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法官说法 | 漳浦法院妥善处置一起恶意损毁法拍房事件

中经联播讯(金向友 庄秋风 通讯员 薛伟东 蓝雅贞)“多亏了漳浦法院执行局如此高效快捷地处置,才能让我这么顺利地搬进来开工,真的非常感谢你们!”10月10日上午,法拍房买受人潘某特意打来电话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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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得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说起。申请执行人莆田某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漳浦某工贸公司、漳浦某食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审判阶段达成调解协议,食品公司自愿以漳浦县绥安镇京里村的工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工贸公司债务40万元及利息。调解文书生效后,被告漳浦某工贸公司、漳浦某食品公司迟迟不予履行,贸易公司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食品公司名下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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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后,潘某以最高价成功竞得法拍房,而作为法拍房实际占用人租户陈某却编造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腾房搬迁,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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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陈某做的是轮胎生意,立刻搬走也不现实,执行员多次组织潘某和陈某到法院协商,最后潘某同意作出让步,延迟2个月时间让陈某搬迁腾房。双方达成限时腾房搬迁协议,陈某当场签具保证书,承诺于2023年7月31日前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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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曾想的是,9月21日上午,潘某着急地打电话给执行员:“薛法官,你快来现场看看,我找你们法院购买的法拍房被人破坏了!”原来,买受人潘某21日上午刚好路过法拍房附近,便去了一趟法拍房现场,发现一楼和二楼的玻璃、厂房侧面主要通道的大门都不见了......

买受人在电话里头情绪激动地说道:“薛法官,我花了辛辛苦苦挣来的一百多万元买的厂房,现在已经一片狼藉,吊顶天花板、电灯电线、热水器、办公室玻璃门都被损坏了,厂房大门也不见了……法官,现在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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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接到电话后,立刻奔赴法拍房现场。到达现场后,执行员一边安抚买受人的情绪,一边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被破坏的厂房再次贴上封条和公告,公告载明:“工业房地产现处于拍卖成功后的交割阶段,未经漳浦法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该区域”,并及时对现场进行全面拍照和摄像固定证据。

根据现场取证,执行人员立即电话传唤陈某到法院接受询问。陈某对腾房搬离过程中,自行拆除厂房里面相关设施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态度非常恶劣,嚣张地向执行人员叫嚣道:“我搬我自己的东西,关你们法院什么事!”

执行员严肃地告知陈某该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陈某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向其释明法拍房包含室内不可移动设备、室内装修等部分,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产权,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妨碍了法院的执行,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变卖、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者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又经过执行员四个小时的释法析理,陈某最终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惭愧地说道:“我一定好好配合腾房,我自愿赔偿潘某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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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在执行员的调解下,经过三个半小时的努力,买受人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提交了一份损毁情况说明,并自愿赔偿买受人损失3.5万元。和解达成后,执行员与买受人立刻赶赴法拍房现场,进行法拍房交付事宜,通过再次现场确认并签署法拍房移交手续,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买受人潘某高兴地道谢:“感谢法官,辛苦了!因为有你的努力,这下终于能安心使用我买的房子了”。

用时2天,执行员经过二十几通电话的沟通协调和7个半小时的耐心调解,一起恶意破坏法拍房导致严重影响法院法拍房交付进度事件得到妥善解决,才有了前面潘某致电执行员的那一幕。一起长达14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圆满结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对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变卖、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腾退或者故意损坏法院拍卖房屋,导致交付不能顺利完成,是一种对抗妨碍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拍卖成交,陈某应当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迁出房屋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被法院拍卖房屋。作为租户的陈某,在腾房过程中,因情绪不满做出毁损法拍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案件中,涉案房屋拍卖成交后的腾退、交付问题,是司法处置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在此奉劝各位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主动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任何试图阻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执行,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别因一时冲动而付出惨痛代价,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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