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门头沟地税局 李茂才 孙树才 邢菲 田金刚 张景刚
2007年是北京地税的“和谐发展年”,为开阔眼界,拓展思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水平,探索纳税服务新思路,2007年3月,我局五位同志有幸参加了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组织的,“以纳税人为本,构建首都和谐征纳关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赴澳、新交流考察团赴外交流,并在墨尔本听取了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首席执行官汤尼.哲克先生,对该协会和澳大利亚税务局如何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情况介绍,对我们颇有启发。
一、澳大利亚概况与税制模式
澳大利亚是南半球上最大的国家,面积768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最小的大陆,最大的岛屿。总人口1900万,平均每公里只有2人,是人口最稀少的国家之一,同时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历史只有200多年,又是多元种族共存,东西文化相容的国度。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一个完善科学的税制已经再澳大利亚确立起来。
澳大利亚的税制在诸多方面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不能有一个合理的税制模式,而且还存在独具特色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及严密有效的税收审计机制,从而强有力地保障了税制的顺利实施。
澳大利亚是一个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其税收收入与其他分税制国家一样分为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其中:联邦税收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福利保险税、关税、消费税、培养保证金等税种,以及联邦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组成。州政府税收有工资税、印花税、金融机构税、土地税、债务税等税种组成。在税收收入方面,中澳一样分为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所不同的是主体税种不同:澳大利亚的主体税种是直接税,而我国的主体税种是间接税。
二、澳大利亚纳税服务体系构成
澳大利亚是实行纳税人“自核制”的国家,为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促进依法纳税,澳大利亚税务局吧为纳税人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比较完善的税制和先进的税收管理相适应,形成了由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和纳税人协会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纳税服务体系。
(一)建立纳税人宪章
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从1997年7月开始实施,是有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ATO)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职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其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依据。
(二)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
1、免费发送税法宣传资料。在澳大利亚,许多公共场合都设有税法宣传资料点,纳税人可免费索取。
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可通过上网查询税收信息,了解有关办税事宜。
2、定期公布税案审理情况。对于某些具有代表性的税务案件,税务局先将初审意见公布于众,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任何人均可对其发表意见,税务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定。裁定分为公开裁定(对所有纳税人)和个别裁定(对特定纳税人)两种。此外,还有针对特定产品的裁定,适用于经营同类产品的所有纳税人。
3、发布公告。每年6月,澳大利亚税务局都要向全国发布公告,向纳税人和代理机构告知税务局近期的工作计划,公布当年税务检查的重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提醒纳税人如实申报。发布公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尤其是税务局公布检查重点后,被检查对象可通过自核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
(三)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因此,无论在服务内容、服务手段还是服务时限上,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澳大利亚税务局制定了办事承诺制度,每年进行考核并予以公布。通过考核,可检验食物机关的办事效率,找出其中的薄弱环节加以改进,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此外,澳大利亚税务局每两年都要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协调征纳关系,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四)中介组织接入税务管理
在澳大利亚,税务代理结构作为社会中介结构,其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职业性服务,即在维护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自己的一种职业,通过提供服务,来获得自己的职业收入。澳大利亚自1988年搭理推行和规范税务代理以来,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税务代理制度。目前澳大利亚的税务代理业非常普遍,据统计,全国个人所得税的袋里面已达到75%左右,法人纳税人的代理面已达到90%以上。澳大利亚政府对税务代理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税务代理的证照由联邦政府统一制发。
(五)纳税人协会的维权性服务
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成立于1919年,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纳税人协会之一,是世界纳税人协会原始创办机构,到现在已有近100年的历史。协会总部设在墨尔本,目前有会员20000多名,会员中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代表为了使纳税人协会的活动有章可循,协会制定并通过了纳税人协会章程,明确规定纳税人协会的活动范围、职能和责任,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性质上看,纳税人协会也是一种社会中介组织,但它与税务代理机构不尽相同,它为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承担培训、咨询、调研、协调和监督等项职能。具体如下:
1、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并定期向纳税人编发税法宣传资料。
2、义务接受纳税人有关税收问题的咨询,并为政府进行税收立法或修改税法提供纳税人的意见,以使税法更符合实际,具有切实可行性。
3、维护协会会员及所有纳税人的权益,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发生矛盾或摩擦时,代表纳税人协调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
4、站在纳税人立场上,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使纳税人的“钱”得到节约,合理地使用。
三、从澳大利亚纳税服务体系印发的几点思考
通过此次澳大利亚考察学习,使我们认识到实现地税事业和谐发展,首先要讲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和谐,要从有话纳税服务入手,才能创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一)严格贯彻《征管法》,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在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突出地位,说明纳税服务工作已不仅是一项职业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宪章》,虽然没被立法机构确认为法律,但其许多在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他们定期公布税案审理情况,税务机关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最终裁定,体现了税务机关公平执法,平等的对待所有纳税人。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和公公服务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其渴望得到更深层次的服务——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所以我们应在进一步维护纳税人权益问题上给与更多关注,才能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创新服务手段,优化纳税服务。
近年来北京地税依靠信息化建设,通过12366热线、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TAX861网站、辅导会、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加大了纳税咨询、辅导、告知力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创新工作,充分利用银行网络、移动网络、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平台等社会公共资源优化纳税服务。在现行征管模式下,我们应认真落实纳税服务承诺,托管服务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预约服务、提醒服务、涉税救助服务、政务公开等内在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三)树立税收服务观,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是国家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所以依法治税和加强征管必须要树立税收服务观,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评价税务部门的行风,主要就是看执法和服务的状况,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简化工作流程,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在严格、公正、廉洁的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
(四)积极发展税务代理,建立协税护税组织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宣传等服务义务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对服务行为的主体进行了界定,但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其他相关部门如司法、银行、公安等协税护税的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将税收服务的一些职能进行分离和优化,转悠社会化、专业化的机构来承担,各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首当其中。目前我国农村象征企业发展很不平衡,有地地区交通不便,信息化建设发展缓慢、办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结合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为更好地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农村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乡镇、办事处的沟通协调,建立协税组织,或由乡镇代理申报纳税。
(五)充分利用纳税人协会组织,拓宽服务渠道
目前,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已成为世界纳税人协会的组织成员,这就更为其充分发挥在税务部门与广大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创造了更强的优势平台。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广泛吸取和借鉴国外纳税服务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拓宽为纳税人服务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