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不是错了而是犯罪”!法律人士向公安部报案:请求立案追究中储粮等刑责



“‘载煤制油罐车又载食用油’不是错了,而是犯罪!” 48岁法律人士向公安部报案:请求立案追究中储粮等刑责

近日,中储粮等公司被曝出“同一辆油罐车既载煤制油,又载食用油”的混装运输行为,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据称这种混装且不进行清洗的操作,已成为罐车运输行业内的潜规则。


7月9日,山东法律人士刘书庆向公安部正式邮寄了2000多字的报案书,要求对涉案人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4.jpg



法律人士刘书庆展示报案书 受访者供图

>>>报案书2000字


请求公安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7月9日,法律人士刘书庆向记者证实:“今天上午我向公安部邮寄了报案书。”


刘书庆出示了邮寄的凭证。报案书全文2000多字,刘书庆在报案书中将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中储粮下属油脂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者列为犯罪嫌疑人,请求公安部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5.jpg



5月24日,记者拍到一辆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驶入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准备装运食用油

刘书庆表示:“中储粮集团在北京,我可以向某区公安机关报案,但理论上我向公安部报案没有任何问题。公安部是垂直管理,上下级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所以不存在越级报案问题。”


刘书庆指出,法律上并没有对此禁止,“我也可以向检察院报案,一个公民可以向任何公权力机关报案。”


>>>不满中储粮回应


“这个事情不是做错了,而是涉嫌犯罪行为”


7月6日,中储粮发文回应称会进行全系统排查,会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刘书庆解释称,他报案源于对中储粮回应的不满,他认为中储粮缺乏反省。


“我觉得中储粮没有真正地去反思,显示不出应有诚意,连道歉都没有。这样一个轻描淡写的回应,给人高高在上的感觉。”


刘书庆指出,“作为央企,应该有法务告知他们,这个事情不是一个做错了,而是涉嫌犯罪行为。为什么我今天写报案书,我是看了他们这个回应非常不满意,如果是很深刻的反思自己的话,我可能还真的不一定去做这个事情。”


刘书庆认为油罐车混装不存在监管的盲区,“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等说得非常清楚,这是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刘书庆还列举了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问题屡发为何监管难


企业财大气粗,受害人是不特定多数未坚持追责


记者梳理发现,“混装运输”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屡见不鲜。


1998年,上海曾因未清洗的拖粪船装运毛蚶导致甲肝流行。


2005年,广西媒体曾曝光相似事件——“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


2007年10月,湖南衡阳市蒸湘贵成粮油经营部从广东购进60吨食用植物油,为节省运费,租用湖北一辆装运危险化学品液碱的槽车运输。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刘书庆告诉记者,“(防止类似问题)关键在于执行环节,但是为什么说执行难呢?我认为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些企业有权有势,财大气粗;另外一个是我们受害人是每个普通个体,是不特定多数,不像基于个人恩怨的受害人会一直追着不放。不特定多数的受害者会觉得反正别人也是这样,也不光是我自己,就会放弃,没有真正地坚持去追责,最终会大事化小,会从轻处理。”


刘书庆直言:“这种案件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反而每个人都不太愿意主动站出来。”


>>>守住底线


食品安全“油不得”胡来,有违法运输食用油者被追究刑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运送完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的油罐车,储存罐甚至未经清洗(也有说法称即便清洗也是不合规的),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这冲击的是食品安全底线。运输的链条长,参与的主体众多,从运输公司、罐车司机到食用油厂家,任何一个环节严格把关都能有效避免行业乱象的发生。


2013年,湖南衡阳市政府官网曾发文,严打违法违规运输食用油。文章指出,一些化工企业和营运车辆为节省运输成本,非法谋利,利用化学品罐式运输车装运食用油和使用食用油罐运输车运装化工产品。据查,涉事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为此,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食用油行为,避免被污染的食用油流入市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李智)


【责任编辑:李小飞】

从“管企业”到“做伙伴”:北京“十五五”营商环境规划亮出29项硬招

到2030年整体水平位居全球前列,“伙伴式”服务重塑政商关系。《北京市“十五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规划》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是北京连续出台的第二部营商环境五年专项规划,围绕市场、法治、政务、投资贸易、人文、京津冀协同六大环境,部署29个方面改革举措,目标直指2030年营商环境整体水平位居全球前列。如果说“十四五”解决的是“有没有”——把企业开办、政务服务、市场监

从“法信驿站”到“三书同达”:兰州新区如何用法治钥匙打开高质量发展之门

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置于“一号工程”高度,率先设立全省首个“法信驿站”,率先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机制,率先推行43类高频证照“无感续证”。一连串“率先”背后,这座曾经以“荒滩起新城”闻名的地方,正在探索一条以法治确定性对冲市场不确定性的发展路径。

斩断“拖欠链”:大企业“白条”时代该终结了

一张“白条”,能把一家中小企业逼到什么地步?项目竣工两年多,甲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组织验收,工程款遥遥无期;账款被强制转换为电子凭证,期限三年,到期仍不能兑付,再次延期;更有大型企业一边以电子凭证拖延付款,一边通过关联保理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息融资,对供应商“两头吃”。这不是个案。截至2026年7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高达28.88万亿元,同比增长8.5%。拖欠账款占GDP的比重从

1327天“远洋捕捞”终落空:学力星球全案无罪,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成关键回响

一家北京企业,被内蒙古警方跨省立案;一份来自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调查结论,在1300多天后被法院判决全面印证。当锡林浩特市法院的法槌落下,五人无罪、当庭释放,留下的不只是一纸判决,更是对“趋利性执法”的沉重叩问。2026年9月24日上午,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被羁押三年七个月零二十天后,学力星球App创始人任博和四名同伴走出法庭,重获自由。法院一审判决

民刑交叉案件审判规则迎重大变革 最高法新规明确“先刑后民”并非一律适用

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于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判断标准。根据第二条,“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则适用“民刑并行”。

斩断生态环境监测造假链条 五部门联合亮“全链条追责”利剑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印发整治通知,数智赋能监管、全链条追责、双向衔接三大看点,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以“零容忍”态度向生态环境监测等技术服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再出重拳。这是继2022年五部门启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后,监管层面对该领域顽疾

行政优益权不能“随意行使”:专家呼吁以程序正义规制公权边界

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按投资规模与税收贡献给予奖励。企业履约投产后,政府却单方以“指标未达标”为由解除协议,拒绝兑现承诺。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行政优益权不可以随意行使。”9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年第3期)在北京举行。北京

“明股实债”暗藏隐性债务风险:招商引资合作模式亟待合规重构

政府平台与社会资本签订合资协议,完成工商股权登记,表面上是共同入股、共担风险;但另签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年化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担亏损、到期回购全部股权。这一“明股实债”模式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并不鲜见,却暗藏合同效力、回购履行、国有资产追责、隐性债务认定等多重风险。9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

从“拼资源”到“拼法治”:招商引资进入制度竞争新赛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案例,判决政府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4300余万元。这一判例清晰传递信号:政府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违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9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年第3期)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

招商引资纠纷持续增长,“拼法治”如何成为政企合作新纽带?

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年第3期)聚焦招商引资法律难题,专家呼吁从“政策招商”转向“法治养商。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营商环境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在全球103个经济体中表现亮眼,受访企业对营商环境的评价连续两年提升,近九成企业表示“满意”。与此同时,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纠纷持续增长,2024年仅湖南一省法院就审结一审行政协议案件702件,其中涉企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占比达7

河北检察:数智平台三子落 法律监督满盘活

充分释放数智平台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作用,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深化升级,让检察官获得“数智赋能”,让群众享受“数字便利

以法治为内核,全面提升地方营商环境质量 - 深刻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路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竞争,本质是制度环境、法治环境的竞争。地方优化营商环境,不能只停留在惠企补贴、政务便利等表层举措,更要把法治化建设摆在核心位置,坚决纠治乱查封、乱扣押、乱检查、乱罚款等扰企执法行为,平衡好监管力度与企业发展温度,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敢投资、敢创新、安心经营筑牢制度根基。一、法治化是营商环境的“压舱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

吉林:大数据“画像”找差距,720条举措再造服务流程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亮出了全省行政效能对标提升行动的“半年成绩单”。这场始于今年2月的改革,核心打法是用大数据为政务服务“精准画像”——收集全国各地5.7万组、101.7万条政务服务事项数据,交由36个政务服务职能部门逐一对比找差

农业法完成三十余年来最大幅度修订 筑牢农业强国制度根基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农业法。这是现行农业法自1993年制定、2002年全面修改以来,时隔二十余年再次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大修。新法共十四章,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农业绿色发展”单独成章,新增“粮食安全”专章,明确将农业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并首次以法律形式鼓励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新修订的农业

唐山市丰南区:“法治小铺”烟火气里暖人心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创新打造“河头小未·法治小铺”特色普法品牌,将法治服务延伸至早市摊点,送到群众身边。自2026年4月7日启用以来,这一阵地已常态化开展普法活动19场次,以接地气、零距离的普法服务,让法治力量融入市井生活。清晨的早市人流如织,是基层普法宣传的优质场景。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早市南门口定点设置“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落地 四类“吸血”行为被明令禁止

时隔近二十年,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础性法律迎来一次系统升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以空前力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列举四类禁止性行为,并首次规定从业人员违规致客户受损、金融机构须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有温度 助企有力度 - 司法部发布(第五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执法关口从“事后处置”向“靠前指导”前移,执法理念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司法部8月17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五批),以6个有力度、有温度的鲜活案例,为各地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批6个案例涵盖海南、浙江、山东、江苏、山西等地,涉及权责边界规范、执法模式创新、服务供给优化等多个维度。从破解“插花地”一地两管困境,到以数

《生态环境法典》明起正式施行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法典化时代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魂和纲,对于以高水平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26年3月1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