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顾国红 王研 杨惠)2月27日中国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后的首部配套行政规章,这部共七章四十四条的新规,为管理规模达22.4万亿元的私募市场立下系统性信息披露规矩。

截至2026年1月末,全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在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这部填补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空白的规章,以穿透披露、责任重构、差异化安排、违规重罚四大制度设计,推动私募基金从“规模扩张”走向“质量提升”。
责任图谱重构:从“独角戏”到“大合唱”
《办法》首次以行政规章形式系统性明确各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构建起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管理人负第一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明确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管理人不能因委托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责任。
托管人监督职责加码。托管人不仅需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出具托管人报告,还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发现净值计价错误须提示管理人纠正,发现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财产或失联时,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销售机构不得篡改信息。接受委托披露信息的销售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篡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堵住了销售环节可能的信息失真漏洞。
股东实控人纳入追责。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被要求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告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罚管理人、不罚背后老板”的局限。
穿透披露:让嵌套投资“无所遁形”
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摸不清”的痛点,《办法》确立了穿透披露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须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投资资产的类别、金额、比例,并按行业、评级等维度细分;投向其他基金的,需披露投资路径及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或多层结构投资的,须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架构、权属确认等信息,同时披露投资路径及穿透后的投资标的情况。
这意味着,过去通过多层嵌套掩盖真实投向、规避监管的“通道型”私募将被彻底暴露在阳光下。同时,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被要求配合披露。
差异化安排:让披露“量体裁衣”
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的运作特征,《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
披露频率方面: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须按季度披露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半年度披露
- 创业投资基金仅需年报
披露内容方面:
- 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类别及比例、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
- 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名称及金额、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信息
这种“量体裁衣”的设计,既保证了监管底线,又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合规负担。
禁止性行为:划定营销“红线”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列出七类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
-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过往业绩
- 恶意诋毁其他机构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第九条对自愿披露设定了底线要求: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目的进行临时性、选择性披露。过去一些机构“挑好话说、沉默是金”的做法将面临法律风险。
违规重罚:最高罚没违法所得5倍
《办法》显著加大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依据《私募条例》处罚的情形:
- 违反披露义务的,可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 泄露未公开信息或利用信息交易的,依据第五十五条处罚
- 最高处罚金额可达违法所得金额的5倍或者100万元
依据《办法》处罚的情形:
- 未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销售机构违规披露信息
- 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可提高至20万元以下
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的,同样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过渡安排:9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进行系统改造、完善披露文本和数据传输规范等工作需要时间,《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施行前已备案的存续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的,相关变更事项也须符合要求。
证监会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具体操作要求,将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
制度意义:迈向规范透明的里程碑
“《办法》的出台,在建立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特别是行政规则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标志意义。”业内专家指出。长期以来自律规则为主的披露要求,如今提升至行政规章层级,为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从责任体系重构到穿透披露要求,从差异化安排到违规处罚加码,《办法》构建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信息披露责任体系。正如21世纪经济报道所言,22.4万亿私募市场正从“规模扩张”走向“质量提升”。
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完善全流程监管规则,不断夯实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