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
如果说过去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仅限于向政府部门提起诉讼,那么近年来,“纳税人维权”这个还比较新颖的词汇,不仅仅在纳税人中间,还在税务机关、政府部门,甚至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唤起了人们对纳税人种种权利的关注和实践。如何进一步促进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记者日前就相关话题采访了有关专家。纳税人,无意识则无行动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纳税人权利开始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纳税人作为公民越来越多地了解到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意愿,但纳税人组织化程度不够,同税收机关相比较,明显处于被动地位。
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匡小平告诉记者,纳税人维权相对滞后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孱弱和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密切相关。他说,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有注重国家权力、轻视公民权利的文化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又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计划经济时期,税收的职能被大大弱化,纳税人的概念模糊,纳税人权利被长期忽视。受传统思想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纳税人的地位、权利至今尚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税收活动侵犯纳税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存在。
匡小平表示,纳税人作为公共资金的负担者,不仅对征税有民主立法的权利,而且对政府支出税款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纳税人享有依法纳税、公正对待、礼貌服务、税收筹划、税务代理、正当程序等一系列权利,纳税人只有了解了这些权利,自身增强权利意识,主动要求权利、行使权利,才能使其权利得到实现。首先纳税人要自觉提高权利意识。要维权就得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特别是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有关纳税人权利一定要全面了解撑握,概括起来,有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的权利,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有依法拒绝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权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这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其次纳税人要主动提高维权能力。维权除了要有意识,还要有能力。由于税收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纳税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纳税人自我保护能力的增强,除了提高纳税人自身的法律和税法知识水平外,还可以从大力发展税务代理和组建纳税人协会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现代税制的复杂使得纳税人很难凭借自身的能力正确理解税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以申报为核心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进一步上升。因此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已经成为大多数纳税人的必然选择或选择趋势。从另外一方面讲,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可以弥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差距。事实上,纳税人所享有的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税收筹划的权利、申请减税和免税的权利、知情权等权利均需要专业人士的指点和帮助才能更好的实现。因此,要改革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让专门的代理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和维权服务。
税务机关,“权利论”彰显平等
税务部门在纳税人面前,不仅是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而且是税收法规的宣传者和解释者。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免不了涉及纳税人义务和权利之类的问题。然而过度的“义务说”一定程度上也阻挡了税务部门自己的视线——只看到纳税人尽义务、作奉献,而忽略了纳税人纳税之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近些年,税务机关在政务公开、税收征管、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但在税收宣传、执法等层面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够。主要表现在:税收宣传中,比较注重“义务论”,系统、细致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如“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却比较粗略、模糊和抽象;在税收征管中,比较突出地强调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过多强调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义务。在处理税收征纳关系上,很多税务人员总是站在保护国家权利的角度依法行使征税权,却较少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征税机关侵犯纳税人权益的行为,明显惩处不力,导致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他告诉记者,税务机关有义务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首先在税收宣传中,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重要内容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能够全面、及时地了解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可以仿效发达国家的做法,将纳税人的权利编印成手册,使纳税人通过多种简便方式获得;制定纳税人帮助计划和教育计划,帮助、教育纳税人了解并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必须尊重纳税人,并重视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过程,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力戒税务机关的本位主义和部门主义。第三,实施纳税人救济机制,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保障和监督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或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教授叶航表示,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虽然普遍开展了税收宣传、优质服务等活动,但纳税人维权的渠道仍然单一,范围尚嫌狭窄,形式有些简单化和表面化。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畅通“四个渠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知情权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利用不同渠道,把税法、政策、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办税常识,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二是建议权渠道。定期召开座谈会,向纳税人开展述职述廉,在每一次税收定额核定和税负调整时,除组织听证会外,上门听取纳税人对定税情况的看法和意见,维护纳税人的建议权。三是申请权渠道。认认真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申请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和程序。对应享受政策性减免的福利企业和下岗再就业户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进行动态管理,维护纳税人的申请权。四是举报权渠道。利用发送宣传短信、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发票及涉税举报的相关知识,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专人负责,严格保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和兑现奖励,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权。
政府部门,用税意识不可错位
对于纳税人意识和征税人意识,我们通常说得比较多。纳税人“缴税”,税务机关“征税”,政府部门“用税”,政府部门与纳税人是两极,税务机关是连接两极的桥梁或纽带。循着这一关系,我们看到各级政府部门在纳税人维权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浙江大学李金珊教授认为,在我国,规范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可能是一件既费气力又不那么容易办到的事情。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
首先要以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进行正面宣传,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经费的基本来源。各级政府部门的用税意识和用税行为,无论对征税人的征税意识和征税行为,还是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行为,都有着重大影响。离开了税收的缴纳,税收的征收工作受阻,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活动便会成为“无米之炊”。因此,作为用税人,各级政府部门既要关心和重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工作,更要关心和重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忽略了用税人这个主体,不谈用税人的意识和行为,孤立地去讲纳税人或征税人的责任和义务,不仅纳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难以规范,而且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亦难以真正营造起来。同时政府部门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逐步形成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树立政府部门对纳税人负责、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风尚。
其次要善于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用税的权力。税收对国家而言是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税收的征收与使用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个领域。在构建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进程中,政府应当在纳税人同意的条件下运用税收资金向出资者、公民及其代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构建纳税人监督政府用税的机制不仅是我国政府职能转轨的客观要求,也是纳税人维护其自身权利的迫切需要。纳税人监督政府用税机制主要包括代议制预算监督、舆论监督、纳税人协会和纳税人诉讼等。如何使我们的政府不仅廉洁而且廉价?答案当然就离不开政府资金的真正主人——纳税人的权利。最为核心的是在公共资金如何开支、开支是否有效益上,要发挥纳税人的监督、审查的权利。同时要倡导“纳税人养活政府”、“不乱花纳税人一分钱”等观念,处处体现纳税人是整个社会的主人。让纳税人了解税款干什么用了,将纳税人的钱纳入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的管理。比如引导纳税人关注政府预算报告。因为预算报告既反映政府的收入,又反映政府的支出,是关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一面镜子。对着这面镜子,纳税人从中可以看到自己所享受的权益。
实例解说
案例一:
某机械配件厂刘厂长收到国税稽查部门送来的一份《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检查人员一栏他看到了曾经跟他有些过节的某稽查人员的名字。由此,他担心该稽查人员借检查之机对他进行报复。
案例分析:《税收征管法》总则第十二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很明显,该厂长遇到的难题正符合税法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所以,他可以要求稽查局更换稽查人员。
提示:纳税人如遇到上述案例相似情况,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回避的要求;对不按规定回避或者打击报复的,可要求上级税务机关给予其纪律处分。
案例二:
2008年12月8日,某厂在进行企业转制清算中发现,2004年6月纳税申报时多缴增值税1.8万元。于是,该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未被税务机关受理,理由是申请退税期限已过。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案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本案例中,某厂多缴税款发生在2004年,到2008年已过了3年,该权利已丧失,因而导致利益损失。
提示:对纳税人多缴纳税款依法及时退还,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些先征后退的政策,也会产生纳税人多缴税款现象,但是纳税人申请退还税款必须注意时效,如超过退税期限,便不予退还。
案例三:
2009年1月,某税务机关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私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从2006年成立之初就利用不开或少开发票、发票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进行偷税,累计偷税额达8万元。该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补税并罚款的决定,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定该企业在2月27日前缴清税款及罚款。期间,该企业并没有履行决定书中的处理规定。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企业有转移财产迹象。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后,于3月11日责成该企业在3月12日前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至3月13日该企业一直未履行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遂于3月23日上午8时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及货物。该企业于3月24日缴清了税款,税务机关于3月26日下午4时才解除税收保全措施。3月28日,该企业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给其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这是一个有关税务行政赔偿的案例。本案中,税务机关为保全国家税收收入,依法行使了税收保全措施,依据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税票后的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上述案例中,纳税人于3月24日缴清了税款,而税务机关直到26日下午4时才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小时时限,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经营,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的经营损失。所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行税收保全措施后,在收到税款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纳税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纳税人维权四大法宝
通常,一些纳税人遇有纳税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要么束手无策,要么抓不住关键,有的纳税人甚至采取极端的行动。其实,正确有效的做法应当是理性维权。在纳税人维权的路上,只要掌握维权智慧,运用维权“法宝”,纳税人的权益就能够得到维护。
法宝一:寻求政策咨询,把握维权方向
要想维权,纳税人必须清楚自己到底有哪些权益,做到心中有数。纳税人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相关政策。要对自己主张的权益有足够的了解,至少要了解根据何在。只有清楚相关的政策、法律条例,才能正确地把握维权的方向。
法宝二:按照程序办事,遵循维权秩序
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最重要的是必须遵循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尤其在减税、免税和退税问题上,靠人情、关系是不能凑效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有严密工作规程,涉及文书受理岗、退税管理岗、领导岗等多个岗位,要经过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报批、资料退回等多个环节。每个岗位都有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一般是不可能打破这些常规运作的。纳税人应该在遵循维权秩序的前提下,理性地启动自己的维权行动。
法宝三:主动询问催办,提高维权效率
由于大多数纳税人维权的事宜都直接涉及国家税收利益和税务部门形象,因此税务部门必然会高度重视并持谨慎的态度。如果按规定时间可以办理的事有些拖延,作为纳税人,一方面要理解、宽容,另一方面要慢中求快,稳中求进。毕竟,维权是纳税人的事,是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为了争取主动,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受理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负责制,同时逐级向上咨询、陈述、申辩,善意地提示税务人员提高办事效率,从而促成维权心愿的实现。
法宝四:善于求同存异,力求维权成功
求同,就是征纳双方在维权的核心问题上要力求找到共同的意见和看法,或是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和认识,或是力求实现双方的一致和吻合。存异,就是征纳双方在维权的枝节问题上可以各持己见。作为申请维权的纳税人来说,求同的关键是,要善于梳理、表达和论证自己的诉求,要使对方不再质疑,不再反对,不再顾虑;存异的关键是,只要不对解决现实问题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就不要争论不休、不刻意强求、不非此即彼。
维权时效须注意
在日常税收案件处理中,由于超过时效而不能享受自身应有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强,没能充分了解和足够重视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时效。
提出听证时效:公民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罚款,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则视为放弃听证。
申请行政复议时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提请行政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要求国家赔偿时效:纳税人的财产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且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赔偿请求人必须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继续计算。
申请延期纳税时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之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维权费用莫担心
随着近几年纳税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主动维权的纳税人越来越多。一些本打算为自己讨个说法的纳税人,因担心维权费用过高而放弃向税务部门主张权利的念头。其实纳税人在维权时大可不必担心费用问题,因为就目前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而言,无论纳税人要求听证、申请复议,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费用都不会过高,甚至在多数情况下还会分文不花。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时,纳税人要求听证是不需要负担费用的。
申请复议的费用,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于申请复议的费用《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放心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复议的要求。
【责任编辑:赵鹏宇】













