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 李新民 王硕新)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终于等来迟到12年的无罪判决。这起曾震动商界的刑事申诉案,不仅改写了一位企业家的命运,更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标志性事件。
蒙冤入狱:从商业领袖到阶下囚
2006年,正值中国零售业黄金发展期,物美集团以“连锁超市+信息化”模式占据华北市场鳌头,张文中本人更被视为“中国零售业教父”。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刑事调查将这位44岁的企业家拖入深渊——因涉嫌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三宗罪名,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物美集团随后陷入经营危机。
关键指控溯源:
诈骗罪:检方指控物美集团通过虚假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骗取国家资金3190万元;
单位行贿罪:物美集团被指向时任国家某部委官员赵某行贿30万元,向某国企负责人李某关联公司支付500万元“好处费”;
挪用资金罪:张文中被控将物美集团1.3亿元资金转入个人控制公司账户。
两次减刑与漫长申诉路
入狱后,张文中始终坚称无罪,其团队启动法律救济程序。2013年,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两次减刑,张文中提前出狱,但申诉行动从未停止。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首个由最高法直接提审的涉产权企业家申诉案。
庭审焦点:
诈骗罪辩护:物美集团申报项目时,民营企业已获政策准入资格,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规划,资金实际用于技改投入;
单位行贿罪辩护:30万元系赵某主动索要且未承诺利益交换,500万元为李某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强行收取,物美未获不当利益;
挪用资金罪辩护:1.3亿元资金流转均有物美集团董事会决议,未用于个人用途。
最高法终审:三罪皆不成立,划定司法红线
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经再审认为:
诈骗罪不成立:物美集团申报行为符合政策要求,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单位行贿罪不成立:两笔款项均缺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原判认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链断裂。
审判长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升格为刑事处罚。”
法治意义:为民营经济注入“强心剂”
张文中案的改判,被视为中国司法保护产权的里程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该案明确了“三个慎重”原则:
慎重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张文中案再审改判,标志着中国司法从‘重打击’向‘重保护’转型,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