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税种
德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州一级也有权开征某些地方性税种。
德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等。
二、各主要税种的基本规定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在德国从事经营的公司,在德国的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德国,管理地也不在德国的公司只就其德国来源的所得纳税。
(2)课税对象、税率
公司就所得和财产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就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和地方营业所得税(对营业所得征收);就财产缴纳财产税和地方营业财产税(对用于营业的财产征收)。
1995年,正常税率为45%对分配利润的税率降至30%。
德国在州一级不征收所得税。但地方当局要基于所使用的财产和营业所得征收营业税,各地确定本地适用的税率。税负大约是营业所得的5%至25%和大约营业资产的0.6%至l%。营业税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一家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出售一家外国公司中至少10%的参股股份,只要该外国公司的股息按照税收协定在德国免税,则由于出售股份而获取的利得免税。在德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外国公司在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该外国公司拥有德国公司25%以上的股权的情况下,应就其出售德国公司中股份所取得的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相当于德国公司的公司,或按商业法典应保存簿记的其他法人实体,处理不动产或其他权利等取得的利得,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在德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应从该常设机构收到的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适用于常设机构的公司税税率通常是42%,而且要缴纳营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
①用作营业资产的建筑物,采用直线折旧法;年折旧率为购入价或建造成本的4%或头4年各10%,后3年每年5%,后18年,每年2.5%。
对其他建筑物,也用直线折旧法,年折旧率为每年2%。或头8年,每年5%,后6年,每年2.5%,后36年,每年1.25%。如出租作住宅用,头4年,每年7%,后6年,每年5%,后6年,每年2%,后24年,每年1.25%。或头8年,每年5%,后6年,每年2.5%,后36年,每年1.25%。
动产并且是营业资产的;由纳税人选择采用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此折旧率不能超过直线法的3倍,折旧率不能超过30%)。
其他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折旧只能采用直线法。此外,还考虑非常技术或经济的耗损。
②分配股息的公司要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额中扣缴25%的预提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股东可用已扣缴的税款抵扣其应纳的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就公司已分配利润缴纳的30%的所得税也可同样处理。
③亏损结转。 1000万马克的亏损一般可以向前结转两年。1000万马克亏损的剩余及其他亏损可以向后结转,没有时限。亏损结转只要求这些亏损与在德国的收入相关,并以在德国保存的记录作为凭证。在实际应用中,纳税人可选择向前结转(其限额是1000万马克)或向后结转(没有时限)。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个人要就其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通常在德国有永久性居所或在一个日历年度在德国实际居住至少连续6个月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非上述意义的德国居民个人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其至少90%的所得或不足1.2万马克的所得是在德国取得,根据申请也可视为居民。在德国既无居所又无经常住所的个人只负担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对象、税率
个人的工薪所得、资本利得、商贸所得、专业利得、雇佣所得、租赁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专有技术许可费等,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单身 1.2095万马克或已婚夫妇2.419万马克以上的所得征收的,采用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53%。此外还要就核定的税额缴纳7.5%的附加税。如果所分配的利润是属于上述所得,则公司就这些利润缴纳的附加税可以冲抵个人所得税。德国营业所得(即来自独资或合伙企业的所得)的实际边际所得税率对个人是47%。
简要的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不包括附加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马克) 税额(马克) 占所得的百分比(%)
20000 2110 10.55
30000 4921 16.40
40000 7905 19.76
50000 11063 22.13
60000 14422 24.04
70000 18048 25.78
80000 21976 27.47
90000 26208 29.12
100000 30743 30.74
120000 40751 33.96
已婚夫妇可选择合并申报纳税。
个人通过出售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产权或25%以上的控股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其总额在3000万马克以下的可以享受降低税率。
德国州一级不征收所得税,但来自德国营业机构的所得要缴纳营业所得税。主要的宗教社区要征收所谓的教堂税。这些社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成员(包括外国人)要缴纳此税。其最高税率是其应纳税额的9%。此税由税务当局征收。
如果出售用于独资企业、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资产,则由此而取得的资本利得应纳税;来自出售私人拥有资产的资本利得,如果这些利得不被视为是投机利得,则可免税。不动产的利得符合免税规定的条件是拥有期在2年以内,对其他资产,6个月以内。但出售私人拥有的公司股票取得的投机所得以外的资本利得,如果卖主拥有该公司重要股权(即控股在25%以上)的话,则也应纳税。3000万马克以下的利得也适用降低税率。
适用于个人的税率基本上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相同,唯一的区别是最低税率为25%,但此税率不适用拥有雇佣所得的个人。
3、增值税
对在德国独立从事营业或其他经济活动过程中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征收的一种税。一般说来,商品的供应地和劳务提供人的所在地决定了活动的发生地是否在德国,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不动产劳务的提供地就是土地的所在地;可移动商品劳务的提供地就是该商品的所在地;会议、展览、娱乐、培训和教育的提供地就是劳务的提供地;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大多数设备租赁、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广告业,如果收受人是企业家,则是收受人所在地。
不是发生在德国的劳务提供不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
德国的增值税也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到德国的商品和按照欧盟单一市场程序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入(即进口)的商品征收。
标准税率 15
低税率(适用于食品、书籍等) 7
增值税免税适用于某些银行、保险、金融服务、财产交易、教育 与健康服务,某些非营利性活动及土地连房屋的出售与出租。
为避免重复课税,对进项税准予从销项增值税中抵扣。
德国征收增值税的主要机制是供货人(应纳税人)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收取增值税,就其营业费支出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并将净税额交给税务当局。
4、遗产和赠与税
此税是联邦政府对遗产和赠与征收的一种税。现规定遗产和赠与均作同样处理。适用税率从3%至70%不等。税率由两个因素决定:随着有关资产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也随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捐赠人亲密关系的下降而下降。
5、社会保障税
德国的社会保障不是由社会保障税以外的税提供资金。社会保障是一项全面的保险计划,包括三类保险。第一类是老年人或长期残疾人保险;第二类是失业保险,这两种保险都是按照公法成立的保险机构负责,所有的雇员都是法定成员;第三类是健康保险和护理关怀保险,这类保险既按公法也按私法组织,只有健康保险的成员资格是强制性的。
雇员和雇主都缴纳等量的社会保障税并由雇主从雇员的报酬中代扣雇员的有关部分。
社会保障税的税额是按总所得的百分比计算的。1995年的税率(%)见下表:
老年人和长期残疾人保险 18.6(雇员、雇主各9.3)
健康保险 约13.4(雇员、雇主各6.7)
护理关怀保险 1(雇员、雇主各0.5)
失业保险 6.5(雇员、雇主各3.25)
所有的雇主都有义务为其雇员进行保险以防止工伤事故和疾病,费用全部由雇主负担。
6、财产税。
联邦财产税是对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所有者(包括个人和公司) 征收的。此税税基是财产值,如财产是企业的资产,则为资产负债表上的近似值。适用于个人的税率通常是1%,适用于公司营业资产和股权的税率是0.5%,适用于公司的税率是0.6%。对土地征收财产税不是按照市场价征收,而是按税收上以特别方法确定的单位价(通常为市价的一半以下)征收的。目前对土地的财产税按单位价的140%征收。
三、主要税收优惠
联邦政府和所有16个州政府都提供各种财政鼓励以促进私人投资。鼓励措施包括给予直接补贴(贷款或赠款)和作为折旧备抵的税收减免。这些优惠既限定行业(如运输、采矿、钢铁、捕鱼和建筑业),也限定地区(如东德和柏林)。德国对国外所得的有关税收实行免税、扣除或抵免(分国抵免)等优惠。
2003年8月
数字人民币“双中心”战略:构建全球数字贸易金融强国新征程的核心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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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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