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2月16日山西太原电(记者 王海珠)据山西省投资促进局消息,为促进朔州市经济转型,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7+N”新兴产业体系,朔州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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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朔州市经济转型,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7+N”新兴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朔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朔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朔州市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及市委市政府企业用工、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朔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朔州市重点鼓励发展以下新兴产业:高端陶瓷与新材料、新能源(不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碳基新材料、生物医药、文化旅游、草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七大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符合上述产业项目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到朔州市投资额的新兴产业项目、新设研发机构以及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五条 坚持“亩产论英雄”的招商导向,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1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6万元/亩。对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经审定批准后,可低于投资强度执行。

第六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 要素支持政策

第七条 用地保障政策

(一)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必须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30年之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三)朔州各开发区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7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四)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应经过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六)实施的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转让以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为基本单元进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单元、分跨转让。

(七)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八)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九)对新上新兴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九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当地财政实行定额补助。积极鼓励各开发区兴建立体厂房,可实行两年零租金的优惠。对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类项目,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其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电、气、暖政策

(一)开发区电价。各开发区和园区整体作为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可享受0.37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支持山阴县等增量配电网试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售电模式改革。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可享受朔州市园区“风电打捆”优惠电价。强力推动实施朔州经济开发区固废园区“厂用电”电力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基准工业气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天然气2.85元/㎥(夏季)3.35元/㎥(冬季)、煤层气2.35元/㎥的价格。支持在陶瓷产业园区建设集中燃气供应站,降低陶瓷企业用气成本。

(三)基准水、暖价格。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暖、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享受工业用水价3元/吨,基准供暖按建筑面积4.8元/月?㎡的价格(市区),推行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给予价格补贴。

上述价格均系现行最优惠价格,以后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可执行的最低价格执行。

第九条 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盯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投向,积极协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单位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 财政奖励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融资政策支持

(一)设立35亿元的能源转型发展基金。5年内,市财政出资3.5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分别出资0.5亿元作为资本金,同时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培育和发展朔州市七大新兴产业,支持项目落地、企业发展。首笔募集基金10亿元以上投入到招商项目和企业中,其中市财政出资1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各出资1500万元。积极组建“科技创新资金、文旅发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基金”等一批基金。

(二)加大银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支持企业项目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定期存款招标的指标之一,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和“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对落地在朔州市拟进入主板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1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首家奖励1000万元,今后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拟通过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的企业,挂牌后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且用于在朔项目发展的,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对朔州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落地之日起按建设进度,逐年以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1%分别对落户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引资人按4:3:3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贡献奖励。对朔州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9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6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贡献分成比例承担。

将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县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申请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9.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印证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

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交由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于2月15日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兑现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集体进行审定。

(二)根据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并由促进外来投资部门设立专户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五)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适用本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由友情单位-山西省投资促进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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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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