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中经联播3月26日沈阳讯(王德贵杨双)自2020年10月,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迅速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截止目前,全省查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90件,查扣违法食品1.84吨,罚没金额198.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4件。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于洪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生产的“辣白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5日共生产规格为248克/袋的“辣白菜”600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配料人员未按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2020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当事人对2020年11月18日生产的规格为248克/袋的“辣白菜”进行了检验,产品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二、鞍山海城市某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0年5月25日,海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城市某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南果梨坨(果脯)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包装上标注“富含锌、铁、钾、钙、粗蛋白、粗纤维、粗脂肪、赖氨酸、可溶性糖”、“具有引诱食欲、醒脑、顺气、生津之功效,素有梨中之王美称,健脾开胃、润喉清肺、有保肝护肾之功效”等内容,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400袋,已售出380袋。当事人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不合格产品,对剩余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0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三、抚顺市新抚区某干调批发行涂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0年9月11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和新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新抚区某干调批发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工作人员正在涂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违法食品。截止检查时,当事人涂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还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

四、锦州市松山新区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9日,锦州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松山新区某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8日从个人手中购入标注“牛栏山”商标字样的白酒共1260瓶用于销售,货值金额1236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截止检查时,已销售涉案白酒5瓶。经“牛栏山”商标持有者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产品真伪鉴别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牌白酒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255瓶,并处罚款41260元。

五、阜新市彰武县某早餐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油条案

2020年11月,阜新市市场监管局对彰武县某早餐部现场制售的油条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早餐部制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8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因涉嫌违法犯罪,2021年2月26日,阜新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处理。

六、朝阳凌源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5日,凌源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凌源市某食品厂于2020年10月9日生产的本色山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30日,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20箱,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切割过程中使用了苯甲酸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七、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某果蔬大卖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7日,盘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山县胡家镇红旗南路某果蔬大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晶大拉皮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销售,并当场自行销毁了涉案违法食品,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盘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八、葫芦岛市南票区某商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葫芦岛市南票区某商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饮料,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欧阳雪】

公安部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 首接责任、法制审核、刑行衔接成看点

公安部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立案程序、听证范围、未成年人询问、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和刑事转行政衔接等环节作出密集调整,首接责任、法制审核、刑行衔接成为此次修订的突出看点。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查阅全文,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8日。立案入口前移,是征

省部级处分人数同比翻番 前三季度反腐“存量出清”信号强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0月27日通报2026年1月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通报显示,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350.6万件次,立案80万件,处分68万人。其中,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105人,较去年同期41人增长超过一倍半,成为本轮通报中最具冲击力的结构性变化。“105人”背后:立案73人、处分105人,反腐节奏未放缓单看“处分省部级及以上

廊坊检察:以数智之笔绘就检察履职新动能

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建设部署,主动融入全省数字检察总体布局,以“数智+”场景落地为抓手,推动法律监督从“人找线索”向“线索找人”、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转型。三大数智平台协同发力,叠加空天遥感技术赋能,廊坊检察正以数字动能重塑法律监督新范式,为廊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公益诉讼数智

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

涉及拆迁行政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协议违约赔偿、不动产登记、耕地保护、股权质押登记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行政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最高法新规亮“精准追责”标尺:故意或重大过失担责,依法履职致改判不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同步公布6个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这份共六章、四十七条的制度文件,没有停留在“失责必究”的单一面向,而是以“精准”为轴心,同时划清追责与保护的边界,试图回答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既要让违法审判者付出代价,也要让依法办案者卸下顾虑。《条例》最受关注的制度设计,是确立了司法责

最高法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集中展现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彰显构建公平、透明、诚信、安全的金融市场生态的示范意义

从“管企业”到“做伙伴”:北京“十五五”营商环境规划亮出29项硬招

到2030年整体水平位居全球前列,“伙伴式”服务重塑政商关系。《北京市“十五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规划》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是北京连续出台的第二部营商环境五年专项规划,围绕市场、法治、政务、投资贸易、人文、京津冀协同六大环境,部署29个方面改革举措,目标直指2030年营商环境整体水平位居全球前列。如果说“十四五”解决的是“有没有”——把企业开办、政务服务、市场监

从“法信驿站”到“三书同达”:兰州新区如何用法治钥匙打开高质量发展之门

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置于“一号工程”高度,率先设立全省首个“法信驿站”,率先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机制,率先推行43类高频证照“无感续证”。一连串“率先”背后,这座曾经以“荒滩起新城”闻名的地方,正在探索一条以法治确定性对冲市场不确定性的发展路径。

斩断“拖欠链”:大企业“白条”时代该终结了

一张“白条”,能把一家中小企业逼到什么地步?项目竣工两年多,甲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组织验收,工程款遥遥无期;账款被强制转换为电子凭证,期限三年,到期仍不能兑付,再次延期;更有大型企业一边以电子凭证拖延付款,一边通过关联保理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息融资,对供应商“两头吃”。这不是个案。截至2026年7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高达28.88万亿元,同比增长8.5%。拖欠账款占GDP的比重从

1327天“远洋捕捞”终落空:学力星球全案无罪,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成关键回响

一家北京企业,被内蒙古警方跨省立案;一份来自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调查结论,在1300多天后被法院判决全面印证。当锡林浩特市法院的法槌落下,五人无罪、当庭释放,留下的不只是一纸判决,更是对“趋利性执法”的沉重叩问。2026年9月24日上午,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被羁押三年七个月零二十天后,学力星球App创始人任博和四名同伴走出法庭,重获自由。法院一审判决

民刑交叉案件审判规则迎重大变革 最高法新规明确“先刑后民”并非一律适用

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于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判断标准。根据第二条,“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则适用“民刑并行”。

斩断生态环境监测造假链条 五部门联合亮“全链条追责”利剑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印发整治通知,数智赋能监管、全链条追责、双向衔接三大看点,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以“零容忍”态度向生态环境监测等技术服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再出重拳。这是继2022年五部门启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后,监管层面对该领域顽疾

行政优益权不能“随意行使”:专家呼吁以程序正义规制公权边界

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按投资规模与税收贡献给予奖励。企业履约投产后,政府却单方以“指标未达标”为由解除协议,拒绝兑现承诺。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行政优益权不可以随意行使。”9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年第3期)在北京举行。北京

“明股实债”暗藏隐性债务风险:招商引资合作模式亟待合规重构

政府平台与社会资本签订合资协议,完成工商股权登记,表面上是共同入股、共担风险;但另签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年化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担亏损、到期回购全部股权。这一“明股实债”模式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并不鲜见,却暗藏合同效力、回购履行、国有资产追责、隐性债务认定等多重风险。9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

从“拼资源”到“拼法治”:招商引资进入制度竞争新赛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案例,判决政府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4300余万元。这一判例清晰传递信号:政府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违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9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年第3期)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

招商引资纠纷持续增长,“拼法治”如何成为政企合作新纽带?

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年第3期)聚焦招商引资法律难题,专家呼吁从“政策招商”转向“法治养商。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营商环境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在全球103个经济体中表现亮眼,受访企业对营商环境的评价连续两年提升,近九成企业表示“满意”。与此同时,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纠纷持续增长,2024年仅湖南一省法院就审结一审行政协议案件702件,其中涉企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占比达7

河北检察:数智平台三子落 法律监督满盘活

充分释放数智平台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作用,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深化升级,让检察官获得“数智赋能”,让群众享受“数字便利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