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李怀亮 许修德)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广大经营主体对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中长期存在的“终身污点”、内容错误等问题反映强烈。近日,司法部正式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切实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截至4月底,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共计清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007.8万件,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

此次清理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聚焦超期公示、公示内容错误不实等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清理,精准破解涉企执法公示中的突出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需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载体公示的处罚信息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划定了清晰的时间节点,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
在清理力度空前的同时,《通知》特别强调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层层加码,切实为基层减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强化与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清理工作中不认真、不配合、不作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建立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动态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筑牢防线,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司法部表示,此次集中清理是深入推进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各地各相关部门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此次清理动作被市场广泛视为超常规信号:清理的不只是超期信息,更是“趋利执法”的历史惯性。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胡继晔在接受采访时分析指出,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大量超期留存、内容失实的处罚公示信息长期挂在网上,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应有的负担。
“行政处罚信息一旦长期不清理,超期公示、擅自提高公示门槛、公示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会形成企业身上的‘标签化效应’。”胡继晔以企业融资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当前,各地商业银行在对中小经营主体授信审核时,大多依赖“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等第三方平台作为尽职调查的数据来源,一旦上面依然挂着多年前已整改纠错的轻微违法记录或已经超期的公示信息,银行很可能据此直接驳回融资申请或压缩信贷额度。这种间接形成的“次生合规成本”和隐性投融资壁垒,加重了企业的生存困境。
胡继晔指出,此次司法部《通知》确立的“谁公示、谁清理”原则,划出了一条极具现实意义的红线:用一个月时间集中清理。各地各机关必须对各自公示的处罚信息全面排查,不能有盲区、不能有例外,尤其对5万元以下罚款等属于轻微违法情形的相关记录,清理力度应当更加果断。从基层实践来看,《通知》下发后效果立竿见影:在全椒县、高密市、怀宁县、东莞等多地,交通、人社、文旅、气象等各执法层级已经明确,对企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一些“暂无可公示”的处罚结果直接不予发布。
胡继晔进一步表示,在过去,为了印证整治措施取得了实际成效,各地往往存在一种执法“展示”冲动,导致行政处罚信息中出现大量“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的不必要披露,甚至催生了超期公示和数据重复录入等系统性“陈列浪费”。这种长期运维积累的问题,不仅大幅挤占了基层执法人员本已有限的日常精力,更是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一次次不必要打扰。这次集中清理,实际上是用一次彻底的“法治减法”,大幅压缩了行政执法过程在公开维度的冗余成本。
在具体的规范执法实操层面,胡继晔建议,未来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公示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一些与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生态环保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大额违法行为,公示期限可以适当严格;而对于小微企业在非主观恶意情况下的首次轻微违规、程序性纰漏等,在整改到位的前提下,可建立更便捷、更加文明友好的信用修复和提前下架公示制度,让每一份处罚记录都真正回归监督本位,持续落实好“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总要求。
从过去的“罚了就挂、挂了不撤”,到现在的“清理有道、规则可循”,司法部此次行政处罚信息清理行动,字里行间释放出的信号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需要执法的严格与公正,更需要管理的温度与精度。当那些逾期不撤的错误公示、名存实沉的执法“陈列品”被依法清除,成千上万的市场主体得以找回本该拥有的平等发展机会,中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