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亚太地区纳税人协会联盟2006年年度会议)
韩国实行征税制度始于三国时代,当时主要是按照中国唐朝时期的征税法实施,如:征、用、征制度。之后经过新罗、高丽、朝鲜时代,一直到近代税收制度发展很快。1934年,朝鲜总督府从当时的财务局中划出税务部门,成立了地方税务局、税务署,这样初步形成了独立的税务部门。
1966年3月,韩国正式成立国税厅,下设4个地方国税厅和77个税务署。1975年1月1日,全面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之后相继出台了转让所得税、特别附加税、国税基本税、非法利润税等税法。1977年开始实施增值税、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颁布了土地超标利润税。
1997年1月,韩国实施了国家税收综合管理体系,税收业务进入了电子化管理时代,形成了国家税收信息化的机制,同年6月,修订了纳税人权利宪章。1999年3月国税厅网站开通,1999年9月国税厅进行了机构改组,设立了1个地方国税厅和35个税务署,改变了国税行政组织机构。2001年3月成立了国家税务综合洽谈中心,并设置专门机构解答和处理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书信等询问的各种各样的税务问题。
韩国国家税务机关今后发展目标是:提供最优质税务服务;建立公平的税务机制;扩大纳税人参与机会;营造具有活力的组织文化氛围。
1966年3月,韩国正式成立国税厅,下设4个地方国税厅和77个税务署。1975年1月1日,全面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之后相继出台了转让所得税、特别附加税、国税基本税、非法利润税等税法。1977年开始实施增值税、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颁布了土地超标利润税。
1997年1月,韩国实施了国家税收综合管理体系,税收业务进入了电子化管理时代,形成了国家税收信息化的机制,同年6月,修订了纳税人权利宪章。1999年3月国税厅网站开通,1999年9月国税厅进行了机构改组,设立了1个地方国税厅和35个税务署,改变了国税行政组织机构。2001年3月成立了国家税务综合洽谈中心,并设置专门机构解答和处理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书信等询问的各种各样的税务问题。
韩国国家税务机关今后发展目标是:提供最优质税务服务;建立公平的税务机制;扩大纳税人参与机会;营造具有活力的组织文化氛围。
主要税种
一、主要税种
韩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遣产和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土地总税、土地超额增值税、资产重估税、特别农业附加税、财产购置税、营业场所税、注册登记税、教育税及最低限度税等。
二、主要税种的基本规章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公司主要分为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国内公司是总部或主机构设在韩国的公司。对国内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都要征税,而对外国公司只就其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税。外国公司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税。其税率和征税方法和国内公司相同。如果外国公司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或者虽有常设机构但没有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则只对该公司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收预提税。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支公司、商店和其他固定销售场所;车间、工厂、仓库;建筑、安装或修配工地,或者对这些工作提供指导、监督或管理服务的场地;矿场、采石场和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资源的场地。如果外国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在韩国滞留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则被认定为在韩国有常设机构。
(2)课税对象、税率
①公司所得税
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基为1亿韩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8%;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税率为30%。
地方政府对居民公司按所得税额的7.5%征收居民公司附加税。
②公司资本利得
资本损益一般被当作普通损益处理,除从销售土地、建筑物或不动产权获得的利得外,要在征居民公司税前征收特别附加税。若购置的财产已向法院登记的,税率为20%,否则税率为40%。
③分公司的利润
对于外国公司在韩国的分公司来源于韩国的所得,适用的税率同韩国公司一样。其总公司分摊的费用能否作为分公司的费用扣除,取决于这些费用的合理性以及税收协定的规定。但外国公司通过在韩国分公司从事经营的税后所得,汇回国内的不用纳税。
④公司的累积收益
股票不上市的大规模公司或者隶属于大规模的多行业联营企业(非盈利公司除外)不上市的国内公司,如果积累有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分配所得,就超出部分缴纳15%的累积收益税。不上市的大规模公司是指净资产超过100亿韩元的国内不上市公司。
⑤非居民公司的所得
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只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通过预提征收。但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对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的征税方法与居民公司的纳税相同。
对非居民公司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的通常预提税税率如下: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公司主要分为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国内公司是总部或主机构设在韩国的公司。对国内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都要征税,而对外国公司只就其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税。外国公司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税。其税率和征税方法和国内公司相同。如果外国公司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或者虽有常设机构但没有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则只对该公司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收预提税。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支公司、商店和其他固定销售场所;车间、工厂、仓库;建筑、安装或修配工地,或者对这些工作提供指导、监督或管理服务的场地;矿场、采石场和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资源的场地。如果外国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在韩国滞留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则被认定为在韩国有常设机构。
(2)课税对象、税率
①公司所得税
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基为1亿韩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8%;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税率为30%。
地方政府对居民公司按所得税额的7.5%征收居民公司附加税。
②公司资本利得
资本损益一般被当作普通损益处理,除从销售土地、建筑物或不动产权获得的利得外,要在征居民公司税前征收特别附加税。若购置的财产已向法院登记的,税率为20%,否则税率为40%。
③分公司的利润
对于外国公司在韩国的分公司来源于韩国的所得,适用的税率同韩国公司一样。其总公司分摊的费用能否作为分公司的费用扣除,取决于这些费用的合理性以及税收协定的规定。但外国公司通过在韩国分公司从事经营的税后所得,汇回国内的不用纳税。
④公司的累积收益
股票不上市的大规模公司或者隶属于大规模的多行业联营企业(非盈利公司除外)不上市的国内公司,如果积累有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分配所得,就超出部分缴纳15%的累积收益税。不上市的大规模公司是指净资产超过100亿韩元的国内不上市公司。
⑤非居民公司的所得
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只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通过预提征收。但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对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的征税方法与居民公司的纳税相同。
对非居民公司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的通常预提税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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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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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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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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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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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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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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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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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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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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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韩国公司股票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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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的10或售价与成本差价的25(按少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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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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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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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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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按预提税税额的7.5%征收居民公司附加税。对于和韩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公司汇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通常按规定给予减免。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国外税收抵免
国外税收抵免限于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税额。但抵免额不能超过韩国对国外来源所得应征的税额。如果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获得国外来源所得,纳税人可选择下面任一方法(每个纳税年度可选择不同方法)。
计算相应纳税年度的所得额时,从毛所得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收总额。
抵免已缴纳的国外税额。若已在国外缴纳的税额超过韩国对国外来源所得的课税额,超过部分可结转5年。
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就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缴所得税,且韩国和该国缔结有税收协定,则所免的税额将视同已向该国实际缴纳的税额,因此亦有资格选择上述方法。
②资本利得
从销售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权、股票或投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在征收特别附加税时其应纳税利得额是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经指数化调整的购置成本和销售成本后的余额。如果购置成本和销售收入没有进账,则按转让时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税所得额。
③资产折旧
税法规定了可折旧资产的种类和使用年限。可运用直线折旧法或双重余额递减法。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使用年限的25%内确定使用年限。当资产重估时,折旧可按新增的价值扣除。
④亏损结转
经营亏损可向后结转5年,但不允许向前结转。
⑤关联企业间的交易
如果国内公司与其国外联营公司之间制定的转让价格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政府可以根据正常交易价格采取下列方法中适当的一种调整国内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可比非受控计价法(独立成交计价法)、转售法、成本加成计价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
⑥纳税申报
不允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合并申报。只要公司的会计期不超过一年,公司可使用会计期作为纳税期。但个人必须使用公历年。
⑦政策规定的招待费用
政策规定的招待费用每年最多准予从收入中扣除0.035%(中小公司为0.05%),再加净资产的1%。业务招待费,包括秘密费用每年可扣除限额为600万韩元(中小公司为1800万元韩元),再加收入的0.15%(中小公司为0.3%,关联企业的交易为0.05%)和净资产的2%。
⑧坏账准备金
企业可扣除的坏账准备金限额为当年会计年度末未结清应收账款的1%。
⑨退职金
通常退职准备金按以下两种计算法中数额较少的一种来扣除:a.每个会计年度支付的薪金和红利总额的10%;b.会计年度末应计的退职金总额的50%减去上一会计年度结转的退职准备金。
⑩汇兑损益
从外币资产和债务的实际收支中实现的汇兑损益,以及从“短期”和“长期”外币资产或债务中发生的折算损益,应在当年纳税。
⑾利息费用
向银行贷款的一般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但用于建筑的贷款利息必须资本化,通过相关资产的折旧冲抵将来的所得。
⑿资产重估
为缓解通货膨胀,公司可以重新评估其有形的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根据评估值计算折旧。因资产重估引起的升值减去资产重估税(3%)可通过申报红利股转为实收资本,但红利股不并入股东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中。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课税对象、税率
①个人的一般所得
从1996年起新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国外税收抵免
国外税收抵免限于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税额。但抵免额不能超过韩国对国外来源所得应征的税额。如果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获得国外来源所得,纳税人可选择下面任一方法(每个纳税年度可选择不同方法)。
计算相应纳税年度的所得额时,从毛所得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收总额。
抵免已缴纳的国外税额。若已在国外缴纳的税额超过韩国对国外来源所得的课税额,超过部分可结转5年。
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就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缴所得税,且韩国和该国缔结有税收协定,则所免的税额将视同已向该国实际缴纳的税额,因此亦有资格选择上述方法。
②资本利得
从销售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权、股票或投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在征收特别附加税时其应纳税利得额是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经指数化调整的购置成本和销售成本后的余额。如果购置成本和销售收入没有进账,则按转让时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税所得额。
③资产折旧
税法规定了可折旧资产的种类和使用年限。可运用直线折旧法或双重余额递减法。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使用年限的25%内确定使用年限。当资产重估时,折旧可按新增的价值扣除。
④亏损结转
经营亏损可向后结转5年,但不允许向前结转。
⑤关联企业间的交易
如果国内公司与其国外联营公司之间制定的转让价格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政府可以根据正常交易价格采取下列方法中适当的一种调整国内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可比非受控计价法(独立成交计价法)、转售法、成本加成计价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
⑥纳税申报
不允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合并申报。只要公司的会计期不超过一年,公司可使用会计期作为纳税期。但个人必须使用公历年。
⑦政策规定的招待费用
政策规定的招待费用每年最多准予从收入中扣除0.035%(中小公司为0.05%),再加净资产的1%。业务招待费,包括秘密费用每年可扣除限额为600万韩元(中小公司为1800万元韩元),再加收入的0.15%(中小公司为0.3%,关联企业的交易为0.05%)和净资产的2%。
⑧坏账准备金
企业可扣除的坏账准备金限额为当年会计年度末未结清应收账款的1%。
⑨退职金
通常退职准备金按以下两种计算法中数额较少的一种来扣除:a.每个会计年度支付的薪金和红利总额的10%;b.会计年度末应计的退职金总额的50%减去上一会计年度结转的退职准备金。
⑩汇兑损益
从外币资产和债务的实际收支中实现的汇兑损益,以及从“短期”和“长期”外币资产或债务中发生的折算损益,应在当年纳税。
⑾利息费用
向银行贷款的一般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但用于建筑的贷款利息必须资本化,通过相关资产的折旧冲抵将来的所得。
⑿资产重估
为缓解通货膨胀,公司可以重新评估其有形的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根据评估值计算折旧。因资产重估引起的升值减去资产重估税(3%)可通过申报红利股转为实收资本,但红利股不并入股东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中。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课税对象、税率
①个人的一般所得
从1996年起新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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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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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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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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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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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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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千以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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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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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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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千至30000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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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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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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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0千至60000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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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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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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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000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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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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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居民个人按个人所得税额的7.5%征收居民附加税。
②个人的资本利得
对个人销售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权或者非上市股票的利得按特别资本利得在征居民个人所得税前单独征资本利得税。
②个人的资本利得
对个人销售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权或者非上市股票的利得按特别资本利得在征居民个人所得税前单独征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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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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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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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置的不动产已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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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有期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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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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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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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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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至60的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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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期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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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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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置的不动产未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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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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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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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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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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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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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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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个人的股息、利息所得
一定量的股息和利息所得不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税基里,但要征收预提税,该预提税作为对这些所得的最终课税。所得税和附加税的预提税税率在下列情况下约为21.5%:小股东(即拥有的股分少于全部发行股份的1%)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从商业银行和(或者)短期融资公司获得的利息。
从1996年1月1日起,金融所得如利息和股息,超过4000万元的并入年度纳税申报表。股息和利息所得的预提税税率1996年降到15%,1997年降到10%。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是从毛所得中扣除个人和其他基本的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受雇在韩国工作的外籍人员的海外劳务津贴(如生活费津贴、劳动强度差别津贴、教育津贴及退税)若不超过基本工资20%,可获全额扣除。如果不能提供海外劳务津贴的具体数字,则包括应纳税津贴在内的全部工薪的1/6可作为海外劳务津贴而予以扣除。
从1996年起,每年的扣除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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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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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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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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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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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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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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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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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赡养)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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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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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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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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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以上老年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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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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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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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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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主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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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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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扣除: 4000000以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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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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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0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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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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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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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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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挣得工薪所得的居民,当年所得税的20%可以抵免,最高抵免额为50万元。以外汇的形式从韩国境外获得报酬的个人可享受申报这些报酬20%的税收抵免,并通过纳税人协会分月预缴。但是只有在计算该个人所受雇的外国公司在韩国的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费用中不包括从韩国境外获得的、以外汇形式支付的报酬,才能允许20%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公司股东不能享受股息税收抵免。但居民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可享受税收抵免,即: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股息之外的所得额+股息所得)+(股息所得×22%)—各种所得扣除或个人减免额)×所得税率]—[除股息所得税抵免以外的税收抵免+(股息所得×22%)]
3、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售额的10%减去进项税额。税法规定对某些商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零税率适用于出口产品和某些创汇的商品和劳务。全部产品都出口的公司可获得退税。当免税和零税率都可适用时,通常适用零税率。
4、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和赠与税适用于所有财产,只要继承人居住在韩国,其在韩国境内、境外的财产都要征税。如果继承人住在韩国境外,则只对其在韩国境内的财产征税
遗产税税率(从1996年起)见下表:
公司股东不能享受股息税收抵免。但居民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可享受税收抵免,即: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股息之外的所得额+股息所得)+(股息所得×22%)—各种所得扣除或个人减免额)×所得税率]—[除股息所得税抵免以外的税收抵免+(股息所得×22%)]
3、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售额的10%减去进项税额。税法规定对某些商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零税率适用于出口产品和某些创汇的商品和劳务。全部产品都出口的公司可获得退税。当免税和零税率都可适用时,通常适用零税率。
4、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和赠与税适用于所有财产,只要继承人居住在韩国,其在韩国境内、境外的财产都要征税。如果继承人住在韩国境外,则只对其在韩国境内的财产征税
遗产税税率(从1996年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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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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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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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遗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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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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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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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以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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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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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0000至250000000的部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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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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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50000000至55000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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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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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超过550000000的部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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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税率(从1996年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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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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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数
|
应纳税赠与总额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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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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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以下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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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2
|
超过20000000至150000000的部分
|
20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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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00000至30000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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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4
|
超过300000000的部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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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别消费税
对某些商品要征收特别消费税。税率如下:
对某些商品要征收特别消费税。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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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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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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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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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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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依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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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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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电视、电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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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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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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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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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税种
包括:土地总税、土地增值税、资产重估税、特别农业附加税、财产购置税、营业场所税、注册登记税、教育税等。
三、主要税收优惠和投资限制措施
1、税收优惠
根据《鼓励外资法》运用高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公司所得税减免:前5年全部免征,接下来3年减半征收。从在免税期开始获利的第一年算起或者从开业后的第五年开始算起,以时间早者为准。
(2)对股息的减免税:按上述计算方法,前5年全部免征,接下来的3年减半征收。
(3)购置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的减免:开业后头5年内全部免征,接下来3年减半征收。
国外债权人从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按规定可免税或减税。特许权使用费若是根据《鼓励外资法》按政府同意的技术引进协议支付,且协议中引进的技术是政府指定的高新技术之一,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可从最初支付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
在韩国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的报酬若符合技术引进协议,从获得报酬之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根据《减免税管理法》,符合条件的外籍技术人员受雇于经营特定业务的国内实体,也可以从其进入韩国之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该法还规定,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若投资于促产设施、节能设施、排污设施、工业危险预防设施,或者投资于总统令规定的新技术项目,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鼓励。
从事创汇经营的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可设置出口损失准备金,金额限制在从相应营业年度的出口业务或旅游业中获得外币收入的1%之内或者所得的50%,以金额低者为准。
此外,如果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组建的小规模企业”的条件,则根据其经营的业务种类性质和所在地区可享受所得税、居民附加税和各种地方税的不同程度的减免优惠。
2.对非居民的投资限制措施
韩国股市从1992年1月1日起向非居民的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所有的上市股票,除了有规定限制的之外。但在开放的初期阶段对于外方在每个公司拥有的股份有限制。允许外方在每个上市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已发行股票总额的15%。允许每个外国投资者在每个上市公司的投资额为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3%。
包括:土地总税、土地增值税、资产重估税、特别农业附加税、财产购置税、营业场所税、注册登记税、教育税等。
三、主要税收优惠和投资限制措施
1、税收优惠
根据《鼓励外资法》运用高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公司所得税减免:前5年全部免征,接下来3年减半征收。从在免税期开始获利的第一年算起或者从开业后的第五年开始算起,以时间早者为准。
(2)对股息的减免税:按上述计算方法,前5年全部免征,接下来的3年减半征收。
(3)购置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的减免:开业后头5年内全部免征,接下来3年减半征收。
国外债权人从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按规定可免税或减税。特许权使用费若是根据《鼓励外资法》按政府同意的技术引进协议支付,且协议中引进的技术是政府指定的高新技术之一,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可从最初支付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
在韩国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的报酬若符合技术引进协议,从获得报酬之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根据《减免税管理法》,符合条件的外籍技术人员受雇于经营特定业务的国内实体,也可以从其进入韩国之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该法还规定,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若投资于促产设施、节能设施、排污设施、工业危险预防设施,或者投资于总统令规定的新技术项目,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鼓励。
从事创汇经营的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可设置出口损失准备金,金额限制在从相应营业年度的出口业务或旅游业中获得外币收入的1%之内或者所得的50%,以金额低者为准。
此外,如果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组建的小规模企业”的条件,则根据其经营的业务种类性质和所在地区可享受所得税、居民附加税和各种地方税的不同程度的减免优惠。
2.对非居民的投资限制措施
韩国股市从1992年1月1日起向非居民的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所有的上市股票,除了有规定限制的之外。但在开放的初期阶段对于外方在每个公司拥有的股份有限制。允许外方在每个上市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已发行股票总额的15%。允许每个外国投资者在每个上市公司的投资额为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3%。
税收管理
韩国现行税种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在税收管理体制上也具有相互独立的管理权限,是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国家。
(一)建立强制和鼓励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国家税务管理局建立后,1965年即着手加强对难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征收管理。除继续执行源泉扣缴、预缴制度和对滞纳、逃税等行为执行罚则外,从1969年起建立了鼓励纳税人自愿遵从的“绿色申报表”制度 (因纳税申报表为绿色而得名) ,即选择那些一直保持健全的会计记录的纳税人使用绿色申报表。此制度推行后,1976年只有340户实行绿色申报制度的公司纳税人,但到1980年即对公司普遍实行自我核定制度,也就是对公司废除了绿色申报制度。
而对个人所得税的绿色申报表制度一直持续至今。绿色申报可享受的特别优惠有: (1) 应纳税所得和应纳税款根据所填报的绿色申报表来确定;(2)可提取相当于赊销额和应收帐户2%的金额的呆帐准备金;(3)对不动产所得、营业所得和林业所得的亏损结转期为4年; (4) 应纳税款超过100万韩无的可分期缴纳。
仅有A种所得的纳税人不需要填申报表,因为他们的雇主每月预提所得税,确定他们的纳税义务。纳税年度结束时,发一张年终税收决算证明。收到其他来源的所得获得者,例如:B种所得、利息、股息、租金等,必须在下年的5月31日前填一张混合所得纳税申报表。
B种所得获取者可在下述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缴纳税款:(1)自动申报,在下年5月31日缴纳所得税款;(2)参加“纳税者协会”,通过协会按月缴纳税款,协会在每年年终决算出每个会员的纳税总额。所有协会会员都可能按其所得的20%扣除。提供这种优惠是为了鼓励B种所得纳税者按期缴纳所得税。
公证会计师或税务会计可代委托人填报税收申报表。
(二)重视管理的立法
现在仍在执行的重要管理法规有:
1、1962 年 12 月制定了《国家税收征集法大 《逃税惩罚法》和 ( 逃税惩罚程序法 ) 。根据这些法令,政府对过去所有已查证的赋税过失均作了处理。此外,为了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还颁布了《税收会计法》。
2、1965年颁布了 ( 减免税管理法 ) 。这个法令把各种与减免税相关的条款聚汇在一个统一的立法文件之中,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分散在不同的立法之中。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减免税、税前的特别提留、加速折旧、投资税额减免及无税保管等等。
3、1974年颁布了《国家税收基本法》。这个法令确定了税收的法律基础,促进公正的税收管理,并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根据这一法令,于1975年4月1日建立了国家税收法庭,作为财政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处理税收申诉案件。
4、此外,还制定了《关税退还特别法》。
(三)强化组织机构
1965年设立了国家税务管理局,把原先属于财政部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管理局和税收体制局。前者负责国家税法的执行和管理,后者对税收立法、税收政策和税务条约的制订负责。国家税务管理局由局长1人和副局长1人领导。下设计划和管理审计官和数据管理审计官各1人,直接向局长报告工作。前者的职责是组织税务管理局人员检查税务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国家和地方税务管理机构的业务和会计进行审计,并对税务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处理。后者的职责是主管用电子计算机对税收数据进行加工和管理。
国家税务管理局内设直接税局、间接税局、税收征集局、受理申诉局、调查局和事务管理局等6个局和2个分支机构 ( 税务官员训练部和技术服务部 ) ,对下实行垂直管理,在全国设立汉城、中部、大田、光州、大邱、釜山六个区国税局,区国税局下又设108个地方局,负责国税的征收与管理。
(四)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韩国对国内公司之间及其与特殊关联的各方所进行的非公平交易,专门制订了反避税措施。现行的《公司税法》第 20 条规定 : 发生非公平交易时,政府有权重新计算纳税人的所得。
另外,国家税务管理局又于1990年1月首次公布了转让价格管理的详尽条例,规定从 1989 年纳税年度或1月1日起实行。条例在确定公平价格方面,实行国际上通用的,依次采用非受控价格比较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韩国于70年代中期推行增值税时,就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都建立了计算机档案,并规定纳税人在供货或提供劳务时,要填写一式四联的发票,第一联由开具发票者或企业保存,第二联送交当地税务机关,第三联由购货方保存,第四联由购贷方送交其所属地区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这两联发票后要送交计算机数据运算单位,以交叉核查。西方一些税收专家评论说,韩国增值税的实施和管理是做得比较好的,没有几个发展中国家能与之相比,在用计算机进行核查方面更是走在欧共体一些国家的前面。
(一)建立强制和鼓励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国家税务管理局建立后,1965年即着手加强对难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征收管理。除继续执行源泉扣缴、预缴制度和对滞纳、逃税等行为执行罚则外,从1969年起建立了鼓励纳税人自愿遵从的“绿色申报表”制度 (因纳税申报表为绿色而得名) ,即选择那些一直保持健全的会计记录的纳税人使用绿色申报表。此制度推行后,1976年只有340户实行绿色申报制度的公司纳税人,但到1980年即对公司普遍实行自我核定制度,也就是对公司废除了绿色申报制度。
而对个人所得税的绿色申报表制度一直持续至今。绿色申报可享受的特别优惠有: (1) 应纳税所得和应纳税款根据所填报的绿色申报表来确定;(2)可提取相当于赊销额和应收帐户2%的金额的呆帐准备金;(3)对不动产所得、营业所得和林业所得的亏损结转期为4年; (4) 应纳税款超过100万韩无的可分期缴纳。
仅有A种所得的纳税人不需要填申报表,因为他们的雇主每月预提所得税,确定他们的纳税义务。纳税年度结束时,发一张年终税收决算证明。收到其他来源的所得获得者,例如:B种所得、利息、股息、租金等,必须在下年的5月31日前填一张混合所得纳税申报表。
B种所得获取者可在下述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缴纳税款:(1)自动申报,在下年5月31日缴纳所得税款;(2)参加“纳税者协会”,通过协会按月缴纳税款,协会在每年年终决算出每个会员的纳税总额。所有协会会员都可能按其所得的20%扣除。提供这种优惠是为了鼓励B种所得纳税者按期缴纳所得税。
公证会计师或税务会计可代委托人填报税收申报表。
(二)重视管理的立法
现在仍在执行的重要管理法规有:
1、1962 年 12 月制定了《国家税收征集法大 《逃税惩罚法》和 ( 逃税惩罚程序法 ) 。根据这些法令,政府对过去所有已查证的赋税过失均作了处理。此外,为了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还颁布了《税收会计法》。
2、1965年颁布了 ( 减免税管理法 ) 。这个法令把各种与减免税相关的条款聚汇在一个统一的立法文件之中,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分散在不同的立法之中。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减免税、税前的特别提留、加速折旧、投资税额减免及无税保管等等。
3、1974年颁布了《国家税收基本法》。这个法令确定了税收的法律基础,促进公正的税收管理,并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根据这一法令,于1975年4月1日建立了国家税收法庭,作为财政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处理税收申诉案件。
4、此外,还制定了《关税退还特别法》。
(三)强化组织机构
1965年设立了国家税务管理局,把原先属于财政部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管理局和税收体制局。前者负责国家税法的执行和管理,后者对税收立法、税收政策和税务条约的制订负责。国家税务管理局由局长1人和副局长1人领导。下设计划和管理审计官和数据管理审计官各1人,直接向局长报告工作。前者的职责是组织税务管理局人员检查税务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国家和地方税务管理机构的业务和会计进行审计,并对税务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处理。后者的职责是主管用电子计算机对税收数据进行加工和管理。
国家税务管理局内设直接税局、间接税局、税收征集局、受理申诉局、调查局和事务管理局等6个局和2个分支机构 ( 税务官员训练部和技术服务部 ) ,对下实行垂直管理,在全国设立汉城、中部、大田、光州、大邱、釜山六个区国税局,区国税局下又设108个地方局,负责国税的征收与管理。
(四)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韩国对国内公司之间及其与特殊关联的各方所进行的非公平交易,专门制订了反避税措施。现行的《公司税法》第 20 条规定 : 发生非公平交易时,政府有权重新计算纳税人的所得。
另外,国家税务管理局又于1990年1月首次公布了转让价格管理的详尽条例,规定从 1989 年纳税年度或1月1日起实行。条例在确定公平价格方面,实行国际上通用的,依次采用非受控价格比较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韩国于70年代中期推行增值税时,就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都建立了计算机档案,并规定纳税人在供货或提供劳务时,要填写一式四联的发票,第一联由开具发票者或企业保存,第二联送交当地税务机关,第三联由购货方保存,第四联由购贷方送交其所属地区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这两联发票后要送交计算机数据运算单位,以交叉核查。西方一些税收专家评论说,韩国增值税的实施和管理是做得比较好的,没有几个发展中国家能与之相比,在用计算机进行核查方面更是走在欧共体一些国家的前面。
【责任编辑:赵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