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税收宣传,我国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政府在维护纳税人权利上也作出很大的努力。目前我国纳税人维权是一个什么状况?如何进一步保护纳税人权益?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部分纳税人。
维护纳税人权益,观念要先行
专家认为,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仍然处于劣势地位。目前部分纳税人虽然已经有了一些维权意识,但要想伸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时还不是那么容易。
据了解,《税收征管法》在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进行了规定。归纳起来,纳税人有这几方面的权利:在政治与行政方面,享有知情权、参与监督权、控告检举权;在经济与税务方面,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和申请减免税收权、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和出口退税权、赔偿权和有取得发票与完税凭证权;在法律与司法方面,有委托税务代理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权。此外,还包括享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权和社会公益权等。
此外,《税收征管法》还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要公正、公开,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监督的规定,以及必须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和处理税务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些也是直接或间接地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但是,在维护纳税人权利上,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出台条文,而是税务干部转变观念的问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培训部部长刘凤江说,客观地说,税务部门在如何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问题上考虑得还不够。在国外,政府部门把为纳税人服务看得很重。他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税务部门管的是税,不是管人,税务机关把纳税人当作管理的对象,这是不对的。纳税人是你服务的对象,要把管理变为服务,这个观念一定要改过来。严格说来,政府部门就是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
刘凤江说:“为纳税人倒杯水、准备椅子、纸张墨水等一般性的服务,是纳税人需要的,但纳税人更需要的是有了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和诚心诚意的服务。”他举例说:“前不久,我在基层看见了这样一个场面。一位纳税人将申报表填好递给税务干部。突然,那位税务干部把表扔出来说了两个字:‘重填。’纳税人不解地问:‘哪个地方填错了?’那位税务干部板着脸说:‘自己看说明。’说实话,当时看到这种情形我很难过。纳税人是交钱来了,用这种态度对待人家,多不好。从这个角度看,一些税务机关基本的服务关都没过,为纳税人维权恐怕就更难了。”
洛阳科硕钨钼材料厂厂长冯宣政也认为,税务部门在讲为纳税人维权之前,不妨先搞好服务。服务是维权的最基本形式或者说是最基础性的工作,服务搞不好,谈何维权?其次,税务机关对维权要多宣传,比如可以在电视上办一个关于维护纳税人权利的讲座,告知纳税义务和权利。
据了解,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虽然普遍开展了税收宣传、优质服务等活动,但服务的渠道仍然单一,服务范围尚嫌狭窄,服务形式有些简单化和表面化,服务层次还相对肤浅。而且在服务纳税人方面,税务机关较多地从自身角度去考虑如何管住税源,考虑如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上的便利相对比较少,容易造成办税效率低、成本高,纳税人抱怨多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税务机关的服务工作还有许多地方要做,比如允许纳税人查阅卷宗,税务部门要保证纳税人的隐私秘密权等。在征纳双方发生争议时,《税收征管法》规定先缴税,后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这样做实际上剥夺了纳税人的救济权,提高了税收救济门槛,对纳税人不利。即使行政复议,也加大了纳税成本,使纳税人得不到及时救济。
我想,能否考虑不经行政复议就可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即使行政复议,也应增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和中立性、公正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认为,税收、税法应以纳税人为本,这是税收本质的要求。从法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纳税人尽了义务,应享受一定权利。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弱者出发,应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有人担心,由于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若宣传纳税人权利,有可能造成诸如税款难以征收的弊端。刘凤江说:“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让纳税人知悉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这对我们的税收征管将起到促进作用。”
从宪法高度明确纳税人基本权利
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采访中,有关专家一致认为应解决立法维权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存在较大缺陷,主要表现为:现行法律规范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完整;现行税法强调税收征管的内容多,而规定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少;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有些错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说:“维权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而是全方位的,税收宣传也是全社会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关注。纳税人的权利应得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施正文认为,应从宪法的高度来确立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一是在征税阶段,纳税人享有税负从轻权、筹划权、正当程序权(告知、回避、听证等权利),税务机关负有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义务;二是在税款支出阶段,要保障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受益权,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同时还应包括对税收活动的民主监督权,这实际上是对征税权的一种制约;三是在立法阶段,纳税人有权利参与立法听证;四是在救济阶段,应建立公益诉讼,当发生税收争议时,纳税人对政府违法的不合理的税款支出可以提起诉讼,目前日本、美国已建立了纳税人直接诉讼制度,我国正在讨论如果不能通过普通诉讼获得救济,通过建立税收违宪审查制度解决纳税人救济问题。
施正文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完善赔偿程序,让纳税人受到公正待遇,同时改革司法体制,成立税收司法机关,设立税务警察和独立的税务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孟洲也认为,目前的《税收征管法》法律层次不高,我国应制定税法通则,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明确化、法律化、条文化。即从基本的法律入手,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真正让纳税人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同时,从单一的立法保护,向立法、行政、司法等综合保护转化。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生活中的法律,把纸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变成生活中的纳税人权利。
徐孟洲说,维护纳税人权利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和税务机关所能完成的,更不能停留在媒体宣传、领导讲话层面上,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要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同时,要让纳税人了解税都用在了什么地方,这样才能促进他们自觉纳税。由于老百姓不知道税款怎么花,这使税务机关往往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施正文也认为,纳税人不仅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还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和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诸如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知识权和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权以及税款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因此,要引导纳税人关注政府预算报告。因为预算报告既反映政府的收入,又反映政府的支出,是关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一面镜子。对着这面镜子,纳税人从中可以看到自己所享受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顾海兵说:“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同等重要,但权利值得研究,它是一个全过程的概念。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纳税和用税阶段都有权利,而后者更重要。此外,纳税人的权利必须法制化,否则谈不上权利,在立法时要听取纳税人意见。国外在法律实施前,都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再就是要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这至关重要。要强调人大代表专业化、职业化。对税务机关来说,应处于纳税人的监督下,体现在怎样为纳税人服务,征税成本如何控制等。比如,征税队伍需要多少人,如何提高征税效率,能否给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以及如何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等。”顾海兵说,最重要的是靠法律来维权,这是法制国家的普遍做法,依法维权是必须遵循的原则。当然,在我国还可通过其他途径,如各级人大、政协,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组织是维权的有效方式
一些专家认为,在落实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上,纳税人组织是一个很好的载体。国际经验和国内一些纳税人组织的活动实践已经证明,纳税人组织对增强纳税人维权意识,促使纳税人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自觉履行依法诚信纳税义务,保护国家税收等方面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刘凤江说,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纳税人除了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外,还主要依赖三大主体力量:纳税人自身的保护、税务当局的保护、社会中介组织的保护。他认为,纳税人组织是一个反映情况的场所和渠道,起着沟通、协调、桥梁的作用。因此,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纳税人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我国应不断借鉴和吸收外国在维护纳税人权益、增强纳税人自律方面的经验与措施。
刘凤江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内蒙古、广东两地成立了省级维权组织,11个省的24个地区和地级市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或纳税人维权协会或纳税人之家。这些组织在维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记者在河南省洛阳市采访时,西工区纳税人俱乐部不少会员说:“多年来我们到税务机关办事,总有一种仰视别人的不平等感,不是接受税收处罚,就是接受某种教训。自从2004年成立纳税人俱乐部后,感觉就变了,在这里可以与税务人员齐肩平坐,共商税事。”
专家认为,通过纳税人组织这种形式,可以使税务部门的服务更加具体实用,纳税人能够与税务部门平等交流,消除许多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平等位置上,更利于为纳税人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等纳税服务,也便于让纳税人说出对税收工作的真实想法,对税收管理在主动参与、大胆监督的同时,也给予税收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西工区国税局局长焦金跃对记者说:“纳税人组织可以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机构,这对于完善现行税法、改革现行征管制度有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纳税人协会可以在纳税人纳税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保护。纳税人依法积极维权、履行监督职责,对促进国税部门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有好处。现在,在征管过程中,考虑纳税人的多了,简单执法的少了,工作效率高了,推诿扯皮的少了。”
“但是,现有的纳税人组织还远远不够,要加大力度成立全国、地区性的纳税人组织。我们应为纳税人组织的成立创造条件,拆除各种门槛。”顾海兵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纳税人组织大多数是税务部门牵头组织的。有关专家认为,与过去相比,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组织实际上是方便税务机关工作的组织,可以在征纳双方发生矛盾时起到协调作用。如果是纳税人自己成立组织,就必定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关专家建议,税务机关对现有的纳税人组织扶持一段时间后,应尽快撤离出来,让纳税人组织自由自在地成长。
一些专家还建议,应该组建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组织,逐渐实现独立、公正而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纳税人组织还应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在维护纳税人权益、增强纳税人自律方面的经验和措施,以实现自身的快速成长。
另外,还有专家指出,维权除了要有意识,还要有能力。由于税收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纳税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让专门的代理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和维权服务。
北京市石景山区地税局干部陈孟光说:“在国外,纳税人要求维权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因为国外中介机构很健全,而且真正起到了桥梁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发展中介机构,让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的人员为纳税人说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