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蒋兆民 张宇晖)记者10月30日获悉,公安部当日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立案程序、听证范围、未成年人询问、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和刑事转行政衔接等环节作出密集调整,首接责任、法制审核、刑行衔接成为此次修订的突出看点。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查阅全文,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8日。
立案入口前移,是征求意见稿在程序启动环节最受关注的变化。现行规定使用“受案”表述,修订稿将其调整为“立案程序”,并明确立案环节的具体要求。一词之变,意味着行政案件从接收登记走向正式进入办案轨道,立案与否有了更清晰的程序约束和记录节点。与立案程序调整相配套,听证适用范围同步拓宽: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被纳入听证,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一并明确。对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法嫌疑人可以申请听证,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全案听证,不受申请人申请范围的限制。
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写入多条可操作的执法规则。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询问未成年女性时,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并尽量一次完成;询问女性未成年人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针对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类案件,公安机关在证据保全后应责令违法行为人删除、销毁非法拍录的图像资料和文档。拘留执行期间的人权保障亦有细化:被处罚人遇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以暂缓执行拘留或者申请出所;解除拘留时应当发放证明文书。
首接责任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强化。多个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时,首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协商过程中不得停止案件办理。人民警察证的出示被进一步明确:在当场盘问检查、当场处罚、在公安机关以外开展工作等情形下,警察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被收紧到具体环节:询问、当场检查场所、当场扣押、辨认等重点环节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法制审核被置于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关键位置。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处罚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记录。这一安排与首接责任、全程录音录像相互衔接,试图在立案、调查、审核、决定各环节形成闭环约束。
刑行衔接是此次修订的另一看点。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刑事转行政案件的管辖衔接,规定指定管辖及并案处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转行政处理的,由相应办案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案件证据使用。从入口的立案把关,到过程的录音录像与法制审核,再到出口的处罚衔接,修订稿试图用更完整的程序链条压缩模糊地带。
起草说明指出,近年来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出台,对公安行政执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也需要在程序规定层面固定下来。距离11月28日还有一个月的意见反馈窗口期。一部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办案全流程的部门规章公开挂网征求意见,本身是程序民主的常规动作;而征求意见稿中“女警尽量一次完成”“责令删除非法拍录资料”“升学考试可暂缓拘留”等条款表明,此次调整回应的不只是上位法的技术性衔接,还有公众对执法权力运行方式的持续关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