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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年12月26日 信息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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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订《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就是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该办法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据介绍,该措施共六章33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职责、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和结果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机关和结果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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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