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褚新兵 雨蝶)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之后迎来又一次关键调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55条,围绕七个方面展开,其中多项条款触及刑事诉讼中长期被讨论、却迟迟未能落地的结构性议题。
七个方面的修改清单,回应的是“老问题”
根据提请审议的草案说明,此次修改覆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人身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查扣冻与处置、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机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涉外刑事诉讼制度。七个方面看似并列,实则指向一条共同的主线:让刑事诉讼的权力运行更可约束,让诉讼权利在更早阶段、更实环节发挥作用。
在基本原则层面,草案明确提出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并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非没有痕迹,但长期以来停留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定罪权表述上,并未在证明责任分配、疑罪处理等操作层面充分展开。此次草案将这一原则置于“完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框架下加以充实,意味着其功能可能从宣示性条款向具有程序约束力的规范靠拢。
强制措施部分,“防止超期羁押”与“指居”收紧同步推进
人身强制措施是本轮修法最受关注的板块之一。草案增加了关于强制措施定位和使用原则的总体要求,并着手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写入“防止超期羁押”。这一表述背后,是审前羁押率虽经多年治理有所下降、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刚性和实效仍有提升空间的现实。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持续审查,若能在程序要件和救济渠道上获得更清晰的规定,将对“一捕了之”“一押到底”形成更直接的制度约束。
与此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居”)的规范问题,在修法酝酿阶段就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交锋的焦点。有学者指出,“指居”在性质上本属非羁押措施,实践中却存在被异化为变相羁押的倾向。修法讨论中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方向是,将“指居”的适用范围严格限缩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犯罪不再适用。草案条文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回应这一呼声,将是衡量此次强制措施改革成色的关键标尺。
辩护权保障向“有效”与“全程”靠拢
“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在草案中被具体化为对被害人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以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加强。其中,值班律师制度如何从“签字见证”走向实质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多年后积累下的突出短板。有学者在修法研讨中直言,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缺乏会见、阅卷和协商的实质权利,法律帮助容易流于形式。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已达141万余件,适用率近85%,在这一体量下,辩护质量的“前移”已不只是理论问题。草案对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强化,能否与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形成制度咬合,将直接影响从宽制度的公正性基底。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方面,草案明确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并同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庭审实质化的老难题——证人出庭、对质权保障、卷宗中心主义——仍然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是否落到实处的硬指标。修法能否在争议证人出庭、庭外证言效力等环节给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比原则性宣示更值得追踪。
此外,草案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涉外刑事诉讼制度单列推进,前者涉及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既有制度的衔接与升级,后者则与跨境犯罪治理、刑事司法协助等日益紧迫的实践需求对接。
从1979年立法、1996年和2012年两次全面修改,到2018年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作部分调整,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变动都嵌入着司法权力配置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再平衡。2023年9月,刑诉法修改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第一类项目,此后三年间学界围绕“指居”存废、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涉案财物处置等议题的密集讨论,构成了此次草案提交审议前的舆论与智识铺垫。
按照常委会会议日程,草案在11月2日初次审议后,还将经历分组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和后续修改,距离最终通过尚有程序空间。但初次审议所呈现的框架已经释放出清晰信号:这一轮“四修”不寻求条文规模的扩张,而是在55条的有限篇幅内,试图回答那些被反复讨论却长期悬置的程序命题。答案是否足够,接下来的审议进程将给出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