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8月14日北京讯(蒋伟民 刘明瑄)今日,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破解长江保护“九龙治水”困局,构建全流域法治合力。

这份编号为“法发〔2025〕14号”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长江大保护法治协作进入新阶段。
多部门协同,破解保护难题
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40余万件。然而流域治理长期面临“九龙治水”困局,执法司法协同不足制约保护效能。
《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吸收各地实践探索经验,着力解决执法司法协同中的突出难题。
文件起草过程中,最高法于今年5月28日在重庆召开专题推进会,推动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达成共识。
三大原则,构建法治框架
《意见》开篇确立三大基本原则,为执法司法协同提供方向指引: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推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依法推进、务实高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法治合力。
创新机制,强化协同联动
《意见》第二部分“强化联动”直击执法司法协同痛点,推出五项创新举措: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点领域,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专业技术保障: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
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共享环境监测评估鉴定、行政处罚、修复执行等关键数据。
在福建,法院系统已率先探索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并推广运用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司法赔偿机制。这些实践为《意见》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
生态修复,突破区域壁垒

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迎来重大制度创新。《意见》第十三条明确:
跨省修复机制:对于跨行政区划案件,在受损地实施修复更为适宜的,法院可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替代修复方案:对涉渔业等无法完全修复的案件,可由受损地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据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长江流域已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江苏法院在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实现全国首次跨省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专业支撑,破解审判难题
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专业技术难题获得系统性解决方案。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健全专业辅助体系:加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探索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专家。2023年7月,最高法出台专门规定,让专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
完善鉴定评估机制:目前全国已准入300余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部推荐三批共42家鉴定评估机构。
福建、安徽、陕西等地法院已先行先试,建立技术调查专家制度,为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地方探索,福建经验先行
就在《意见》发布前一周,福建法院自然保护地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协作工作座谈会在南平召开。
会上,福建省高院副院长姚丽青强调,要“密切府院联动”,推广运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地、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的实效性。
国家林草局驻福州专员办副专员汶哲提出,要“拓展‘林长+法院院长’机制内涵”,加强信息共享,形成长效机制。
这些地方实践为《意见》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有益参考。
典型案例,指引司法实践
随《意见》同时发布的还有4件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
丁某平危害野生动物案:展示跨部门协作维护生物多样性。
陈某森盗伐林木案:借力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能力,丰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查明方法。
云南昭通水电公司生态破坏案:体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生态修复协作、联合普法宣传方面的合作。
秦某勇危害野生动物案:展示跨行政区划、跨部门执行实施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创新实践。
这些案例为长江流域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引。
长江大保护的法治合力正在凝聚。717个司法保护基地沿江而立,829个协同保护机制覆盖全流域。从江苏的跨省修复资金移送到重庆委托云南开展环境修复,突破行政壁垒的创新实践已在长江沿线萌芽。
“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发出的呼吁,正在成为长江流域11省市执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行动纲领。随着修复资金跨省流动、执法标准全线统一、专业人才库共建共享,一条法治护航的绿色长江正向我们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