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大地》杂志 作者:李进
一群警察冲进正在进行走私或者毒品交易之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仓库库房或货运码头,犯罪嫌疑人四散奔逃。警察好不容易抓住了其中一人或数人,但并无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其从事过或者刚才正在从事犯罪活动。于是被捉者便口叼香烟,傲气十足地两眼盯着警察说:“记住了,我是纳税人,是我们这样的纳税人在养活着你们。有没有证据?有证据你抓我好了。怎么?没证据?那对不起,我只好走了。拜拜!”在一般情况下,警察只好耐着性子,忍气吞声且“礼貌”地请被捉者走人。
以上的情节场景常出现在外国电影中,然而又不仅仅是电影虚构的情节。在西方国家,不仅一般民众以“我是纳税人”为荣,而且那些为非作歹者也常常以“我是纳税人”给自己脸上“贴金”。另外,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官员及其公职人员在“我是纳税人”的声明面前,竟自觉不自觉、有意无意地自我感到矮了几分,对于“纳税人”不得不予以尊重。这里给人以强烈震撼的实际上只是一句话:“我是纳税人”,却也同时折射出其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强大。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并没有得到充分施展。公民意识包含多个方面,而纳税人意识则是公民意识的最主要的体现。中国受封建思想统治的时间异常长,因此在绝对权威的社会里,中国老百姓的皇权意识太重,顺民意识根深蒂固。作为几千年的纳税人,我们的国民有的是义务意识,缴税纳皇粮早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中国的老百姓本身维权意识不行,没有人认为自己缴了税就应该怎么样,从来都是被动的,只有在权益受到损害才出来被动地抗争一下,从来没有主动过问一下朝廷该如何。这种情况持续了几千年,就在十多年前,我国公民还不具有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的纳税人的自豪感,不持有西方人普遍持有的“逃税可耻”、“逃税者是不尽国民义务的败类”这样的观念,当然也就没有基于这种观念而形成的谴责逃税者的强大舆论场。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逐渐唤醒了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所以现在国家开始强调和唤醒大家的“权利意识”,公民在这方面的意识也正在逐渐觉醒。前述电影中的情节,正逐渐向中国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渗透。
为何纳税最能体现公民意识呢?在现代经济社会,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税收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正的关系。现代税收原理表明了一个至关重要、但又几乎不为国人所了解的事实真相: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来支撑的,政府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的。既如此,人们心甘情愿出钱的第一要件就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换个更明了的说法,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不是让钱打了水漂,更不是花钱买了罪受,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而是花钱换来了只有通过政府才能提供的服务。
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少年》一书主人公言:“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可以说这段话道出了政府必须提供的最基本服务——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又表明,政府应提供给公民的不仅是消极性质的保护,还应把社会安排得有利于每个公民去发展自己。无疑,广泛的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它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
在这样的关系基础上,自觉向国家纳税,不作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逃票乘客”,也就自然会成为公民普遍具有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里,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离的。所以确切地说,公民应普遍具有的,实际上是完整地把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统于一体的纳税人意识。而我国以前通常只讲的纳税是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提到公民应享有权利。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不过这种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人们思想的解放、观念的进步,正在发生改变。可以说,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
“纳税人”这个名词是公民社会的专利。我们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必须从基础做起唤醒作为公民纳税人的意识。这一点启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行动起来争取合法权利的公民,才会有兢兢业业践行自己义务的政府。在这其中,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无疑是不可获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