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缺席审判破局,合规义务入法:反跨境腐败法表决通过,反腐涉外法治拼上关键一块





中经联播讯(褚新兵 雨蝶)11月6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反跨境腐败法。这部共6章47条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反腐败涉外法治在“专门立法”这一格上落下了关键棋子。


过去十余年,中国在跨境腐败治理上并不缺少行动。从“猎狐”到“天网”,从“百名红通人员”亚洲地区清零到2025年立案查处跨境腐败案件505件、追回外逃人员963人,追逃追赃的实践密度和力度持续上升。但行动的强度与制度的厚度之间,长期存在一道落差:相关规定散落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缺席审判、资产返还、跨境取证等程序缺乏一部集中、专门的法律来统筹衔接。反跨境腐败法的通过,正是要把已经跑通的做法固化为可预期、可援引的法律规则。


这部法律最值得注意的突破,不在于它“增加了多少惩罚”,而在于它改变了跨境腐败治理的发力点。分组审议中,有委员直言,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让“一追到底”有法支撑,把追逃追赃全流程工作机制法定化。具体而言,法律衔接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使外逃人员不到案的情形下,境外房产、离岸存款、信托资产等腐败所得仍可进入司法认定轨道,进而推动冻结、追缴和返还。这直接对准了跨境腐败案件中最顽固的堵点:人跑了,赃款还在境外流转;人不到案,追赃就卡在程序门槛上。法律要做的,是把这道门槛用制度设计削低。


另一处具有实质分量的变化,落在企业一侧。反跨境腐败法首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明确跨境经营企业的廉洁合规义务,覆盖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要求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开展海外业务廉洁风险排查,并对国有企业海外重大投资、并购和工程项目设置合规审查要求。这意味着,中国出海企业的合规逻辑正在从“事后应对调查”转向“事前法定义务”。对于长期在海外市场面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长臂管辖压力的中国企业而言,这部法律提供的不仅是一道约束,也是一种制度上的“对表”:把合规从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减少在跨境经营中因规则陌生而付出的代价。


在管辖规则上,草案确立的是宽口径的域外管辖,以“实质关联”为连接点,同时明确不在他国领土擅自执法,调查处置依托国际司法协作推进。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美国主体”和美元结算等连接点展开的长臂模式相比,中国的路径更强调主权尊重与国际合作的双重约束,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渠道展开规则对接。法律同时写入了对外反制与阻断条款,针对以反腐败为借口的不当域外适用,保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这使法律在国际博弈层面具有了“防御性工具”的属性,而不是单纯的追诉依据。


从更长的制度链条来看,反跨境腐败法的通过补齐了一个此前缺失的环节。2026年“天网2026”行动启动时,官方表述中已经出现“制定反跨境腐败法”的部署,说明立法与行动从一开始就是同一套治理逻辑的两个面:专项行动提供压力和经验,专门立法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当追逃追赃不再只依靠集中行动,而是嵌入一部有管辖规则、有程序衔接、有合规义务、有国际协作框架的法律,跨境腐败治理才真正从“战役模式”走向“制度模式”。


当然,47条的法律不会自动解决所有问题。缺席审判的境外送达与辩护权保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举证标准、企业合规义务的执法尺度、对外反制条款的触发条件,都需要在实施中逐步清晰。分组审议中已有委员建议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倡议跨境腐败举证责任适度倒置,降低追赃举证难度,这类议题将检验这部法律在实践中的延展能力。但方向已经明确:反腐败涉外法治不再停留在宣言层面,而是进入了一部法律可以援引、一套程序可以运转、一类责任可以追究的阶段。对中国而言,这既是对跨境腐败分子“后路”的制度性收束,也是对出海企业合规能力的一次结构性重塑。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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