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严晓娟 孔义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以“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为主题,一次性亮出五件典型案例。五种披着“市场外衣”的受贿手法被逐一拆解,从虚增交易到放贷收息,从投资分红到原始股预期收益,一批隐蔽的权钱交易通道被精准封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批案例的本质是“用看得见的方式确立边界”,其意义不亚于一部反腐败的“操作手册”。

五种新型受贿手法浮出水面
此批指导性案例包含五件案例,对应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五种类型,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换言之,腐败分子正试图用民事合同、市场交易等“合法外壳”来包装权钱交易,给司法认定带来新挑战。
案例一:虚增交易环节 -“空壳公司”成为权力变现的中转站
王某某受贿案是此批案例的“头号标本”。被告人王某某,1964年出生,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2006年至2023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共计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
其中最具“创意”的操作发生在2008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为江苏三家发电公司扩建发电机组申报审批以及相关人员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后,主动提议三家公司在可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的情况下,改变采购惯例、提高采购价格,增设王某某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代理环节。刘某某在收到三家公司货款后,再向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均由品牌供货商与三家公司直接对接完成。刘某某的“空壳公司”不开展实质经营、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仅靠“转手”即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明知妻子所获差价是三家公司的“变相感谢”,具有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12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在此案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商业机会”,且近亲属无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的,其行为不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预期收益型受贿 - 原始股里的6411万“隐形红包”
如果说王某某案揭示了“空壳公司中转”的操作手法,那么孙某某受贿案则让公众看到了一种更为精密的腐败模式——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
孙某某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期间,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展位获取、优惠购地、办理出口退税等多方面帮助。林某某为表示感谢,邀请孙某某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股价将大幅上涨。孙某某遂以妻子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出资462万元购买66万股原始股,双方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给予一定补偿。此后公司成功上市,孙某某夫妻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6411.42万元。同样的手法,孙某某在另一家公司再次上演,出资500.5万元购买158.4万股原始股,禁售期满后出售获利1936.67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某不具有认购上述两家公司原始股的资格,林、蔡二人将原始股认购权及预期增值收益让渡给孙某某,是出于对其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的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支持,权钱交易特征明显。同时,双方对公司上市后会获得巨额增值收益具有清晰预期,客观上两家公司均成功上市且股价大幅上涨,预期收益得以实现。结合其他犯罪事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问题予以明确。孙某某受贿案与此紧密衔接,以案例形式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予以具体化,对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权威解读:用案例为新型腐败“画像”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定不移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积极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最高检党组“三个善于”要求,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
记者注意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此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举措。
专家:“以案为器”,为办案提供统一标尺
作为长期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对此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予以高度评价。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批案例的本质是“用看得见的方式确立边界”,其意义不亚于一部反腐败的“操作手册”。
“新型、隐性腐败的最大特征,就是它看上去‘像合法的’。”皮艺军说,“一个副厅长妻子的公司做代理,有合同、有发票、有付款记录,从表面上看就是正常的商业往来。但剥开这层外壳,你会发现这家公司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它的存在只有一个目的——把权力兑换成现金。这种手法如果得不到有效规制,腐败就会穿上合法的外衣大摇大摆地通行。”
皮艺军进一步分析指出,这批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在于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了“穿透式审查”的方法论。“不是看表面是不是有合同、有发票,而是要看背后有没有实质经营、有没有承担风险、所获利益与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对应性。这套分析框架,把法律的抽象原则变成了可操作的判断标准。”
“腐败分子的‘创新’永远走在前面,法律的应对难免有滞后性。”皮艺军说,“这批案例的意义就在于,它用最具体的案件告诉各级检察机关:遇到这种手法,该怎么认定、该怎么计算数额、该怎么适用法律。这就是以案为器,为全国办案人员提供了统一的标尺。”
当被问及此批案例对反腐败整体工作的影响时,皮艺军表示:“反腐败的威慑力不仅来自惩罚有多重,更来自被发现、被定罪的确定性有多高。这批案例把五种新型手法的认定规则全部公开,等于是向潜在腐败分子发出了明确信号——你的那些‘创新手法’,我们已经看得一清二楚。这种‘看得见’的边界,比任何空洞的口号都有威慑力。”
穿透“市场外衣”,还原权钱交易本质
从虚增交易到放贷收息,从房产差价到投资收益,从原始股预期收益到“空壳公司”中转,腐败分子的手法在不断升级,试图用市场交易的合法形式掩盖权力寻租的非法本质。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如同给新型、隐性腐败做了一次全面的“CT扫描”——无论腐败穿上什么样的外衣,只要核心是“权钱交易”,就难逃法律的精准打击。五件案例、五种类型,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了可参照、可复制的办案指引,也为反腐败斗争注入了新的制度力量。正如皮艺军所言,“以案为器”的意义,正在于让每一条法律原则都落地为具体的判断标准,让腐败无处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