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A1版 发布日期:2013年8月21日
作者:刘景溪(山东省国税局局长)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税务机关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了新的认识,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出后,山东省国税局及时转发,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全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首先要转变维权工作理念。山东省国税局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国税机关的法定义务,在日常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贯彻落实到位。同时,强化国税人员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意识,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维权,促进纳税人维权意识与国税机关服务意识的共同增强。
理念转变的同时,山东省国税局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权益保护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规范和细化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严格考核监督,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征纳沟通、风险防范、税收争议调解、涉税信息保密和内外部监督制约等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持久有效开展。另外,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健全权益保护工作岗责体系。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近期,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探索建立了税企协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山东省国税局将论证并试点推广税企协会的经验做法,逐步搭建政府、国税局和企业的平等交流平台,实现三方良性互动,更好维护纳税人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征纳双方沟通机制。从关注纳税人合理需求出发,通过问卷调查、企业走访和召开纳税人恳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纳税人需求。
纳税人不仅是依法纳税的义务主体,也是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对象。因此,要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导向优化征管流程和资源配置,精简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调查、评估和检查等工作,尽力避免出现多头下户、多头检查等现象。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创新协作方式和内容,加快实施服务资源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要更加注重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税务机关通过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带动和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降低纳税人的违法风险,实质上也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不断规范税收执法程序,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实施税收管理。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和审计等外部监督,认真整改。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为纳税人广泛知晓。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有依法征税的责任和权力,更有为纳税主体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急纳税人所急,解纳税人所困,使纳税人从服务中切实感受到自身的权利和地位。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本身也要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参与和配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积极学习税法知识,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纳税,依法维权。总之,只有征纳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谐共赢的征纳关系,纳税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