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顾国红 王研 杨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修改决定已分别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距2012年《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已逾14年。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新情况、新变化,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已作修改。两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这份《修改决定》,坚持依法严惩相关犯罪,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紧盯“关键少数”,从源头狙击内幕交易
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这意味着,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过去,一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内幕信息从“初步意向”到正式形成之间的“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往往难以被精准追责。此次修改从源头封堵了这一漏洞,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收紧“抗辩事由”,严防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解释》第四条相关规定,从三个方面织密法网:
其一,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其二,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其三,明确该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总体而言,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衔接新法新规,构建协调统一的规范体系
修改决定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这一调整促进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适用《修改决定》,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