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起,面对全球“降低税负,简化税制”的改革浪潮,瑞典对本国税制也进行了改革,特别是通过1991年的重大改革,不断降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已与其他欧洲国家相当,而企业所得税率则达到欧洲国家最低水平,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1991年,瑞典实行了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显著降低了个人税负。按照目前瑞典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县市两级,瑞典共有24个县—County,288个市—Municipality)所得税和国家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地方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每个市的税率略有不同,上下变化的幅度为28.9%~34.04%.2003年,瑞典地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31.5%。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年应税所得3.69万瑞典克朗以上,凡年应税所得超过29.18万瑞典克朗的个人,还要就超出部分额外缴纳20%的国家个人所得税,这样,其累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51%.年应税所得超过44.13万瑞典克朗的个人,就超出部分再额外缴纳5%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累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56%.另外,瑞典所有年收入低于34.2万瑞典克朗的个人,还要缴纳1%的法定养老金。瑞典典型的白领年收入约为30万瑞典克朗,则大约一半的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瑞典税法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有限,但房屋贷款利息的30%、个人养老金标准缴付额的50%、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金、为工作出差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瑞典克朗以上部分,以及为工作需要个人购买材料和工具超过1000瑞典克朗以上部分等按规定均可税前扣除。据瑞典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2年,瑞典全国税收总额为1.157万亿瑞典克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2.6%,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3509亿瑞典克朗,约占税收总额的31%,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左右。
降低财产税。个人财产(资产)超过150万瑞典克朗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超过200万瑞典克朗的,按1.5%的税率纳税。个人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产、汽车、船、珠宝等;此外,单身家庭拥有的房产按房产评估值1%的税率征收;年财产出售转让所得不超过5万瑞典克朗的可免征资本所得税。
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1991年税制改革前,瑞典公司同时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改革后公司只纳国家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也降为28%,在欧洲国家中最低。同时,公司设备折旧政策宽松,设备年综合折旧率达20%~30%.允许企业每年将不超过25%的税前利润转入“未税储备基金”,专门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可不缴所得税,亏损弥补没有时间限制,此项政策可使公司所得税实际税负降低为26%;此外,企业贷款利息、雇主为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均可税前扣除。
调整增值税税率,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瑞典对企业和个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征收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瑞典把增值税标准税率调整为25%,但是仍对许多行业按低税率征收。如食品、旅游饭店、客运行业等按12%征收,报纸、书籍、杂志、商业性体育、文化活动等按6%征收,医疗、教育、社会服务、银行和金融保险、船与飞机销售、房地产销售、航空燃油、企业积压库存产品和自用二手设备的销售等均免征增值税,向欧盟以外国家出口产品和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为支持创业,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初创阶段提供增值税的全额退税。在消费税方面,2003年,瑞典对从广告业到杀虫剂共15个税目的产品和服务征收消费税,但主要是针对燃料、电力、酒和烟四大税目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提供税后分红政策。瑞典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欧盟国家公司持有瑞典子公司至少25%的股份,则支付给欧盟国家公司的红利免于代扣所得税;支付给其他外国公司(至少拥有瑞典子公司25%的股份)的红利通常也免于代扣所得税;如果瑞典公司至少拥有欧盟国家公司25%的股本,则红利也可以免税。另外,瑞典拥有欧盟最优惠的针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税收政策,如,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内部间的红利以及出售长期持有的股权而取得的资本性收入均免征所得税。
印花税和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瑞典只有少数交易需缴印花税。如房地产转让,按个人交易价格的1.5%、单位交易价格的3%征收。瑞典的房地产税属于中央税,税率为房产“税收价值”的0.5%~1%,房产“税收价值”相当于房产市场价值的75%,“税收价值”每年更新。新建成的房屋前5年内免缴房地产税,后5年减半征收。个人出售房屋按净收入的50%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对外国专家的减免税。瑞典税法规定,在瑞典工作的没有“绿卡”的外国人,居住不满6个月的,只就其在瑞典取得的收入纳所得税,税率为25%.在瑞典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的,视作瑞典永久性居民,就其在瑞典国内外取得的全部收入纳税。但是,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专家则享有特殊的减免政策:只就其个人收入的75%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国专家在瑞典工作不满5年,前3年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其搬家费、子女入学费、租房费等个人支出,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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