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前夕,4月29日晚间,金融业营改增补充文件发布。财税部门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前营改增试点文件36号文明确,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特别指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文件还通过“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免征范围。而营业税下,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定义相对宽泛,在实践中,买入返售等业务均会被处理在免收营业税的范围里。
市场普遍担心,营改增将增加银行部分同业业务的税收成本,买入返售、线下拆借等业务活跃度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对债券流动性和杠杆操作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4月29日晚间,《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46号文”)发布,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正列举”名单扩围,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其中。
46号文同时对部分机构适用简易征收的业务做出明确。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张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