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5月22日海南乐东电【记者戴冠和】日前,海南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决了两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农垦荣光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农场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因被告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被侵占的土地。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向土地承包部门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及荣光农场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权属是原告荣光农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胜诉。
2000年12月27日,原告荣光农场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荣光农场公司将原国营抱伦农场土地约10000亩发包给海南某置业公司,主要用于营造丰产林、种植热带经济作物及养殖。承包期限为30年。2011年3月14日,海南某置业公司与肖某平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9.5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第一个5年承包单价为180元/亩/年,每5年递增20%。据悉,原、被告签订原《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出租、入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搬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2018年2月1日,荣光农场公司与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提前终止双方于2000年12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双方于2010年9月29日、2012年4月5日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书》签订前后,荣光农场公司多次与肖某平协商,告知其已终止与海南某置业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宜。2018年2月1日荣光农场公司与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后,海南某置业公司与肖某平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超过2018年2月1日的年限无效,继续占用土地无理。2010年10月10日,海南某置业公司又将另涉案土地转包给被告卢某森,原告荣光农场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的承包关系。原、被告解除该承包合同直接导致海南某置业公司与卢某森之间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荣光农场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土地实际使用人肖某平排除妨害,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并农场公司外部人员承包租赁价格为每年每亩400元(园地),故肖某平应向荣光农场公司按此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55710.4元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实际支付至交还土地为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荣光农场公司作为涉案土地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海南某置业公司经协商一致可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了双方的承包关系,故《合同终止协议》属有效合同。2016年5月16日,肖某平与海南某置业公司合同约定第二期土地承包金7.56万元支付期限至2021年6月。就涉案地上青苗附着物,经协商,肖某平与荣光农场公司、海南某农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一份《国有土地经营权回收补偿协议书》,经质证,一审法院确认海南某置业公司作为收款方承认收到肖某平交来的转包土地租金7.56万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12月27日,荣光农场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荣光农场公司发包给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1000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肆拾元整,用途为:主要用于营造丰产林、种植热带经济作物及养殖,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 种植基地被国家征用时,可解除本合同。2010年9月29日,荣光农场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又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土地承包金由每年每亩人民币肆拾元改为每年每亩人民币陆拾元,承包期限自2010年起算,并约定海南某置业公司在承包时间内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第三人经营。
2011年3月14日,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与被告肖某平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将海南某置业公司承包的位于乐光基地抱伦区响水水库北侧的土地承包给被告肖某平,约定承包土地用途为造林,面积为70亩并约定了承包金,承包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18年2月1日,原告荣光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订承《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解除于2000年12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2010年9月29日、2012年4月5日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018年4月24日,荣光农场公司同意乐东黎族自治县热带花果世界项目土地回收工作方案,2018年5月6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乐东黎族自治县热带花果世界项目土地清理回收工作实施方案》,涉案土地在清收土地范围内。经鉴定查明,涉案土地实际面积为208.914亩。
法院认为,在转包法律关系中,由于转租是以承包人租赁权的存在为基础的,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归于消灭时,承租人的转租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本案中土地使用权因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的解除而回归于土地发包人即荣光农场公司。原告荣光农场公司与海南某置业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解除并导致海南某置业公司与肖某平之间的转租合同终止后,被告肖某平继续占有土地无合法依据。2010年10月10日,海南某置业公司又将另涉案土地转包给被告卢某森,原告荣光农场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置业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的承包关系。原、被告解除该承包合同直接导致海南某置业公司与卢某森之间的转租合同终止后,被告卢某森继续占有土地无合法依据。原告荣光农场公司基于物权请求被告肖某平、卢某森两人清除附着物、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
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令: 一、被告肖某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乐光农场抱伦区响水水库北侧208.914亩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完毕,并将该208.914亩交还原告荣光农场公司;被告肖某平应于2018年2月1日起按每年每亩216.00元计算向原告荣光农场公司支付208.914亩土地使用费至交还该土地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卢某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乐光农场抱伦区响水水库北侧673.584亩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完毕,并将该673.584亩交还原告荣光农场公司;被告卢某森应于2018年2月1日起按每年每亩198.00元计算向原告荣光农场公司支付673.584亩土地使用费至交还该土地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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