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6月24日北京讯(陈新航 冯骅 吕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日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直面数字经济下平台强制低价、数据盗用、恶意退货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中小企业构筑法律防护墙。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6月24日在北京召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6月23日的记者会上表示,此次修法针对网络领域竞争新情况新特点,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对平台“内卷式”竞争、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修订距离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已过去六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快速发展,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修法背景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行业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虽已增加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但面对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现有法律框架已显不足。
黄海华在记者会上指出:“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消费者日常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平台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数据权益被不正当获取使用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不正当竞争新规
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五项具体规定,直面数字经济下的竞争乱象。
针对饱受诟病的平台“内卷式”竞争,草案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规定直指平台强制商家参与“价格战”的行为。
同时,草案完善了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要求平台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针对网络混淆行为,草案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数据权益与恶意交易
在数据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这一规定为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日益猖獗的恶意交易行为,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这些规定呼应了2022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禁止利用算法实施差别待遇的规定,构建了更加完善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体系。
中小企业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二审稿特别关注了大型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问题,着重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这一顽疾。
黄海华在记者会上强调,本次修订将“提高行政处罚机关层级”,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草案还修改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为中小企业维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这些措施体现了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对中小企业权益的重点保护,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撑。
其他重要修改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
对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草案进一步明确,包括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的法律界定。
同时,草案对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
这些修改共同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既回应了经济发展需求,又兼顾了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法律修订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当下问题,更在于为未来数字经济发展铺设公平竞争轨道。
从禁止平台强制低价销售到明确数据权益保护边界,再到严惩恶意退货等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直面数字经济中最突出的竞争矛盾。
这部法律的完善将为各类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持续审议该草案至6月27日,这部关乎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修订距离正式出台又近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