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3月18日北京讯(陈新航 严晓娟 孔义明 )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4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以66项具体审查情形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直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破除地方保护:政府采购不得“排外”
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外地经营者遭歧视”问题,《实施办法》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地域壁垒。例如,不得将经营者的注册地、产品产地、本地纳税情况等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不得通过缩短公示时间、强制现场报名等手段变相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指出,此类规定将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推动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细化66项审查情形:明确政策红线
《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原有的四大类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禁止性情形,涵盖市场准入、商品流通、成本干预等关键领域。例如,明确不得以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等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表示,此举旨在解决审查标准“模糊地带”,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清晰操作指南,防止滥用“例外条款”。
强化监督机制:约谈、整改衔接反垄断执法
为保障制度刚性约束,《实施办法》建立“事前审查+事后监管”全链条机制。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政策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另一方面完善举报处理、抽查督查程序,对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行政建议等措施,并与《反垄断法》衔接,强化责任追究。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透露,未来将重点查处强制企业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变相垄断行为。
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
发布会现场,多家媒体聚焦制度落地难点。针对“审查标准执行不统一”的担忧,周智高司长强调,《实施办法》通过细化“合理实施期限”“最小替代方案”等概念,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确保全国执行尺度一致。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将启动“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提升行动”,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强化基层执行能力。
【新闻背景】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实施以来,累计清理涉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逾万件。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框架构建迈向精细化治理,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注入新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