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 发布日期:2015年5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服务工作,增进地税机关与广大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享受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建议权、监督权、保密权等涉税权益。
第三条 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及所属县、市、区维护纳税人权益中心负责对纳税人举报、投诉以及其他涉及纳税服务的税务行政争议做好指引、受理、承办、转办、协办和反馈工作,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服务。
第四条 对维权事项的处理本着“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即由维权协会统一负责接收纳税人通过各种维权途径提出的投诉、举报、建议和其他维权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决定是否受理,依托现有工作流程管理系统,按工作职责,分类处理、流程管理、确保维权事项的顺利流转和及时办结。通过打造新型维权平台,开展特色维权活动,探索非诉手段解决涉税争议新模式,做到“维权全方位(一条龙),处理流程化,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享受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建议权、监督权、保密权等涉税权益。
第三条 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及所属县、市、区维护纳税人权益中心负责对纳税人举报、投诉以及其他涉及纳税服务的税务行政争议做好指引、受理、承办、转办、协办和反馈工作,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服务。
第四条 对维权事项的处理本着“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即由维权协会统一负责接收纳税人通过各种维权途径提出的投诉、举报、建议和其他维权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决定是否受理,依托现有工作流程管理系统,按工作职责,分类处理、流程管理、确保维权事项的顺利流转和及时办结。通过打造新型维权平台,开展特色维权活动,探索非诉手段解决涉税争议新模式,做到“维权全方位(一条龙),处理流程化,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五条 州局设立“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成员包括局内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在所属县、市、区局设立维护纳税人权益中心,中心主任由局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由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建立维权联系人制度。在州内建立“纳税人维权之家”,指派专人负责属于本单位维权事项。
第六条 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在所属县、市、区局设立维护纳税人权益中心,中心主任由局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由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建立维权联系人制度。在州内建立“纳税人维权之家”,指派专人负责属于本单位维权事项。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纳税人可以采用上门、电话、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提出举报、投诉以及工作建议。
第九条 受理纳税人维权事项,应逐项填写《受理纳税人维权事项登记表》。受理上门维权事项,应当将维权事项写成笔录,交纳税人确认无误并签名或者盖章后作为附件;受理电话维权事项,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形成电话笔录作为附件;受理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等维权事项,应将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网上维权事项内容作为附件。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提出维权事项。纳税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维权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纳税人就税务机关对其本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维权事项,应当实名,以利于税务机关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一)超出延边州地税系统职权范围的举报或投诉;
(二)超出税收征管及征纳关系之外的举报或投诉;
(三)已执行或已处理的同一案件或问题,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限已超过5年的案件;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举报或投诉。
第九条 受理纳税人维权事项,应逐项填写《受理纳税人维权事项登记表》。受理上门维权事项,应当将维权事项写成笔录,交纳税人确认无误并签名或者盖章后作为附件;受理电话维权事项,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形成电话笔录作为附件;受理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等维权事项,应将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网上维权事项内容作为附件。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提出维权事项。纳税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维权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纳税人就税务机关对其本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维权事项,应当实名,以利于税务机关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一)超出延边州地税系统职权范围的举报或投诉;
(二)超出税收征管及征纳关系之外的举报或投诉;
(三)已执行或已处理的同一案件或问题,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限已超过5年的案件;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举报或投诉。
第三章 办理、转办、催办和回复
第十二条 谁主管谁负责,由维权协会理事会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能够直接协调办理的由维权协会直接办理,需要转办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纳税人维权事项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转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期限内负责办结和回复。维权协会负责协调督办。
第十三条 维权协会应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转办的维权事项的承办情况,对逾期未办结的可以向承办单位发出《纳税人维权事项催办单》。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商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延期办理申请表》说明理由,处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所承办的维权事项,年底统一立卷归档,备案备查。
第十三条 维权协会应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转办的维权事项的承办情况,对逾期未办结的可以向承办单位发出《纳税人维权事项催办单》。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商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延期办理申请表》说明理由,处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所承办的维权事项,年底统一立卷归档,备案备查。
第四章 保密、回避和处罚
第十四条 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转办及查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查处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投诉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严禁将举报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直接转给被举报投诉人;
(三)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投诉人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的任何情况。
第十五条 税务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维权协会受理的各类维权事项,在处理时限届满后一周内进行回访,了解纳税人对处理情况的满意度,以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办理维权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办理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受理或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税务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维权事项时,推诿、敷衍或拖延时间,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过错行为。
第二十条 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挠纳税人维权或者打击报复纳税人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查处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投诉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严禁将举报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直接转给被举报投诉人;
(三)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投诉人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的任何情况。
第十五条 税务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维权协会受理的各类维权事项,在处理时限届满后一周内进行回访,了解纳税人对处理情况的满意度,以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办理维权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办理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受理或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税务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维权事项时,推诿、敷衍或拖延时间,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过错行为。
第二十条 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挠纳税人维权或者打击报复纳税人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维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纳税服务处、法规处、各税政处、监察处、征管处、直属局、稽查局等处室局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汇报、交流当期纳税人维权事项的受理处理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对处理难度较大、受理时间较长,内部流转出现停滞的投诉、举报等维权案件,重点研究、专案分析,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听取一线维权受理人员和纳税人的相关建议和意见,据以制定下一期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维权工作内部监督考核机制,提高维权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将各职能部门处理维权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对维权事项的受理率,办结率和纳税人反馈满意率等指标进行考核,与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挂钩,确保纳税人的维权事项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和解决,
(二)组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每年开展一次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对税务干部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严格执法、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为纳税人行使监督权提供条件。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监督评议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纳税人权益保护监督评议会议,邀请纳税人等第三方代表参加,对各维权工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纳税人的直接监督。
(一)各部门汇报、交流当期纳税人维权事项的受理处理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对处理难度较大、受理时间较长,内部流转出现停滞的投诉、举报等维权案件,重点研究、专案分析,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听取一线维权受理人员和纳税人的相关建议和意见,据以制定下一期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维权工作内部监督考核机制,提高维权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将各职能部门处理维权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对维权事项的受理率,办结率和纳税人反馈满意率等指标进行考核,与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挂钩,确保纳税人的维权事项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和解决,
(二)组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每年开展一次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对税务干部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严格执法、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为纳税人行使监督权提供条件。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监督评议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纳税人权益保护监督评议会议,邀请纳税人等第三方代表参加,对各维权工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纳税人的直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纳税维权投诉事项登记表》
附件2《维权事件转(承)办单》
附件3《维权事件督办通知书》
附件4《纳税人维权投诉受理通知书》
附件5《纳税人维权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延边州维护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纳税维权投诉事项登记表》
附件2《维权事件转(承)办单》
附件3《维权事件督办通知书》
附件4《纳税人维权投诉受理通知书》
附件5《纳税人维权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编辑:赵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