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吉子祥 江霞 彭飞)一份足以重塑数字虚拟人产业格局的文件正式亮相。4月3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6日。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为数字虚拟人这一新兴业态制定系统性管理规则,标志着中国在人工智能前沿治理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
"你是谁?请亮明身份":首次系统定义数字虚拟人,全程强制标识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飞速发展,数字虚拟人正从科幻概念加速走入现实。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定义了"数字虚拟人"——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这一定义将此前游离在法律规范边缘的"数字分身""AI偶像"等形态正式纳入监管视野。
针对数字虚拟人"以假乱真"带来的身份欺诈和信息失真风险,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严格的标识制度: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及内容传播平台应当在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并符合国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用户在屏幕前看到的究竟是真人还是虚拟人,将一目了然。
"我的脸,我做主":首次将人格权保护延伸至"数字分身"
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公民人格权益的系统性保护。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而相关法律规制此前明显滞后,当前亟需建立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规则体系,以规范技术应用、保护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法治短板的精准补位。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简称等,以及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声音等。
徐家力对此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这一规定将《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对肖像等人格标识许可使用的权利延伸至"数字分身"场景,是对《民法典》人格权相关规范在数字虚拟人这一新兴场景中的具体落地与延伸适用,强调了数字空间中人格尊严的保护。"技术可以模拟人类,但绝不能替代人类或践踏人类的人格尊严与法律权利,"徐家力说,"《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核心矛盾的深刻回应与制度性解答"。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必须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事项。使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还须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相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采取删除个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应注销数字虚拟人。
"让逝者安息":严格规范"复活"逝者行为
近年来,"AI复活逝者"引发的伦理争议层出不穷。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明确回应: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开展相关活动的,死者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依法行使相应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徐家力认为,这一规定意义深远。他表示,对于触及人类伦理底线的任意"复活"逝者行为,《办法》设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必须尊重逝者生前意愿,不得侵害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生者情感利益的呵护,也是对逝者人格尊严的延续性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
"数字劳工"不容剥削:保障"中之人"合法权益
数字虚拟人产业中存在一类特殊的劳动者——真人驱动的"中之人"。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在利用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时,必须保障其个人信息、自主择业等合法权益,坚决防止技术异化对人的剥削。
徐家力对此深表赞同。他此前在多个场合强调,平台治理绝非简单的"管"与"放"二元对立,而是一项涉及多维度的系统工程,必须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与引领性作用,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的网络法治体系来平衡各方利益。"数字虚拟人治理已非单纯的产业规范问题,而是关乎网络空间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科学问题,"徐家力表示。
未成年人"防火墙":严禁虚拟亲密关系诱导沉迷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办法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信教等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以及含有可能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这一规定剑指当前部分平台以"虚拟恋人""AI伴侣"为名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消费的乱象,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数字防线。
"靶向治疗"网络乱象:严打虚假宣传和电信诈骗
数字虚拟人技术因其高逼真度,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生成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恶意诱导消费、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构建了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与安全协同":既要管得住,又要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强化规范的同时,也为产业发展预留了空间。办法明确鼓励数字虚拟人服务在各领域的应用落地,在保证智能向善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示范应用,完善数字虚拟人服务生态体系;支持数字虚拟人技术的研发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建立健全数字虚拟人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
徐家力指出,国家网信办此次推出数字虚拟人专项管理办法,是监管部门积极履行依法管网、技术管网、精准治网职能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敏捷治理、前瞻治理、精准治理的现代化治理理念,为数字虚拟人行业划定了合规底线、明确了发展方向、明晰了责任边界。他强调,《办法》通篇贯穿"发展与安全同步推进、协同发力"的核心思路,实现了鼓励创新与严守底线的有机统一。
徐家力特别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性部署,"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数字经济已成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他引用数据表示,2024年全国数据企业数量已突破40万家,产业规模达5.86万亿元。《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响应,更是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夯实了底层逻辑。
中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多位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里程碑。征求意见稿精准回应了社会关切,有效破解了行业发展痛点难题,既为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划定了清晰路径、筑牢了安全屏障,也为全方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作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家力长期深耕数字法治领域。他在2025年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年会"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分论坛时曾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当前亟需建立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规则体系。在他看来,此次《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呼吁的有力回应,将"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人格尊严、维护知识产权"内化为行业共识,真正让数字虚拟人成为丰富生活的安全"助手",而非侵蚀权益的隐患"毒手"。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shuziren@cac.gov.cn)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随着管理办法的最终落地,中国数字虚拟人产业有望在规范中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