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作为中国北京纳税人组织代表曾先后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乌克兰等国家纳税人组织达成了合作意向,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原文如下:
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与
乌克兰纳税人协会合作协议书
乌克兰纳税人协会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刘凤江会长依法代表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和瓦伦缇娜·阿布左瓦主席依法代表乌克兰纳税人协会与泰国曼谷签订并生效,下文中称为一方和双方。
基于纳税人保护自己不受国家不断增长的税收要求伤害的考虑;
基于双方有效地发展国际合作关系,以建立更低税收的社会的考虑;
基于加强促进双方国家经济潜能的互惠合作关系的考虑;
基于双方国家的纳税人在另一国家投资时需要税务服务和税务协助的考虑;
基于双方加强互惠合作可以促进双方国家经济潜能的发展的考虑;
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条款1
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和互不干涉彼此活动的原则,以发展双方国家的经济潜力和保持双方的伙伴关系和双方国家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共同利益关系为目的,在共同的组织方式下共同合作,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本协议不以通过任何形式为任何一方谋取利益为目的。
条款2
为了完成当时双方的目标,双方以实施以下合作条款的合作为必须:
增强双方国际纳税人协会的联系和信息交流;
协助传播纳税人的公民运动;
开展税制影响和国家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费用的比较调查;
一方国家的协会成员可以在另一方国家得到另一方协会的协助;
在纳税人的国际合作中共同作出努力。
条款3
双方在民事、经济、税务和劳动法方面合作,包括:
在税务方面共同努力准备法律文件;
互相协助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在法律法规和税法解释性、信息性材料方面共同切商和交流。
条款4
双方在不同的国际经济、法律和其他类组织或研究机构方面进行合作,如果一方是会员,则支持另一方参加这些国际性组织。
条款5
双方可以共同或单独接收邀请参加其他组织的代表会、会议、研讨会和税务方面的其他教育性活动。
条款6
双方合作基于双方国家的立法共同解决一方纳税人在另一方国家同该国税务机关产生的争端问题。
条款7
双方在为纳税人提供教育方面发展合作,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发展联系,履行共同的合作项目。
条款8
如果双方都同意达成一致,可以建立共同的团体以达成以上条款的目标。
条款9
双方要保证避免做出可能伤害到另一方的行为。
条款10
为了实现本协议的条款,双方可以签订其他合同和协议。
条款11
本条款自双方签订之日开始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所有对本协议的补充都视为本合同的完整部分。
在书面安排和签署中任何改变和调整都有效。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除非在有效期到达3月之前任何一方书面表达了终止合同的意向,本合同在到期后自动顺延2年。
条款12
所有因本合同的执行引起的争夺都应该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条款13
本合同签订时有两个副本,乌克兰语和中文,两个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代表签字: 刘凤江
乌克兰纳税人协会基辅主席签字: 瓦伦缇娜·阿布左瓦
2004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赵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