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何东 崔岳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商品买卖等经济纠纷一旦牵涉刑事犯罪,权利人往往陷入“等刑事追赃还是打民事官司”的两难困境。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24条篇幅系统回应了这一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据统计,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超过22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解读中坦言,过去有观点认为民刑交叉案件都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但“如果把‘先刑后民’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刑交叉案件,它可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以“同一事实”划定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边界
《规定》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于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判断标准。根据第二条,“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则适用“民刑并行”。
司艳丽举例说明:甲与乙订立民事合同,甲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对甲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均指向甲的诈骗行为,属于同一事实,应在刑事程序中统一解决。但如果甲还找了未构成犯罪的担保人丙,债权人乙对丙提起民事诉讼,两案当事人不同,则应适用“民刑并行”。
这一标准背后有扎实的实践依据。据对308份最高人民法院涉刑合同效力判决书的体系化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非同一事实的案件占比高达72.28%,而在最终认定为非同一事实的案件中,有39.73%被下级法院错误地按“先刑后民”处理,二审、再审改判率接近40%。
实质审查阻断“以刑阻民” 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遭遇过这样的困扰:明明权责清晰的民事纠纷,对方却仅凭一张刑事受案回执要求法院驳回或中止民事诉讼,借此拖延甚至逃避债务。
对此,《规定》第五条明确,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告知有关机关情况及理由并继续审理。司艳丽强调,这一规定“就是为了坚决防止以不当的刑事手段来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畅通当事人民事救济的渠道”。
起草组主要成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进一步指出,发现刑事追诉明显不当的,还要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这一制度设计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重要指示精神。
涉刑合同不再“一刀切”无效 担保责任认定趋于审慎
在实体规则层面,《规定》同样带来了重要突破。
合同效力方面,司法解释纠正了以往“涉及刑事的合同一概无效”的观点,明确涉刑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有研究显示,在308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样本中,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比例约为57%,“涉刑即无效”已非主流裁判立场。
担保责任方面,针对实践中僵化适用担保规则造成担保人责任过重的问题,司法解释专门作出规定,指引法院审慎认定担保人过错的有无及大小,依法确定担保责任。第三条还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形,包括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但相对人请求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订立主合同构成犯罪但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等。
利息计算方面,司法解释关注到中止诉讼期间可能产生的“天价利息”问题,明确应当合理确定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以免给债务人造成过于沉重、有失公正的负担。
首创“刑破并行”规则 构建全流程衔接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确立了一项全新规则——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这一“刑破并行”规则有助于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讼累。
在程序衔接方面,《规定》构建了覆盖立案受理、审理、执行全流程的配套机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对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经审查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从2025年8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到2026年9月22日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历经了一年多的充分论证。正如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所言,“这部司法解释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始终”。对于每年超过22万件民刑交叉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这部司法解释意味着:民事权利的救济渠道,不再因一纸刑事立案文书而被轻易堵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