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7月15日北京讯(何东 张宇晖 雨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祭出新规,重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框架,严控杠杆与风险外溢成为核心命题。
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系统构建地方AMC监管体系。这份共四章四十五条的文件即刻生效,为1.5万亿地方AMC行业划定清晰边界。
新规明确要求地方AMC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三倍,切断通过地方交易所、私募基金等渠道融资的路径。同时划定五大经营禁区,矛头直指虚假出表、新增隐性债务等市场乱象。
量化监管指标
新规首次为地方AMC设置了全面的量化监管指标,构建起风险防控的多重防线。最引人注目的是杠杆率限制——地方AMC融入资金余额被严格控制在净资产的三倍以内。
在融资渠道上,新规明确只允许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合规形式,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封堵了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的路径。
集中度风险同样受到严格管控。根据《办法》,地方AMC对单一客户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对同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上限为15%。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要求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
经营红线
《办法》为地方AMC划定了清晰的经营红线,直指行业乱象。文件明确禁止六类资产收购,包括债务人/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限制转让的个人贷款等。
在业务行为方面,新规列出五大禁令:不得与转让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不得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收购虚构资产;不得为融资平台新增隐性债务;不得协助逃废债务。
针对饱受诟病的债权追偿行为,《办法》明确禁止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不得侮辱、诽谤、恐吓被追偿人,不得非法公开个人信息,划定了文明追偿的底线。
聚焦主业定位
《办法》对地方AMC的业务定位作出根本性调整,强制要求回归不良资产处置主责主业。文件规定,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不得低于30%。
在经营区域上,明确要求立足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计划单列市地方AMC如需将业务拓展至全省范围,必须获得所在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批准。
《办法》同时堵死了变相融资的漏洞,特别强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提供融资。对于收购的个人不良资产,明确规定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监管职责与过渡期
新规创新构建“双层监管”架构,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属地AMC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管理,不得下放。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并进行业务指导,派出机构则与地方加强工作协同。这种设计既保障属地化管理,又通过中央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
考虑到新规的严格性,《办法》设置了最长三年的过渡期。地方AMC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监管要求,为行业转型预留缓冲空间。
新规出台正值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关键期。截至2024年末,地方AMC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1.5万亿元。量化监管指标的实施,将倒逼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
随着三年过渡期开始计时,地方AMC面临深度转型。一位行业分析师指出,新规将重塑行业格局,“问题资产诊疗者”的角色定位将使真正具备专业处置能力的机构脱颖而出。
未来地方AMC在区域信用风险化解中的作用,将从资金提供者转变为真正的风险化解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