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值得玩味的数据对比:2025年全国法院宣告无罪294人,无罪判决率降至0.023%,创下历史新低;同年,最高人民法院9名干警、地方法院995名干警因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被查处。极低的无罪率与逾千名司法人员被追责同时存在,并不构成简单的因果关系,却共同指向一个常被混淆的问题:当真相未能穿过司法程序,拦住它的究竟是什么——是证据本身的稀薄,还是握着裁量权的人选择了视而不见?
这两者之间,横亘着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门槛”。
第一道门槛,是证据裁判原则必须承受的制度性代价。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须依证据,它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石,取代的是神明裁判与口供裁判的任意性。但它的另一面同样坚硬:客观世界里发生过的事,若无法转化为合法、关联、真实的证据,法律便只能作出“证据不足”的认定。这不是法条的冷漠,而是制度在两种错误之间做出的自觉选择。有学者指出,证明标准中“确信无疑”的程度大致在95%左右,而任何司法制度都必须在“错判有罪”与“错放有罪”之间做出价值排序;错放固然是代价,但它所保护的,是不让一个无辜者被低标准定罪的权利。
这一代价在隐蔽性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残酷。以贿赂犯罪为例,行受贿双方因利益输送而形成利益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规避调查取证是常态;口头约定缺乏旁证,双方对约定内容的记忆又可能模糊或出现偏差,直接证据往往只剩下一对一的供述。越是预谋周密的恶行,越懂得在动手之前抹平痕迹。客观事实或许确凿,但它留下的残余痕迹不足以搭建一座让法庭安全通过的桥。此时的无罪或不起诉,并非对恶行的否认,而是制度在证据稀薄处的被迫止步。

但第二道门槛,性质完全不同。它不是证据不够,而是证据就在那里,裁判者却主动把它移开。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陈清泉那句“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之所以令人不寒而栗,不在于它夸张,而在于它精准地戳破了一种现实可能:法官正常的法律适用裁量权,可以被偷换成个人对证据取舍的垄断权。自由心证的本意,是被程序驯化的理性判断,而非恣意擅断的“自由”。然而,当心证的过程不被充分公开、不采纳相反证据的理由不被强制说明、违法心证的追责机制长期偏软时,裁量权就从“在证据框架内判断”滑向了“按需要裁剪证据”。
两种门槛的实践后果也截然不同。证据不足导致的止步,当事人固然痛苦,但制度逻辑是可理解的,弥补路径也是清晰的:完善取证手段、强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保全。而裁量权对证据的刻意回避,击碎的是另一种东西——当一个人攥着扎实的证据走进法庭,却因为裁判者“想让它输”而输掉,他失去的不只是一个案子,而是对“证据有用”这一法治基本承诺的信任。前者是制度能力的边界,后者是对制度诚信的背弃。
正因如此,监督的焦点不能只停留在“证据够不够”的技术层面,还必须盯住“证据是怎么被对待的”权力层面。2024年全国范围内追责违法审判法官127人,其中刑事立案17人,与每年数以百万计的案件总量相比,这个比例极低。低追责率本身未必说明问题严重,但它意味着,对“恶意取舍证据”的甄别与问责,在技术上是困难的,在制度上是需要持续加压的。证据灭失可以通过侦查技术的进步来部分弥补,而裁量权的恶意使用,只能靠透明的裁判说理、刚性的惩戒机制和畅通的监督渠道来压缩空间。
真相未必能迈过司法的门槛。这句话真正的分量不在于使人绝望,而在于使人清醒:门槛的第一道由证据的有限性铸成,我们可以努力把桥修得更结实;门槛的第二道由人的选择铸成,它需要的不是更多的桥,而是让守门的人不敢、也不能把桥拆掉。证据的稀薄是法治愿意承担的代价,裁量的恶意则不是——前者可以理解,后者必须追究。
(作者王法明,知名媒体人,新闻时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环境建设大讲堂副秘书长,神州普法网总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