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并将规定名称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中经联播讯(陈新航 崔岳莺)中国证监会时隔五年再次修订券商分类评价规定,新规于8月22日正式实施,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并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这是该规定自2009年发布实施以来,继2010年、2017年和2020年后的第四次修改,也是对券商分类评价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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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再次修改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中国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该制度自2009年发布实施以来,经历了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三次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
此次修改是时隔5年后的再次完善,旨在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校正行业机构定位、提升治理水平。
三大修改思路
新规修改坚持了三项总体思路: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发挥好监管“指挥棒”作用;二是保持总体稳定,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减轻行业负担。
证监会于6月20日起就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相应修改完善了《规定》。
四大修改内容
规定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四个方面。
新规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并扩大加分分位至前30名。
规定还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
突出“打大打恶”
此次修订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完善下调评级手段。
规定将下调评级范围扩展至“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实践中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新规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优化了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支持差异化发展
《规定》突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
健康发展的证券行业不仅需要优质头部机构引领高质量发展,也需要有活力的中小机构结合资源禀赋做精做细。
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强化投资者保护
新规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的,按照原规定应当扣不少于1.5分。
此次修订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
增设专项指标
规定落实《关于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增设多个专项指标。
这些专项指标包括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
增设指标旨在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特色化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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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于8月22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将做好《规定》实施工作,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分类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监管在风险控制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不同类别券商实施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