协职业伦理部指定的惩戒性任务;

该处罚的信息,需通报深心行协会员单位。

(3)暂停注册资格,暂停期间,取消被投诉者深心行协心理师的注册资格, 同时暂停其相关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晋升申请等),  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24 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深心行协伦理部指定的惩戒性任务, 如果不当行为得以改正则由伦理部评估讨论后, 报理事会审核,取消暂停使用注册资格的决定, 恢复其注册资格;

该处罚的信息,需通报深心行协全体会员,并上传深心行协公众号及深心行协官方网站。

(4)永久除名,  取消注册资格后,伦理部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册申请, 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该处罚的信息,需通报深心行协全体会员,并上传深心行协公众号及深心行协官方网站。

(5)连带除名,深心行协任何机构,如有员工违反本伦理守则,拒不接受伦理部报请理事会通过的职业伦理处罚,该机构作除名处理。

该处罚的信息,需通报深心行协全体会员,并上传深心行协公众号及深心行协官方网站。

10.9反对以不公正态度或报复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10.10任何对个人或机构的伦理处罚,被处罚者,如果不接受处罚,均可通过职业伦理部组织作如下申诉:

(1)进行有3—5位深心行协内(或外)伦理专家(非伦理部成员)参与的听证会,形成专家意见。

(2)伦理部根据专家意见,上报理事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10.11任何个人或机构遭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投诉,涉及伦理处罚的,被投诉者,均需用文字和证据自证无责和进行解释,报由伦理部处理。

守则相关解读:

《守则》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相关心理学知识, 也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注重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研究, 并治疗严重心理障碍(包括人格障碍)。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关注个体日常生活的一般性问题, 以增进其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

心理咨询(counseling):基于良好的咨询关系, 经训练的临床与咨询专业人员运用咨询心理学理论和技术, 消除或缓解求助者心理困扰, 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心理咨询侧重一般人群的发展性咨询。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 基于良好的治疗关系,经训练的临床与咨询专业人员运用临床心理学有关理论和技术, 矫治、消除或缓解患者心理障碍或问题, 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系统学习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 正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 并在深心行协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

督导师(supervisor):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达到深心行协督导师注册条件并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寻求专业服务者(professional service seeker):来访者(client)、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剥削(exploitation):个人或团体违背他人意愿或在其不知情时, 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  或不当利用其所拥有的物质、经济和心理资源, 谋取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个体、团体或公众的健康、利益、心理成长和幸福。

多重关系(multiple relationships):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间除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外, 存在其他社会关系。除专业关系外, 还有一种社会关系为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 还有两种以上社会关系为多重关系。

亲密关系(romantic relationship):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紧密情感联系, 如恋人、同居和婚姻关系。

远程专业工作(remote counseling):通过网络、电话等电子媒介进行、非面对面心理健康服务方式。

协会成员参与者:蒋平、张琨波、王彦智、丘谨晖、翟文洪、吴兆军、严铁英、高伟、余乐军、郭祝娟、张勇军、洪刚、卢静、徐云芳。


【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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