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 陈新航 冯骅 吕薇)山东商人刁继龙因一笔借款卷入合同诈骗案,两次被判无期徒刑,历经七年司法波折后获无罪释放。山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检方最终以“证据不足”撤诉的判决,不仅为一起错案画上句号,更成为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的标志性案例。
从“借款纠纷”到“无期重刑”:一场因高利贷引发的司法风暴
2010年,山东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刁继龙因开发奥体西苑项目资金短缺,通过中间人董进向张华借款700万元,月息6%。刁继龙实际取得319万元,剩余339万元被董进截留。借款到期后,刁继龙偿还了本金及利息,但董进未归还张华的剩余款项。
2011年3月,张华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报案,称董进以虚假房产担保诈骗其795万元。警方调查发现,董进曾以楷康公司未开发的“凤还阁院”楼盘作为抵押担保,而该楼盘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2011年7月,刁继龙被刑事拘留,罪名从最初的“合同诈骗”扩展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指控其以“返本销售”形式向94名购房者收取预付款2900余万元,但项目因土地手续问题无法交付。
司法进程:
2013年11月:济南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刁继龙无期徒刑,认定其“虚构楼盘、非法占有购房款”;
2014年12月:山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6年2月:济南中院维持原判;
2017年9月:山东高院再次发回重审,指出原审程序违法、未保障证人出庭权利;
2018年9月:济南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诉,刁继龙获释。
关键争议: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何在?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预售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诈骗?
1. 主观故意:从“非法占有”到“商业风险”
检方指控:刁继龙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销售“凤还阁院”,属于“以虚假项目骗取资金”。
辩方反驳:楷康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燕山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独立办理权证。刁继龙称,项目延迟系因燕山公司未按约取得土地,属于合作方违约,而非主观欺诈。
法院认定:山东高院在重审中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刁继龙“明知项目无法推进仍收取预付款”,其行为更符合“民事合同违约”特征。
2. 证据标准:从“高度盖然性”到“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要求: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本案漏洞:
关键证人燕山公司原法人代表陈勇的证言与警方认定矛盾。陈勇称合作协议“非意向书”,且燕山公司作为政府土地熟化平台“必须拿到土地”;
购房者证言显示,刁继龙在项目停滞后曾主动提出退款,与“非法占有”动机不符;
警方扣押的楷康公司账目显示,部分预付款用于项目前期开发,而非个人挥霍。
3. 程序正义: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第一次发回重审:山东高院指出,原审法院未允许辩护方申请的关键证人陈勇出庭,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次发回重审:高院强调,刑事判决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项目烂尾”反推犯罪故意;
最终撤诉:济南市检察院承认,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
司法启示:如何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
刁继龙案并非孤例。近年来,民营企业因经济纠纷被刑事立案的案例屡见不鲜,暴露出司法实践中“以刑代民”的倾向。本案的纠正具有三重意义:
1. 明确“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
刑事诈骗需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因商业风险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无证据证明其从一开始即意图骗取财物,应认定为民事违约。
2. 强化证据审查的“刑事严格性”
民事纠纷采用“优势证据”原则,而刑事案件需“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应警惕将“经济纠纷中的夸大宣传”“资金链断裂后的违约行为”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
3. 完善涉企案件的司法救济
刁继龙获释后,向济南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超5亿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尽管法院最终仅支持100余万元赔偿,但此案凸显了错案追责与财产返还机制的完善需求。目前,刁继龙被扣押的8辆车、2套房产仍未返还,历下区分局以“需证明所有权”为由拖延,暴露出涉案财物管理程序的漏洞。
法治进步: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刁继龙案的纠正,是中国司法体系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缩影。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再审改判无罪;2016年,福建陈满杀人案平反;2018年,吉林金哲宏杀人案撤销原判……一系列标志性案例推动着“宁错勿纵”向“宁纵勿错”的理念转变。
正如山东高院在本案裁定书中所写:“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慎之又慎。”刁继龙的七年牢狱之灾,换来的不仅是个体冤屈的昭雪,更是一份关于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答卷。当经济纠纷回归民事领域,当“疑罪从无”成为司法常态,中国法治的进步,正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决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