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7日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姚轩鸽
纳税人给政府交纳税款,一定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某种物品——即公共产品与服务,绝不是一种“无私”行为。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社会关注。那么,如何才能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功能,实现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唯有构建良好的税制,通过法治推进税制改革,不断优化税法体系,制定优良的税法,才可能调节好、理顺征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而要规范好征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前提是必须科学认识征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征纳税人之间关系一定有先后与主次之别。但更为关键的是,征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究竟属于因果关系,还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就是说,一切社会关系,莫不是交换关系。但这种交换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交换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是为了从对方那里交换来某物。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另一类交换——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不是为了从对方那里交换来某物,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前者最典型的是经济交换、市场交换;后者最典型的如慈善行为,诸如捐资助学、扶贫帮困等等。可见,尽管二者都属于交换关系,但本质却大不相同。如果交换者交换的目的是为了从对方那里交换到某物,便属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相反,如果交换者交换的目的不是为了从对方交换到某物,便属于因果关系。
区分两类不同交换关系的价值和意义在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调节与规范应遵从人道自由和公正平等的基本道德原则,交换无疑有助于交换双方互通有无,实现互利双赢,增进双方或多方的福祉。但因果交换就不同,它遵从的或是善的“无私利他”、“自我牺牲”的至善道德原则,与公正平等原则无关,不讲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交换。毋庸讳言,基于对两类不同交换关系的认知,会提出和选择完全不同的调节与规范策略,构建不同的税制,设定不同的税制改革目标。
毋庸置疑,对征纳税人之间关系的辨析,也就成为税制创建与改革的思想前提。而且,如果在此出现认识谬误的话,税制创建与改革最容易犯方向性的错误。直言之,征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纳税人给政府交纳税款,一定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某物——公共产品与服务,绝不是一种“无私”行为。因此,这种交换就应该遵从人道自由与公正平等的基本道德原则。政府未经同意程序,不得单方缔结征税契约。
具体说,这种征纳税人之间交换的契约——税法,应该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缔结。而且,这个契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正平等原则,不仅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要遵从人道自由与公正平等的原则,而且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更应遵从人道自由与公正平等的原则。准确地说,不仅纳税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要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要遵从比例平等原则。而且,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更应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更要遵从比例平等原则。
相反,如果认为征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遵从的便是“无私利他”、“自我牺牲”道德原则。以此构建的税制或推进的税制改革,逻辑上,注定认可和遵从的是一种忽视征纳税人之间本真关系的价值取向。毋庸讳言,现实中如果税权缺乏有力有效的“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的话,其创建的税制,推进的税制改革,注定是聚财式价值取向与逻辑,会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大公无私”、“自我牺牲”,而且,自觉自愿地放弃对税权的监督权利,不追问税收公正与自由,从而任凭政府及其官员们挥霍纳税人的财富。
直言之,“因果论”最容易异化征纳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将政府和官员幻化成恩赐者,诱导纳税人感恩戴德。事实上,所谓的“吃饭砸锅论”、“恩赐论”等等,都是因为对征纳税人之间本真关系的错误认识。其实,征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正如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一样,都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政府的存在,本就是一种“必要的恶”,是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选择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已。
总之,税制改革要少犯方向性错误,理清征纳税人之间的本真关系是基本前提。常识告诉我们,前提如果错了,税制改革最易迷失方向,从而背离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责任编辑:赵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