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张仲民报道】今天国家银保监会披露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被行政处罚信息,由此让该行经营管理的一些列乱象浮出水面:一单业务三大违规被罚款20万元、风险分类不准确被罚款50万元、虚增存贷款被罚款50万元、虚假转让信贷资产被罚款100万元以及违反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而多次被罚。

一单业务三大违规被罚款20万元
这份编号为“白山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的《处罚决定书》载,该行白山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由为:贷前调查不到位;贷款审查未尽职;受托支付管理流于形式、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公司。
业内人士介绍说,这三项违规共同指向银行的资金安全问题,因为银行放出去的钱不是它自己的,而是存款人的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因此,确保资金安全是对银行的第一要求;
该人士还说,如果同时违反这三方面的规定:贷前调查不到位;贷款审查未尽职;受托支付管理流于形式、贷后管理不到位,则很有可能涉嫌银行信贷主管人员与借款人共谋,内外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往往造成坏账、不良贷款率飙升,甚至酿成系统性风险,其危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因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山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该分行罚款20万元。
风险分类不准确被罚款50万元
去年年中,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分行因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而被处罚。
其中,该行长春分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被罚款20万元;吉林分行被罚款3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吉林银监局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监罚决字〔2018〕35号、37号、38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张宝祥,该行存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事实。孙景阳对该行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管理责任,马壮负有直接责任。
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孙景阳、马壮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虚增存贷款被罚款50万元
去年7月,该行还收到编号为“吉银监罚决字〔2018〕41号、42号”《处罚决定书》,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罚款50万元。
该支行行长朱秋红对此事负责,受到警告处罚。
处罚事由,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虚增存贷款。
虚假转让信贷资产被罚款100万元
2018年7月30日,该行还收到编号为“吉银监罚决字〔2018〕40号”的处罚决定书。
这个违法事实有点骇人:虚假转让信贷资产。
该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100万元。
违反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多次被罚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因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被给予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因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和金融统计科目归属错误、划型错误两项违规,被罚款1.5万元。
业内人士提醒,跟银行打交道,千万不能仅仅在意店面卫生怎样、服务态度之类,更主要看银行内部管理是否规范,重大事项的合规性,银行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危害到客户的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