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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税收政策热点问答

       1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怎样计算按月3万元或按季度9万元免税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
        答: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不动产分期抵扣中的“第二年”指的是第13个月的概念,不是自然年度。

        4、营改增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营业税。

        7、从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北京从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8、单位购买一批货物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9、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和住房,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0、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政策解读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应以其自行选择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为准。

        13、“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14、外地人员在本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需要提供暂住证?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 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在户籍地进行登记的,应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申报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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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企业外购应征消费税的电池,不做任何加工,只是贴自己的商标后销售,该业务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四条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  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因此,企业外购电池,不做任何加工,只贴自己的商标,该业务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

      16、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7、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何时确认转让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18、会员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综上所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20、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在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1、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2、某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其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根 据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24、“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同已经缴纳税款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  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因此,如我国与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了相应条款,则在其他国家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视同已缴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

        25、企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是否可以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因此,该项亏损不可以弥补国内亏损,但可以抵减同一国家的其他或以后年度所得。

        26、北京的建筑企业在北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16〕22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处理。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已经申请开具的《外管证》,应当按期进行核销和缴销。原京内跨区经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进行注销。
因此,建筑企业在北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7、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28、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需要加盖收款方的印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已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无需再加盖收款方的印章。

        29、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是否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30、丢失发票如何处罚?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1、如何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29号)规定:“一、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如下: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持存根联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发票存根联等本局发票发售记录无误后,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并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各分局自行印制,式样见附件)上签注意见。消费者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向机动车销售单位申请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向消费者重新开具。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3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因此,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33、非居民纳税人上个月申报的所得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但当初申报的时候没有享受,现在能不能申请享受并退还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因此,非居民纳税人按照以上要求办理可申请享受协定并退还税款。

        34、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发生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取得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非居民企业  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按照租金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若该不动产构成国内的机构场所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5、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能否适用退(免)税政策?
    答:《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适用退(免)税政策。

        36、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因此,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37、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来源:12366) 
 
                                                                                                  【责任编辑  郝卫东】

【责任编辑:赵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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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建设金融强国的宏伟蓝图正寻求突破性的战略支点。数字人民币作为金融科技革命的集大成者,其发展已超越支付工具升级的范畴,正通过一场深刻的体系化创新,构建起服务于国家战略的新质金融基础设施。以“双中心”架构为引擎,以“货币桥”为枢纽,数字人民币正在实践中形成一套完整的创新发展模式与价值体系。2025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

场景革命与金融突围:构建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新范式的战略价值

基于国务院场景战略与宁波保税区创新模式的融合价值分析。在国务院“场景战略”的宏大叙事下,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已超越支付工具本身,正演变为重构全球贸易结算体系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本文以宁波保税区跨境供应链管理与结算科技有限公司的创新实践为蓝本,剖析其如何通过“港口场景+数字人民币+新型易货”的深度融合,打造了一个规避美元依赖、提升供应链效率的“数字银联”式结算新范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数

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加速,外资增配A股趋势明朗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数量增至913家、外资持仓市值超1500亿元、跨境ETF规模达9160亿元……一系列数据背后,是全球资本对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成效的认可。从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到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中国资本市场正稳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吸引更多长期资本来华展

央行三季度绿色信贷增速17.5% 金融活水精准浇灌美丽中国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2025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绿色贷款规模再创历史新高——截至三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43.5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7.5%,前三季度新增6.47万亿元,成为支撑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金融引擎”。数据跃升:绿色信贷投向精准覆盖关键领域报告显示,绿色贷款增量主要聚焦三大方向: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贷款余额19.29万亿元,前三季度新

迈向“货币星系时代”:地缘变局、数字人民币与制度创新的历史性汇合

我们正站在国际货币体系演进的一个历史性拐点。旧秩序的单极格局正在松动,新秩序的多极轮廓尚未完全定型。在这一宏大叙事中,地缘经济风险的激增是催化剂,数字金融技术的突破是赋能器,而像中国宁波保税区+宁波舟山港口所探索的微观制度创新,则是通往未来的实践先声。这三者的深度交织,共同将人民币国际化推向一个以“多元共存、生态构建与底层革命”为特征的新征程,其价值与意义远超简单的货币份额之争,

资本市场开放再提速!证监会副主席李明:深化制度型开放 筑牢安全发展双防线

将锚定深化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目标,系统推出三大维度开放举措,构建“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协同新格局。此次峰会以“驾驭变局 砥砺前行”为主题,吸引全球顶级金融机构共议开放合作新路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再突破李明强调,证监会已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从准入管理、投

中国宣布调整对美关税:暂停24%加征,保留10%!

今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宣布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作出重大调整,标志着中美经贸磋商取得突破性进展。此次调整既体现了中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也为全球产业链稳定注入关键动能。核心调整内容直击根据财政部官网发布的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0号,此次调整聚焦两大核心举措:暂停24%加征关税:在原税委会公告2

中美吉隆坡磋商达成三重突破:关税与出口管制双松绑 商务部详解五大共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30日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时披露,中美两国元首近期在韩国釜山会晤后,经贸团队于10月25-26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展开第五轮磋商,就海事物流、造船业301措施、关税暂停期等核心议题达成突破性共识。核心成果三大突破美方承诺取消对中国商品(含港澳)加征的10%"芬太尼关税",并将原定11月1日加征的100%关税计划无限期搁置。针对中国商品加征的

科创成长层首航!三家硬科技新锐今日登陆科创板,未盈利企业融资通道再拓宽

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迎来历史性时刻——禾元生物、西安奕材、必贝特三家未盈利科技企业正式挂牌科创板,成为科创板科创成长层首批新注册上市公司。这一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科创板“1+6”改革成果正式落地,资本市场支持硬科技创新的制度包容性实现重大突破。制度革新破冰,未盈利企业上市路径畅通此次上市是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1+6”政策后,科创成长层迎来的首批新注册企业。根据《

4.36万亿增量“输血”基建!前9月全国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创历史新高,专项债占比超8成

财政部24日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1—9月全国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43615亿元,同比激增35%,创同期历史新高。其中,专项债券占比达84.5%,达36857亿元,成为稳投资、扩内需的核心引擎。这一规模相当于2024年全年GDP的3.5%,凸显财政政策“前置发力”的决心。专项债扛鼎,期限利率双优化从结构看,一般债券6758亿元(占15.5%),专项债券36857亿元

9000亿MLF“巨量补水”!央行创新操作模式释放三大信号,市场直呼“超预期”

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10月27日开展9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期限1年,采用“固定数量、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新机制。此次操作规模创年内新高,较本月到期7000亿元MLF实现净投放2000亿元,叠加10月已通过买断式逆回购投放的1.7万亿元中长期资金,央行本月已向市场注入超2.6万亿元流动性,稳增长政策力度显著加码。从“政策利率工具

人民币国际化再突破!全球交易量飙升至每日8170亿美元,占比达8.5%

国际清算银行(BIS)最新发布的三年一度调查报告显示,人民币全球交易量已飙升至每日8170亿美元,在全球外汇市场交易中占比升至8.5%,较2022年7%的占比大幅提升1.5个百分点,成为全球增幅最大的货币。这一数据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再迈关键一步,其作为全球第五大交易货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与第四位英镑(占比10.2%)的差距正快速缩小。交易量跃升背后的驱动力本次

数字货币桥:构建跨境支付新纪元的技术架构与标准化创新

分布式账本技术正重塑跨境支付生态,一场从架构到制度的深层变革悄然开启。通过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mBridge)项目实现了央行数字货币间的直接交互,将传统跨境支付从数天压缩至秒级,成本降低超50%。

北交所首单中长期科创债落地!5亿资金助力硬科技,利率创年内新低

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迈入新阶段。本期债券由银河证券牵头主承销,国泰海通联席承销,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5年,发行利率仅2.29%,创下今年9月以来全国同期限、同评级债券利率最低纪录。利率创新低:市场资金踊跃认购据北交所披露,本期债券吸引浦发银行、华

货币体系的十字路口:中国路径与数字金融新范式

变革时代的双重可能性当前全球货币体系正面临代币化技术与稳定币浪潮的冲击,这一变革既可能巩固现有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也可能催生全新的金融范式。中国的实践表明,技术本身并非决定性力量,制度设计与国家战略才是塑造未来格局的关键。在两级货币体系与代币化的碰撞中,中国正通过数字人民币与自主金融基础设施的构建,探索一条平衡创新与稳定的独特路径。全球数字金融竞争格局正在重塑,中国选

国开行1900亿元政策性金融工具落地,撬动2.8万亿元总投资

一项旨在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的金融举措正在迅速落地,国家开发银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在不到20天时间里已投放近1900亿元。国开行9月29日全额出资成立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并实现首批投放271.1亿元。截至10月17日,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已投放1893.5亿元,预计可拉动项目总投资2.8万亿元。这一工具的设立源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

上市公司治理新规落地,紧盯“关键少数”明年初实施

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迎来重要升级,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通过对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的全链条监管,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于10月17日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针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全链条监管,致力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这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

财政部再出重磅!2026年新增地方债限额提前下达,万亿化债新政加速落地

财政部10月17日最新宣布,将提前下达202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释放万亿级化债资源精准支持重大项目与隐性债务化解,此举被视为“在发展中化债”的里程碑动作。据财政部新闻发布会披露,此轮提前下达的债务限额将重点投向三大领域:重大战略项目: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保2026年一季度开工资金需求;存量隐性债务化解:延续“

政策协同发力,四季度经济冲刺收官

经济收官之战全面打响,宏观政策多箭齐发,旨在拉动有效投资、激活大宗消费、推进高水平开放。四季度是全年经济收官的冲刺阶段,更是政策发力的重要窗口期。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宏观政策持续落地,效能不断显现。受访专家认为,全年经济实现平稳运行,预计四季度需要15万亿元左右的投资总量和13万亿元至14万亿元的消费总量。在稳投资、稳消费、稳外贸等领域,增量政策有望密集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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